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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风险产生原因综述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系风险产生原因综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很多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进入新市场、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分担风险和共享资源而在国际范围内选择组成跨国联盟。所以,联盟常常具有关于各成员企业将来行为的不确定性引起的联盟关系风险。

三、关系风险产生原因综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很多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进入新市场、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分担风险和共享资源而在国际范围内选择组成跨国联盟。但是,它也被认为是一个高风险的策略选择。企业跨国联盟不同于其他独立企业战略的原因是,除了普遍存在于任何企业中的绩效风险外,还存在公司间合作的不确定性——关系风险,它对企业跨国联盟的成功与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国内外学者对跨国联盟关系风险产生原因的研究文献一般可分为内生和外生两个角度。

联盟风险的产生决定着其自身的、内源性的特点,归纳起来有四点:(1)主客观交互性;(2)不确定性;(3)负面性;(4)相对性。研究指出,在某个环境中不确定性的控制和风险形成了管理的根本所在。风险分担和控制已经在其他研究中作为合作跨国联盟的重要理由提出。例如:许多研究者将技术联盟中的R&D风险控制和风险降低作为与R&D相关跨国联盟中的关键问题(Gulati,1995)。在技术联盟的战略制定过程中,虽然风险考虑是关键的(Brouthers,1995),但是对现有企业跨国联盟关系风险成因的研究都无法从根本上解释企业跨国联盟关系风险的本质,传统的风险一直被作为不曾预料的变化或只有负面的变化。

Jay and Mark(1994)认为企业跨国联盟的各方主要面临两种不确定性:一是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联盟各方对未来变化所做反应的不确定性。随着联盟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联盟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随时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变化,未来事件和各成员企业对这些事件的反应的不确定性就越大。所以,联盟常常具有关于各成员企业将来行为的不确定性引起的联盟关系风险。因此Jay和Mark(1994)认为企业跨国联盟中的关系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联盟伙伴目标差异与利益冲突、资产专用性。从对关系风险的定义出发作者可以得出,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是联盟关系风险最重要的一个来源(Das,1998,2001;Nooteboom et al.,1997),而且源自联盟伙伴目标差异与利益冲突、资产专用性的关系风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是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

学者们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过去的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机会主义行为是不变的或是固定的变量,但现在或者未来有关交易成本理论的文献都认知到机会主义行为是一个可控制的变量。Williamson(1985)认为机会主义(oPPortunism)是一种基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考虑下而采取的欺骗式策略性行为。故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追求私自利益的狡诈行为(self-interest seeking with guile),其中包括主动、被动、故意扭曲信息或说谎欺骗的行为,费用报表的扭曲(Wathne and Heide,2000),偷梁换柱(bait-and switch tactics),质量欺骗,违反促销的协议。故机会主义行为的概念可应用的范围很广,凡包括可能的行为差异或是明显地违反契约的约定(Wathne and Heide,2000)都是属于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

而机会主义行为大都与信息的不对称或是信息的扭曲有关。机会主义行为可分为两类(Wathne and Heide,2000):(1)违反契约(故意)的机会主义(Blatant OPPortunism)。Williamson(1975)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原始定义为,一种追求私自利益的狡诈行为(self-interest seeking with guile),此行为是一种自利的行为。之后Williamson(1985)又将机会主义行为定义为一种说谎、偷窃、欺骗、透过错误的计算来引诱别人犯错、扭曲、伪装、使混乱或使困惑的行为。所以机会主义并不完全等于自利行为,机会主义者与自利行为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会尽可能地隐藏其真实的意图及目标,而后者是会将自己的意图及目标告诉合作伙伴。事实上,这些行为都是由于较弱的道德观或者是对契约未能诚实或是未能维持一致的互动准则所造成的。(2)合法的机会主义(lawful oPPortunism)。根据Williamson(1975)对机会主义的定义,明确的契约可能被投机者积极或是被动地违反。Williamson(1991)把和违反正式契约无关的机会主义行为叫做合法的机会主义(lawful oPPortunism),即合法但却是不道德的追求私利所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通常正式的契约很难对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出强而有力的约束。即便是组织之间存在的这些契约也是由组织之间所发展出来的非正式性的规范及通讯的协议所延伸而来的。而这些契约称之为关系契约,有时又称之为社会契约。这些契约通常都是一种框架的描述,而不涉及完整及详细的描述。交易成本理论及相关的文献都将与机会主义相关的观念由正式的契约扩充到关系契约的范畴(Williamson,1985,1991)。Williamson(1991)则使用合法的机会主义(lawful oPPortunism)来表示违反非正式契约的情况。

