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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概述

时间:2022-06-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碳交易市场概述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分类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中大部分碳指标购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国际、国内或者区域性的强制法规要求,这部分交易行为被称为规范市场。

碳交易市场概述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分类

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目前对于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计量也都统一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所以在温室气体减排方案中,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俗称“碳市场”(carbon market)。

碳交易市场中大部分碳指标购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国际、国内或者区域性的强制法规(例如《京都议定书》、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等)要求,这部分交易行为被称为规范市场(compliance market)。除此之外,出于自愿目的而进行碳指标购买的交易被称为自愿市场(voluntary market)。两者并存于目前的碳市场上,相互间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规范市场可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方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方向已核证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例如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和减排单位ERUs(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自愿市场所交易的碳信用额度并不被各种政府法规所强制要求,交易的需求方出于公司社会责任感、提升公众形象、提高环境绩效等目的在市场上购买碳信用额来抵消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自愿型市场中最主要的交易市场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自愿市场还有多种OTC交易方式,由于没有规范市场中强制法规或协议的束缚,可供交易的碳信用更加广泛,包括经核实的减排量(VERs)、未经核实的减排量(Non-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及预期的减排量(Prospective Emission Reduction)等。同时,在规范市场中交易的CERs、EUAs、ERUs以及其他形式的碳信用和配额都可以在自愿型市场上进行交易。

二、全球主要碳交易市场介绍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区域市场中,存在着不同的交易商品和合同结构,各市场对交易的管理规则也不相同。

(一)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

欧盟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约定以整体减排的方式进行履约,即欧盟15国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完成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比基准年(1990年)的GHG排放量减少8%的承诺。欧盟立法委员会于2003年6月通过了“排放权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GHS)设定限额,通过法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EU ETS是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它的目标和功能是减排二氧化碳,它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自愿加入,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贸易。通过签署双边协议,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国也参与了这一体系。

ETS法案规定自2005年1月开始,许多行业的公司需特别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受到管制的产业包括炼油业、能源业、冶炼业、钢铁业、水泥业、陶瓷业、玻璃业与造纸业等超过1.15万个高耗能的工厂设施,其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6%。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管制的确认依据为ETS指令内的附录1,如经核查工厂设施有进行附录1所列的活动,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可能超过规定值,就要被强制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1.国家分配计划

由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及交易模式(Cap and Trade),须以定量配额为基础,因此,各国的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成为市场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根据EU ETS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3月31日前,每个成员国必须按照Directive 2003/ 87/EC附件Ⅲ的规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计划应说明该成员国在一个交易期内二氧化碳的准许排放总量和各工厂设施的分配量。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京都议定书》所赋予该国的减排目标相一致。第一交易期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参与者限定为欧盟25国,会员国的二氧化碳准许排放量有95%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工厂设施,其他5%可进行拍卖。第二交易期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也可参与,会员国的二氧化碳准许排放量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工厂设施。第三交易期预定于2013年开始。

国家分配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

(1)确定所有必须参加排放权交易厂商的名单;

(2)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部门;

(3)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按照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

(4)确定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2.欧盟排放配额

EU ETS体系内核定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许可量的单位是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每个配额允许排放1吨二氧化碳,如工厂设施在一个交易期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出售获利。一旦工厂设施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配额,配额通过电子账户的形式可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

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它规定:自2005年开始,工厂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将涨至每吨100欧元,并且在次年,工厂设施所分配的排放许可额度中还必须将相应数量加以扣除。

EU ETS体系内EUA的交易平台使用三种已有的交易系统,分别为英国版的排放量交易制度、CDC Ixis的法国版与美国SO2交易制度采用的PQA版。

3.EU ETS与CDM的关系

由于《京都议定书》是政府间谈判达成的,对国家的排放总量设定减排目标,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一个依据欧盟法令和国家立法建立在企业层次上的机制,仅管理工业设施的排放,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议定书》是相互独立运行的。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总的履约成本,增加欧盟企业的竞争力,2004年欧盟通过了Directive 2004/101/EC即连接指令(Linking Directive,LD)。该指令允许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两种灵活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产生的减排额度用于EU ETS体系的履约。这就使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与JI和CDM相连接,使欧盟碳交易市场为欧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减排项目创造了需求。

