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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1.2 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过程中,农民起配角作用,主要由非农民组织发起的发展模式。但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供销社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必须明晰产权,实行民主管理,实现机制创新。从各地实践来看,在中国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重要作用。

9.1.2 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

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过程中,农民起配角作用,主要由非农民组织发起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形式:

1.基层农技部门依托型

基层农技部门依托型是指在当地农技服务站等涉农服务部门的牵头下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这些服务部门利用其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备的优势,吸收有关部门和农民参与组建专业合作社。农技部门领办专业合作社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要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二是靠自己的技术及服务优势,吸引农户加入;三是形式多样,既有专业技术协会性质,也有专业合作社性质;四是以农民自愿为基础;五是对加入的农户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只有那些提出加入申请又符合条件的农民或相关行业人员方被吸收为成员;六是理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其中,农民理事占据相当比重。在这类组织中其骨干与核心工作人员往往是农技部门所选派,如果运行不当,有可能使专业合作社,最终演变成为这些农技部门的附属机构或向外获得政策资源的“帽子”。

2.供销社依托型

供销社依托型是指依托供销社的人员、机构、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由于有供销社庞大的机构和物质基础做后盾,以它为依托而建立起来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比较稳固。供销社依托型组织具体又可分为挂靠型和一体型两种。挂靠型是指供销社在组建和运行时只起指导和牵头作用,供销社委托有关人员筹建专业合作社或在理事会中任职,并且利用其所拥有的机构或设施为社员提供服务,但彼此在财产方面保持相对独立性。多数以供销社为依托单位的专业合作社都属于这种类型。一体型是指供销社以入股形式加入专业合作社,同社员结为利益共同体。从本次调研案例来看,依托基层供销部门,利用其场地、经营等优势组建的合作社是一种很重要的发展模式。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这类发展模式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这是因为供销社本身就是农民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三农”是供销社的宗旨,“三农”是供销社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其题中之意。特别是,在目前供销社本身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供销社保留了一大块优质资产,有为农服务的经营设施,有经营、管理的人才优势,有经营渠道的优势,供销社有基础、有能力、有实力在创办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但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供销社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必须明晰产权,实行民主管理,实现机制创新。产权清晰和民主管理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供销社提供的场地、房屋、设施和资金应以参股的形式注入其中,使专业合作社产权清晰;供销社与专业合作社财务要分开,各自单独核算。其次,在创办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这一指导思想,在理事会、监督会成员中,农民社员要占一定比例,合作社重大问题均提交理监事会联席会议讨论,把社员拥护不拥护、愿意不愿意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最后,在利益分配上,要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增收,在盈利中分红;在财务上,则要强调透明度,让社员放心。

3.公司依托型

公司依托型是指以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公司为依托,吸收相关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实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从本次调查案例来看,以这类组织形式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占了比较大的比例,也是一类很重要的发展模式。从中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公司领办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由于目前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的竞争已不仅仅是终端产品的竞争,而是从田头到餐桌的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对于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来说,如何稳定地获得高质量的原料供应,已是提高其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而在目前中国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体制下,公司不可能与农户一家一户发生交易,因为这样做交易成本很大,而且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同时自己购买或租用大量的土地又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非常需要有一个中间载体,它一方面能代表农户与公司统一发生关系;另一方面能代表公司与农户发生关系,能把公司对生产的质量要求等信息传递给农户,并得到好的执行和监督。从国外来看,这个中间载体的理想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中国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滞后,在目前条件下公司很难找到现成的合作社,可供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自己主要的原料产品基地,吸收生产规模比较大的农户参与,办起了专业合作社。公司以合作社为载体提供一些优惠的服务(如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以吸引农户参加,而合作社的主要资金及平时的主要运转费用都由公司承担。专业合作社实际是由公司控制,农民社员在其中其实是没有发言权的,但社员有退出权利。如果合作社对农民没有真正好处,农民社员会选择退出,这也使得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员利益。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尽管公司在合作社中起实际的控制作用(从大多数合作社章程股本构成比例可看出,公司入的股份在合作社总股份中占绝大部分),但对农民社员提供了许多好处,还是受到了农民的欢迎。在现阶段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滞后的背景下,对公司领办合作社,政府还是应该持鼓励的态度,因为它不仅对农民有利,而且也培养了农民的合作意识。从这种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一种可能的走向是公司向合作社农户出售股份,逐步变成由合作社社员参股办的公司,到一定程度合作社的社员控制了公司的股份,这样就可演变为“合作社+公司+农户”这种真正代表合作社社员利益的组织形式;另一种可能的走向是社员离公司越来越远,合作社退变为公司收购农产品的一个门市部和争取上级合作社优惠政策的一个“面具”。

从各地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中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单靠农民内部的自发力量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难还很大,这就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如企业、供销社等),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从各地实践来看,在中国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非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外部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农民本身素质的提高,将会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为主,多部门推进、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多层次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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