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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易犯的错误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签订合同易犯的错误合同签约,一方面是用法律语言准确无误地记载双方当事人谈判达成协议的各项内容,另一方面是对谈判中尚有争议的部分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协商。谈判双方应知道标明合同签订地及异地盖章对合同纠纷处理的作用。但是,目前一部分经济合同中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却不是法人。

第四节 签订合同易犯的错误

合同签约,一方面是用法律语言准确无误地记载双方当事人谈判达成协议的各项内容,另一方面是对谈判中尚有争议的部分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协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议条款不全,规定不明确

协议条款不全、规定不明确是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最容易犯的错误。

1.协议条款缺乏质量要求与标准

谈判双方在签约时,必须充分协商,明确具体地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法律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以上标准都没有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协议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要对附件的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有些特殊商品,国家还规定有特殊的质量要求。

在有些协议中虽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但要求不具体,容易发生问题,各说各的、莫衷一是无法解决的。像一些协议,没有详细、明确、具体地规定质量标准。例如,“质量标准按产品说明书”;包装质量仅写成“外观完好”等。而“产品说明书”有多种,有专门说明质量的,有专门说明使用方法的,还有专门介绍装配方法的。包装质量不仅包括外观完好,而且应具有一定的防振、防湿、防腐蚀的能力。

2.协议缺少价款的规定

有些人认为,有些产品的价格国家有规定,谁也不会钻空子,价格变动时上级会通知,这些观点已经陈旧了。在价格逐渐放开的条件下,既使某些产品国家有限价,也应在协议中写清,以免双方发生争执。还有些是新产品处于试制阶段,成本一时无法计算,价格难以确定,所以在合同中就缺少价款的规定。这些情况由于责任难以分清,不写价款很容易发生争执。正确的做法是:协议中的产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物品,由谈判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

有些合同价款写成“估算价”,订立“开口合同”,在实际交货时,供方单方面决定新价格,因事先不经谈判协商一致,合同中又未作具体规定,遭对方拒付,发生纠纷,这种情况在购销合同中时有发生。

3.交货期不明确

交货期条款应起到准确制约供方交货行为的作用,交货期不明确很容易引起纠纷。交货时间要写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如“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至“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清”等。交货期应写成日期,不应写成期限。

在一些合同中,交货期更是模糊不清,弹性过大,没有任何约束力。例如,在合同上写上,“按需方使用情况均衡发货”,具体怎么均衡却没有规定。“分期分批”,分几期、几批,每期的具体时间,每批的具体数量都不明确。有的只写明“请尽快解决”,成了没有切实保证的“君子协定”。

有的合同对交货期的规定直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例如,某厂为了避免产品完成后,因铁路运输延误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期不包括办理运输周期”,直接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代运产品交货日期的规定:“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

4.协议的验收方法、地点不清楚

验收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方式、提出异议的期限三项基本内容。如果谈判双方商定以样品作为质量标准,必须是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在验收条款中,验收方式也很重要。特别对于数量大的购销谈判,确定合适的抽验比例十分必要。

例如,写“到厂验收”,到哪个厂,又如何验收就不明确。交货地点写“供方完成产品后送到西安”,西安这么大,到底将货交到哪里。有的只写交货地点“十里铺”,但全国相同的地名很多,送到哪一个“十里铺”。还有的写成“XX市车站交货”,这句话也不严紧,有的城市不止一个车站,就容易产生误解,延误交货时间。

5.合同的结算办法不明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付款单位的承付包括“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形式。一般购销合同中,如果是“验单付款”,那么付款的期限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则支付期限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由此可见,不同的承付方式对谈判双方权益的影响是不同的。笼统地把“结算方式”写成“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是不合适的。应具体注明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货到付款”是合同中常见的错误用语,它没有说明付款的确切时间,也没有说明是现金支付还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那么需方可以据此无限期地拖延付款。

6.协议条款用词含糊,模棱两可

经济协议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用语的起码要求是准确、具体,反对一切抽象、笼统的表述和含糊不清的用语。例如,一个货款协议的“借款用途”条款中,写成“购置设备等”,这个“等”就使借款用途得到无限扩大,使货款方失去了监督检查和制约借款方的依据。还有些合同上写了“马上”、“争取”、“尽力”、“尽快”等词,这些词都是画蛇添足,在发生争执时,都能成为争辩的证据。

