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综合性政策主张

综合性政策主张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将国家将甘肃义务教育、卫生、科技、农林牧业等法定支出等作为中央事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对甘肃减灾防灾和抗灾资金补助力度甘肃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省份,干旱、冰雹、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年年发生。

(一)综合性政策主张

甘肃省政府研究室研究提出了请求国家支持我省的七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1.投资方面的政策

(1)比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措施,制定支持甘肃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政策

对甘肃有色、冶金等支柱性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在出口退税、协议电价等方面加大优惠力度,对有一定比较优势的机械、电子制造业、高新技术和特色农产品给予大力扶持,保持发展后劲。

(2)建立甘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央投入资金随新增中央投资逐年增长机制,减免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对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等关系民生的基层项目,取消市州及以下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定居、农村公路、公检法司、市政建设、煤石安全改造等政权及部分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比例提高到85%以上。对铁路、机场、高速公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及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业等收益性较强的项目,进一步提高中央对这类项目的引导资金规模。对国扶贫困县、省级贫困县等主要依靠转移支付的县区,免去各类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3)对口支援与放宽企业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议建立东部省区市对口支援我省的长期机制,扩大对口支援领域;放宽地方政府及企业发行债券的权限和限额,降低企业债、特别是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门槛,5亿元以下的企业债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10亿元以下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

2.财政方面的政策

(1)建立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

对关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地区间收入分配性质的重大事项和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来承担,并享有相应的财权。对关系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事项和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根据事权大小,分级承担,并享有相应的财权。将国家将甘肃义务教育、卫生、科技、农林牧业等法定支出等作为中央事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

(2)完善区域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

企业生产经营涉及到不同地区之间共享税收归属权,再不改革现行税制的情况下,探索建立政府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制度,处理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

(3)加大对财政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

对五个方面的财政项目在安排转移支付和项目资金补助时给予资金上的照顾。

(4)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机制,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强化中央财政统一调控职能,对于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生态保护等外溢性较大的项目,中央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间的共享与分担机制。

(5)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逐步建立有法律基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包涵公共补偿、直接一对一交易、限额交易市场、社会慈善补偿和产品生态认证等较为完整的生态补偿与付费的政策与制度体系。建立黄河中上游生态保护基金,对中下游地区征收生态保护基金,专项弥补中上游生态保护支出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加大对甘肃减灾防灾和抗灾资金补助力度

甘肃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省份,干旱、冰雹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年年发生。特别是2008年“5·12”地震灾后重建需要的资金量大,建议中央财政在安排减灾防灾和民政救助等补助资金时,能充分考虑甘肃实际灾情和财力应急保障能力状况,对涉及这方面的资金实现应补尽补。

3.税收方面的政策

(1)延长西部大开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将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10年,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认定条件,对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都可享受优惠政策,并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采用列举法予以排除,以有效支持西部经济发展。

(2)建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将原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由正例举变为排除法,即将“鼓励类行业”,修改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以外的行业";在保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前提下,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措施;把甘肃循环经济类产业或项目纳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范围;扩大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范围,延伸到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并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3)关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对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企业,其通过自主研发制造或外购用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研发成本或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5年内结转抵免。

4.金融方面的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在甘肃设立分支机构

通过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等政策措施,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机构在甘肃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支持甘肃经济发展的开发性银行,集中管理国家提供的中长期投资和贫困地区开发资金。

(2)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减轻化解地方金融机构历史包袱,鼓励增设县域营业网点,邮储银行吸收的资金留在当地,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放规模和利率优惠幅度;加快甘肃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基金;将甘肃纳入政策性种植业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将马铃薯、制种业等农业优势品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从60%提高到70%。

(3)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

建议中央财政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发展和完善甘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4)设立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验区

建议国家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与基本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积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

(5)支持甘肃发展循环经济

对甘肃省的循环经济试验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浮1~2个百分点;对循环经济项目和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将现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2个百分点,并由中央财政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循环经济贷款按年利率2%给予利息补贴;对甘肃省循环经济企业贴现的票据进行再贴现的,实行优惠再贴现率,在现行的再贴现率基础上下浮0.5~0.8个百分点。将循环经济创业项目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创办循环经济实体并吸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政策支持。允许甘肃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域内的企业集团公司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设立产业基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允许甘肃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域内的企业集团公司接受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进出口收付汇。逐步增加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捐赠款项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甘肃省循环经济项目和企业的投入规模。

5.土地方面的政策

甘肃作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东中部地区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国家的许多土地管理政策措施,在我省的贯彻执行上,需要国家适当支持、照顾、调整。

(1)协调解决土地调控政策落实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

建议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用地特点,土地税费等宏观政策对我省能给予一定调整,既能扶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又能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协调解决土地供给方式与土地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

建议国家对我省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便于我省根据土地供给政策目标,采取不同的区别供地方式,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化建设。

(3)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项目上给予宽松的土地政策

建议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仍按划拨方式用地。甘肃现有大量的未利用地和土地整理空间,在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下,在整理大规模的耕地后,及时将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进行移民,调整农业产业和结构,有利于我省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发展。发达地区受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限制,没有耕地整理补充的条件,我省可以拍卖耕地整理指标,将发达地区的资金吸收到甘肃,或以发达地区的项目和产业转移到我省为条件,甘肃让出相应的耕地补充指标,达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各取所需、互惠互利“双赢”效果。

