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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完全契约到完全契约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4.1 从不完全契约到完全契约理论上,构建理想的契约关系要求:第一,交易双方的责任与权限将事前被定义;第二,缔约双方需要事前同意契约条款以配置双方的激励,因此他们在按照契约协议执行时具有相互利益;最后,双方可能通过达成一个机制使得契约条款可能被调整以平稳地适应变化的环境。

2.4.1 从不完全契约到完全契约

理论上,构建理想的契约关系要求:第一,交易双方的责任与权限(包括产权的适当分配)将事前被定义;第二,缔约双方需要事前同意契约条款以配置双方的激励,因此他们在按照契约协议执行时具有相互利益;最后,双方可能通过达成一个机制使得契约条款可能被调整(重新谈判机制)以平稳地适应变化的环境(Joskow,2003)。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理想的契约性质出现了偏离,增加了完成契约规定的交易的成本,并导致契约风险。这种风险反过来会影响事前投资激励和事后绩效的效率,尤其是在应对供应与需求条件改变的适应性上。可能存在几种潜在的锁定来源:资产专用性,或者资产专用性与其他交易性质(如不确定性、产品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等)之间的相互作用。

显然,专用性投资是套牢问题的一个来源,而另一个来源是契约不完全性。因为,如果契约是完全的,套牢问题就不会出现:各方可以列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对每一种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达成协议。所以,通常的契约执行机制就可以防止事后的机会主义。但在契约不完全时,交易双方都可能利用契约漏洞攫取对方的利益。预料到这一点,缔约方将投资不足,除非契约在所有性质状态上都是防止重新谈判的,或者除非一方的投资是无关的,因此它可以得到另一方的剩余索取权(Hart和Moore,1988)。Holmstrom(1982)认为,投资不足也是因为至少一方没有得到其投资中增加的全部收益。

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证明,在涉及专用性投资的大量环境中,不完全契约也可能导致有效投资。Hart和Moore(1988,以下简称HM)认为,虽然契约是不完全的,但缔约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完全性,方法就是当他们接受到关于成本和收益的信息时构建作为契约组成部分的机制以修订交易条款。Aghion、Dewatripont和Rey(1994,以下简称ADR)通过设置平均交易水平的默认选择而避免了投资不足问题。Noldeke和Schmidt(1995,以下简称NS)也认为,如果缔约方能够拟定简单的选择权契约(Option Contracts),那么HM的投资不足问题就可以被克服。这说明,有效的契约设计可以大大减轻各种契约无效率。

交易成本理论更准确地定位了契约的设计,即契约的环境不确定性程度越大,缔约双方越可能不追求契约中措辞的准确性和易读性,而去选择比较繁琐的,但是弹性的、准确性稍差的措辞,并在契约内容中创建再谈判的调整机制(苏启林,2004)。执行理论也认为,只要对初始契约以及再谈判机制进行恰当的安排,那么并不需要一体化就能实现社会最优解(ADR,1994;Maskin和Moore,1999;Maskin和Tirole,1999b)。

Saussier(2000)证明,如果一个合同对于交易及其实现手段进行了更精确的定义,那么该合同就比其他合同更少一些不完全性,并且那种描述了如何在每一种可以想象到的情况下实现交易的契约就不但是一个完全的,而且还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契约。Lyons(2001)发现缔约方对不确定性的反应既不是签订更繁琐的契约,也不是风险中立地选择使用一个特定质量与专用性作为再谈判的基础,而是签订简单契约。其原因是不完全契约主要是一次性契约,没有考虑企业间因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而导致专用性投资的形成。Tirole(2001)也认为,完全契约并不意味着未来行动的过程都被规定在初始契约中(否则,控制权的概念就没有意义了)。签订完全合同仅仅指当事人在给定的且有限的关于他们未来偏好的知识和行动可能性集合的条件下所签订的最佳合同。

此外,很多学者证明,在不完全契约中如能巧妙地设计相应的条款也可以克服不完全性问题,例如,Aghion和Bolton(1987)、Spier和Whinston(1995)的规定赔偿金,Chung(1995,1998)使用专用性投资作为承诺工具,Hart和Moore(1988)的重新谈判机制,Noldeke和Schmidt(1995)的选择权契约,Hermanlin和Katz(1993)的填写价格机制,Joskow(1985)、Goldberg和Erickson(1987)的价格调整机制,以及Masten和Crocker(1985)的takeor-pay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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