7.协议遗漏签约地

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另有困难的也可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地”,当合同发生纠纷时,便可迅速确定管辖机关。谈判双方应知道标明合同签订地及异地盖章对合同纠纷处理的作用。按照司法惯例,标明合同签订地的合同纠纷应由签订地司法部门管辖,如没标明签订地由后加盖公章的异地司法部门管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不明确或不合法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只有“法人之间”才能订立经济合同,只有法人才能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目前一部分经济合同中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却不是法人。

有的合同主体不明确。例如,在某购销合同中,开始出现了四个当事人,即甲方的“××实业贸易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乙方的“××联合企业公司”、“××开发公司”。而在合同最后,签章的却是一个单位,即甲方的“××实业贸易公司”,乙方的“××联合企业公司”。这样从合同文本上就不能一目了然地认清这四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易辩明谁是该合同真正的主体。

有些合同上盖有“销售科”、“生产组”的图章。这些图章用于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不是法人,没有资格签订经济方面的合同,以它们的名义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有的单位签约人员在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合同时,往往不持本单位签发的委托书,严格来说,他因此而不具备法人代表的资格,也不具备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不能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应视为无效合同。但这种现象却很普遍。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谈判中对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审查不严,容易被不法之徒欺诈,造成谈判一方的重大经济损失。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伪造的介绍信、工作证、合同专用章和“××市统一发票”,在谈判中以一些紧销商品为诱饵,并在一些产品价格上作些让步或者以预收一部分装箱押金或装运费等手法诱使对方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使要货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对方当事人派遣的交涉人员是否具有决定权,在最后订立合同时,交涉人员出示权限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在签订售货合同之前应事先调查对方公司的证明资料,履行合同的能力、信誉程度等,否则合同订立后会产生纠纷。

三、合同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表述不正确

我国《经济合同法》中用了很大篇幅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违约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但在实际经济谈判活动的签约中,往往不规定谈判双方违约应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原因是有些人认为,反正都是国家的“口袋”,谁负经济责任都一样;还有的人碍于情面。尤其是紧销物资,只能迁就对方,得罪不起,所以只能订个“君子协定”。当合同发生纠纷时,这种情况就很难处理。

有的合同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对违约责任往往表述不正确,发生纠纷后,彼此意见很难一致。

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凡法律或条例用百分比率规定违约金数量的,是法宝违约金。凡是法律或条例没有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是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有两种,一是固定百分比率的违约金,称为法定固定违约金;二是规定了违约的最低和最高百分比率,由谈判双方根据规定的幅度在订立合同时作具体的确定,称为法定浮动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标的性质确定适用的相应法规并不难,对于一些种类界限不明的产品,双方事先应就适用的法规作出规定。有的代购合同违约责任写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代购费;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扣押货物以充抵。”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扣付货款来抵充。”还有的合同只作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如仅写了“如违反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但是,怎么追究,责任多大,却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违约纠纷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比较困难。

也有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以谈判一方有利与否及有利程度而定的,只规定对方单方面的违约责任,有意避而不写自己的违约责任。这显然违反了谈判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四、草率签订、任意中止协议

签合同时要特别谨慎。合同条文是法律的依据,语言应明确。不能因国家、地区和文化习俗的不同,使合同词句晦涩难懂。逻辑关系应十分严谨,要达到令任何律师无缝可钻的程度。所以,必须在签字前对合同行文反复核查。尤其对表述不清、数量和质量标准不明、经营技术用语不当、前后条款相抵触等必须予以纠正,特别是由对方书写的合同更要认真检查。

五、协议条款互不衔接,相互之间发生矛盾

商务谈判的协议种类很多,各类协议都因谈判双方的经济目的和具体要求不同而不同。但不管哪种协议或合同,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是合同的首部,用来反映合同的名称、号数、签约的日期、地点、双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正文”即谈判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和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约尾”是合同的尾部,用来反映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附件,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等。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一般要求各主要条款相应衔接,如果出现其中一项条款与另一项条款相抵触的现象,实际上就是两项条款相互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各执一词,相互争辩。因此,在签约时,不仅各条款要完备,不可漏签,而且要保证各条款不发生矛盾。检验方法的规定也要与品质的规定相一致,售价的规定是否包括运费等。

案例讨论

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

                 为卖方和           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           ,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           

2.产地:             

3.数量:             

4.商标:             

5.合同价格:           FOB.

6.包装: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的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  %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    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           卖方:       

证人:           证人:       

日期:           日期:       

讨论题

1.合同中包装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合同价格条款,应做哪些完善?

3.试分析合同中付款条件、装船、保证金条款。

思考题

1.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2.在洽谈产品的检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3.法律对于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谈判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5.撰写合同文本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6.除合同约束之外,可以考虑通过哪些途径保障合同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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