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也是买卖合同交货条款中的重要内容。所以,是否允许分批装运的问题应该在洽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3.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shipment)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也是买卖合同交货条款中的重要内容。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分若干批次于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的装运。买卖合同中往往都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出现分批装运的原因很多:如运输工具的限制,目的港卸货条件差,船源紧张,市场销售需要,卖方一次备货有困难,期货成交后需要逐批生产等。对于分批装运,从卖方来说,成交数量大、货源不充分或国内运输紧张或租船有困难时,总是希望允许分批装运。对买方来说,除非市场销售需要,一般都不希望分批装运。所以,是否允许分批装运的问题应该在洽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批次、时间、数量不加任何限制。如:“Shipment during March/April,2004,with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2004年3/4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值得注意的是:准许分批装运并不等于必须分批装运。是否分批装运由卖方决定。

2.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如:“during March/April,2004,in two shipments.”(2004年3/4月份分两批装运)。

3.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的限制非常严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2条作了如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有必要指出,该惯例第31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装运日将被视为装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标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装运。”另外,第31条c款又规定:“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显示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二、转运

转运,指自装货港或装运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情况下,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货物在中途转运,容易受损和散失,延迟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所以是否允许转运,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甚至还要规定转运地和转运方式。但是,随着运输工具的不断改进和大型化,集装箱船、滚装船、母子船的不断涌现,以及各种新的运输方式广泛运用,转运在实际业务中已变得不可避免。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减少转运可能引发的纠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此作了淡化和从宽处理(参见第21、24、25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装于海运中集装箱、装在滚装船上的拖车、母子船上的驳船项下的装运不被视作转运;海运以外的其他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同种运输方式转运,也均不被视作转运。新规定在各种运输单据的条款中均分别明确:即使信用证不准转运,银行可接受表明转运或将予转运的运输单据,只要有关单据包括全程运输。简言之,所谓“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指禁止海运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港至港运输的转运。但以上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尤其在出口合同中,还是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这对卖方较为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