Wathne和Heide(2000)进一步地将上述两类机会主义所呈现的行为分成积极与消极(active and Passive)的机会主义。当环境改变时,若投机的一方拒绝对已改变的环境做调整则称之为消极的机会主义。Williamson(1985)认为当交易的一方从持续的交易关系中所得到的价值受到交易另一方的剥削时,受剥削的一方较易产生背叛契约的可能。积极的机会主义是指交易的一方会积极地去开发新的环境,使交易的对方能做出更进一步的让步,而这已不是对环境做出不反应的行为而已,其还包括透过改变环境而促成重新的协商并使交易的一方做出让步的行为。

而积极与消极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将视是否在既有的交易关系环境或是原始的交易环境因外来事件的影响而产生的新环境下有不同的机会主义行为。现将Wathne和Heide(2000)关于机会主义的分类详细说明分述如下:(1)逃避型。在既有的情况下,消极的机会主义会逃避责任义务,如联盟成员未能遵守先前合约,这可能使其因为成本节省而获利,然而长期下来联盟双方会因为节省成本而导致质量下降,进而使顾客不满意,迫使整个联盟的财富分配及创造都受到影响。(2)拒绝调适型。消极的机会主义在新的环境之下缺乏适应环境的弹性或是拒绝调适者,而这样的行为长期而言将会使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难以维系。(3)违反型机会主义行为。积极的机会主义在既有的环境之下,投机的交易一方会从事交易对方所禁止的行为。投机者会使交易的对方(受害者)有直接的成本损失。(4)强迫重新协商型。在新的环境下采取积极的机会主义行为,其目的在于透过掌控新的环境,以引诱对方做出让步,这样的机会主义行为常见的结果是利益(财富)的重新分配。不同形式的机会主义会有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的财富创造及利益分配会受到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很多学者分析关系风险的内生性根源——机会主义都是从Williamson(1985)关于机会主义的定义出发的。在跨国联盟的范围内,机会主义行为包括违背承诺、未按协议将资源共享、说谎、偷窃、欺骗、扭曲、伪装、误导(Das and Rahman,2002)。Das(2005)深入分析了联盟成员的欺骗行为,并将其分为短期欺骗行为与长期欺骗行为两类。因为长短期欺骗行为因联盟双方自身的特定的不同,相对应的短、长、期欺骗行为就对应高、低两类关系风险。但是,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方面的学者将机会主义视为一种无差别的现象。直到最近才有学者开始研究机会主义的本质特征(Wathne and Heide,2000)。Lee(1998)等人检验了已有的机会主义的影响因素——决策的不确定性、文化差异、经济的母国中心态度,并证实了这些。而客户专有资产、互惠性的缺乏、不确定的市场和技术环境也可作为预知伙伴机会主义的决定因素。Wathne和Heide(2000)认为联盟成员在信息不对称和锁定效应下较易受到另一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同时,有学者指出外在合作机制的建立可能会影响到机会主义的决定因素。例如,Gulati(1995)认为伙伴之间的熟悉度促进信任(一个合作的基本前提)。因此,联盟伙伴之间的熟悉度有益于减缓机会主义行为,但可能带来联盟绩效的降低(Anthony,2007)。

跨国联盟关系风险除了内源性的影响因素之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伙伴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致的关系风险是否与一些外生的因素如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需求的不确定性、技术的不确定性有关。明显的,这些因素限制了联盟特定目标的实现,从而增加了联盟的关系风险。但是,这些条件对成员之间的合作行为是无直接影响的。国内有部分学者从宏观经济、政治、法律等几个方面来对跨国联盟关系风险外生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一)宏观经济因素

一般而言,宏观经济状况差别越大,联盟双方所处环境差异越大,联盟伙伴在合作上的共同利益区域相对越小。宏观经济状况可表现在如基础设施、科技情况、产业经济结构、经济政策等方面。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的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蔺丰奇,刘益,2007),企业的产品最终要经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运输出去,基础设施越差,运输成本越大,同时,产品销售滞后的可能性越大,这会制约企业经营。两个宏观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国家的企业结成联盟,伙伴公司在战略制定、生产规划、物流管理上的差异越大,它们合作的范围就较小,联盟成功的概率也会越小。这类联盟中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较大,伴随着较高的联盟关系风险。

