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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的定义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尽职调查的定义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而在并购交易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或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则要自己承担未彻底了解企业状况所产生的风险。到目前为止,尽职调查这项操作已经广泛地应用在世界各地的并购交易实践中。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却往往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一、尽职调查的定义

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它是服务性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职责,具体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与分析。

尽职调查概念来自英美法系,最早是用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人(股东)的保护,后来被移植到企业并购等交易中来。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关于尽职调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则有可能要对第三人(投资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并购交易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或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则要自己承担未彻底了解企业状况所产生的风险。按照英、美并购交易的法律实践,如果没有对企业状况的特别担保,出卖人只有义务交付一个符合“所看到的”或者“所检查的”情形的企业,从而迫使购买人在购买企业之前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害。到目前为止,尽职调查这项操作已经广泛地应用在世界各地的并购交易实践中。

在我国,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在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中,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就我国目前的尽职调查实践情况来看,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却往往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企业并购要取得成功取决于许多因素,而收购方对拟收购目标公司信息的了解程度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其目的是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比较专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资产有无设定抵押、存在的债权债务等法律风险;委托财务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分析它的盈利能力,分析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价。这些工作,就是本章所要介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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