Directive 2004/101/EC规定,在欧盟国家以外通过JI或CDM项目进行减排计划的公司可将这些项目中获得的排放额度转化为EU ETS体系下的排放额度。CDM和JI项目分别产生的排放额度——CERs和ERUs不能转换为欧盟的排放配额,但是可以直接进入提交的配额表中。

由于CDM项目的可操作性,在进行CDM项目的欧盟公司可将获得的CERs用于第一交易期的配额履行,JI项目的额度ERUs从EU ETS的第二交易期,也就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承诺期开始年份(2008年)纳入计算。

但是,欧盟对于使用两种灵活机制履约进行了诸多限制,如CDM和JI额度的使用要受到补充原则的限制,即两个灵活机制产生的额度必须是对国内限排或减排温室气体行动;各成员国禁止使用从核设施项目中产生的CERs或ERUs进行对《京都议定书》及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履约等。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北美目前唯一的,也是世界首个由企业所发起的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合法交易系统。它是全球唯一一个同时开展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京都议定书》中要求控制排放的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交易所。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注册的会员虽属自愿性质参与,但仍依据法律效力承诺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量目标与排放上限额度,之后所有的会员都必须依据承诺的减量目标执行,各会员均可依实际减量目标执行程度,通过一项具有价值的交易商品额度——碳金融工具(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CFI)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内进行买卖。

(三)其他碳交易市场

世界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SW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NSW GGAS),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美国的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CCX),法国的Bluenext Exchange,亚洲碳交易所(Asia Carbon Exchange,ACX-Change),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CX)等。

中国的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ianjin Climate Exchange,TCX)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揭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其中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3%的股份,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有22%的股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持有25%的股份。

表5.3 全球主要碳交易市场一览

三、全球碳市场交易状况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全球碳市场发展异常迅速。2004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不到10亿美元,而2009年已超过1 400亿美元,仅次于石油期货市场的交易额。

根据“点碳公司”(Point Carbon)2009年发布的碳市场年度调查报告,尽管全球经济在2008年下半年放缓,全球碳排放市场交易规模仍比2007年扩大了一倍。2008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为49亿吨(2007年为27亿吨),同比增长83%,增速比2007年的64%有大幅度的提高。由于2008年碳市场平均价格走高,全球碳交易总额达到1 250亿美元,是2007年的2倍左右,比2005年增加了近11倍。

2009年碳市场的情况可以参考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碳市场现状与趋势2010》。2008年底开始并在2009年初全面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碳交易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产生了严重影响,这些影响在2009年充分显露出来。工业产量骤降导致碳资产的需求减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急剧下降导致许多项目开发者认为无法有效避免风险,项目陷于停顿。但碳市场表现出了其应对危机的能力:2009年碳交易量比2008年增长约80%,但由于碳交易价格大幅下跌,碳交易金额仅增长6%(详见表5.4)。

表5.4 2008~2009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情况

在不同类型的碳市场当中,EU ETS(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从2006年开始一直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在2008年,EU ETS下的碳交易占全球总交易量的三分之二,占全球总交易额的四分之三。2008年其总交易量达到3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可见,尽管自愿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很迅速,全球碳市场主要还是强制法规制约下的配额交易市场。

四、碳市场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一)国际碳市场面临的问题

尽管国际碳市场发展迅速,但长远来看,依然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和挑战:

●碳市场交易量相对世界实际排放量有限且流动性不足,尚未改变世界

能源消费结构;

●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缺乏国际减排框架,碳市场的发展存在变数;

●没有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及交易规则,市场运作缺乏有效性。

(二)欧盟碳市场面临的问题

欧盟碳市场面临的问题包括:

●EU ETS只关注二氧化碳排放,而不涉及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20%

的其他温室气体;

●EU ETS只覆盖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5%;

●EU ETS缺乏对新生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关注;

●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不合理,第一阶段普遍过度分配。

(三)CDM项目市场面临的问题

CDM项目市场面临的问题包括:

●中国和印度作为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减

排义务更改会直接影响全球CDM市场交易;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燃料转换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低,融资困难;

●CDM项目的方法学与程序的复杂规定增加了交易成本。经估算一个项目申请最少需要3~6个月,注册前期费用至少需投入10万美元;

●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CERs价格较低,卖方市场存在价格恶性竞争,限制了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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