2.科技状况

基础设施差异越大的国家,两个国家的科技水平的差异也会越大,因此,两个公司在科技开发方面合作的可能性越小,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分配冲突的可能性越大,联盟因面临高关系风险导致联盟失败的可能性也越大。科技状况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企业科技开发与利用能力的差异。两个跨国公司在结成联盟时科技差异也将会间接影响联盟内生性因素。因而科技水平差异越大,联盟失败的概率也越大。两个科技水平实力相当的跨国公司结成联盟时,它们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吸纳能力相当,相互之间更容易在核心技术上进行互补,联盟关系风险较低。另外,伴随科技发展而不断飞跃的互联网技术也在联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对跨国联盟的成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信息对称或信息优势的影响上。联盟伙伴之间的网络技术、网络管理的状况越好,联盟伙伴之间的信息沟通、信息传递速度越快,伙伴合作的效率越高(潘旭明,2006),伙伴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也越低,从而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降低了联盟关系风险。

3.产业经济结构

联盟伙伴所在国的经济结构差别越大,表明两国在产业结构的侧重点、产业重心上存在差别。这使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可能性增大,特许经营、技术许可形式的联盟增多。但两者在合作上的不对等地位(Homin Chena and Chen,2002)会增强合作的难度。双方会更注意短期利益,促使联盟寿命缩短。当跨国联盟伙伴对过大经济结构的差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时,会间接影响到联盟的关系风险,从而使联盟失败的可能性增大。相反,若联盟伙伴注意到了经济结构的差异可能会带来的冲突,从而设计相应的防范机制、协调机制,则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联盟的关系风险。

4.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因素是另一重要的影响联盟成功的因素(蔺丰奇,刘益,2007)。两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差异越大,联盟伙伴所面临的税收、劳工限制等的差别也越大,联盟伙伴双方因这些差异而产生利润分配、成本核算等方面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增大,联盟伙伴有效合作与有效竞争的困难增加,伙伴潜在机会主义行为增加。总之,联盟伙伴双方所在国的经济差异越大,联盟伙伴整合的难度就越大。如果联盟伙伴不能很好地相互学习、协作,则联盟失败的概率增加;若联盟伙伴能增强对差异的重视,采取有效的协调竞争的手段,就能降低引起联盟关系风险的可能性。

(二)政治因素

跨国公司在缔结跨国联盟时,一般是跨国界的联盟,它必然处在国际政治关系的波动之中从而面临着政治风险。一般而言,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战争风险,以及联盟伙伴公司所在国的国内政变、暴动、骚乱和革命所引发的风险。政治风险越大,这些风险转移成为联盟关系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政治风险中最重要的风险即是由于国内政治和经济的变化对国外资产及其赢利的影响(杨海涛,1995)。因此,即使某一跨国公司在客观上完全有能力以自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子公司,它也会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跟东道国或东道国以外的公司建立联盟。由于这样的安排,东道国在考虑没收、征用、国有化等极端措施时,就必须考虑到本国企业以及联盟各公司母国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种风险,从而有利于联盟的存续。假如联盟伙伴通过互相学习,在战略上进行有效合作,并关注这种差异性,则伙伴机会主义行为降低,联盟成功的概率相应增加。同时,当政治、经济等原因引起的风险不可避免时,由于联盟各方分摊风险,可以使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少。

(三)法律因素

若跨国公司联盟是在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联盟会遇到法律风险的影响。法律风险是指跨国公司联盟因两个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差异而导致的部分契约难以执行、联盟存在解体可能的风险。日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大致分为普通法体系或大陆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以传统的、过去的惯例及过去判例的解释为法律先例,不以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示。大陆法体系的基础是一个由成文法规构成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体系。跨国联盟的缔结形式是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契约为基础的,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契约条款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法律体系的差异越大,跨国公司跨国联盟的合同执行的差异就越大,联盟伙伴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越大,联盟关系风险就越高。而如果联盟伙伴在联盟谈判时对法律体系的差异予以关注,对可能产生法律歧义的条款谋求共同的理解,则能避免契约执行的差异,这又会降低联盟关系风险。同时,不同的法律体系还会影响联盟伙伴间的合作与协调,不同的税法会导致联盟伙伴缴纳税款的比例不一样,这会导致利润分配不均等问题,这又会引发联盟伙伴之间的矛盾,增大合作失败的可能性,导致联盟的失败。总之,法律差异的大小与联盟的关系风险的高低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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