6.人才方面的政策

(1)扶持人才成长与工作的政策建议

建议国家安排专项基金,大幅提高在甘工作专家,特别是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津贴待遇,加大对他们创新创业的扶持和科研资助力度,不断增强甘肃吸引、培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实力。

(2)建议国家财政划拨专项经费,支持我省实施高层次急需拔尖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集中解决急缺拔尖人才不足的矛盾

由国家协调发达省(市)或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采取对口支援或国家补贴的办法为甘肃省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东西部对口培训项目为载体,每年为甘肃专门培养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资助甘肃开展远程教育,建立起能够联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在举办全国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等方面对甘肃适当倾斜。

(3)在我省建立“高级人才开发工作站

集中一些项目、资金,在全国竞聘专家入站攻坚,使工作站成为科技攻关、成果孵化转化及人才培养的基地。在推荐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资助、参加专家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扶持我省创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甘肃省博士后公寓”。

(4)特色产业与重点领域的引智政策

继续加大对甘肃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大力支持我省科技、教育、卫生行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特别是对近代物理、可再生能源、草地畜牧业研究、沙漠治理技术、灾害防治、敦煌文物保护研究等优势学科和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

(5)继续增加对甘肃省出国境培训的名额和经费资助预算额度

加大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领导干部境外中长期培训项目的资助力度。在重点领域对我省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将甘肃省公务员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直接转移支付到各市县公务员管理部门,以彻底解决我省基层公务员培训经费落实难的问题。

(6)对甘肃省在国外人才准入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国家在引智资源配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国际人才市场建设等方面对甘肃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7)中央编制管理部门对我省给予适当照顾,划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编制

国家要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项目进行整合,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由国家拨出专项经费,对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民营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保障。

(8)技术人才市场建设方面的政策

按照甘肃省人才市场建设规划,全省拟在三年内,建成省、市(州)、县三级人力资源市场。据测算,需建设资金10亿元,请中央财政给予专项扶持。

(9)解决少数民族和特困地区等条件特别艰苦,环境特别复杂地区干部职工待遇问题

由中央财政直接统筹,并下拨专项经费,建立能够全面反映甘肃少数民族地区和特困地区特点的津贴制度。包括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干部职务津贴,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现行标准上分别提高一个类区标准(个别地区提高两个类区标准),建立甘南州高原缺氧补贴制度,放宽干部职工退休条件并提高藏区干部职工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建立“在岗轮休制度”等。

7.对外开放方面的政策

(1)对我省有色冶金支柱行业给予重点关注支持

帮助我省研究制定调整和振兴钢铁、有色等支柱产业的具体实施意见。对金川、酒钢、白银等重点企业在产业振兴、行业重组整合、境外资源开发并购、重大项目立项实施、用电优惠、内陆运输补贴、投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大对我省镍、.铜、铝、铅、锌等主要产品的国家储备。在此基础上,对我省建立的省级商业储备,能够给予中央财政贴息。

(2)恢复出口退税中央全额负担机制,建立“两高一资”产业结构调整资金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恢复中央全额负担机制,或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照顾。将“两高一资”产品加征的关税、降低或取消的出口退税而增加的财政收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返还我省,用于扶持我省有色冶金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新材料、延伸产业链、节能环保等项目建设。

(3)对于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产能、电耗和环保达标,符合国家产业准入,经发改委审核认定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继续对进口稀缺资源给予贴息,并适当调整鼓励目录,将镍硫、镍湿法中间品、钴矿砂、锌矿砂、铁矿砂、铬铁、铅原料增加列入目录。进一步提高不属于“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采取“征多少、退多少",足额退税。降低或取消硅铁的出口关税。恢复锌精矿和铅精矿开展加工贸易。恢复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70%铜原料进口增值税。恢复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政策;并将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产品。

(4)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加大境外资源的合作开发

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给予境外并购融资和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参与资源富集国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加工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境外投资审批、海关通关、用汇便利化、人员出入境、税收优惠等多种手段支持。支持我省企业联合到境外建立加工园区。借助我省建筑、电机、铁路设计等方面在非洲承建对外援助承包工程的优势,支持我省企业参与国家对外援助工程承包,以“工程换资源”,带动紧缺资源进口。

(5)对外商在我省投资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甘肃省内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购买国产设备,给予全额退税。

(6)支持我省开发区加快发展

支持我省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我省申报的金昌、天水、酒、嘉开发区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支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出口加工区。支持我省重点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对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2008年为基数和10年为期限,超收的部分前5年全部返还开发区,后5年按50%的比例返还,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区内企业研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对工业生产企业,其研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且有盈利的,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制定鼓励东部开放型产业向我省梯度转移优惠政策

由国家设立产业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国家级和部分省级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产业转移项目贷款贴息,产业转移投资促进活动,提升园区功能,增强产业转移承接承载能力。制定鼓励东部地区开发区与我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的政策措施。由我省具备承接产业转移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出部分土地,由东部与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由东部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税收分成。移制东部开发区的成功经验,实现优势互补、互动发展、合作共赢,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8)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制定鼓励我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动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双重转移的扶持措施。鼓励重点发展产业和新兴产业吸收外资,大力引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资源开发以及金融、物流、商贸、会展旅游、信息服务、医疗科教卫生、高新技术产业等服务业领域吸收外资;支持我省国有大企业、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通过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布局结构在更高水平的整合,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外资的积极效应;支持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证券市场融资、产业合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形式的引资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