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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购置税免税证明怎么开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四 车辆购置税任务目标目标一掌握最新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征收管理办法,掌握车辆购置税调整幅度,了解购置税对汽车消费市场的影响。任务分析车辆购置税是在车辆购买时发生的一种价外税,属于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是汽车销售人员必须掌握而且熟练计算的一种税负。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任务四 车辆购置税

任务目标

目标一

掌握最新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征收管理办法,掌握车辆购置税调整幅度,了解购置税对汽车消费市场的影响。

目标二

汽车行业工作人员要掌握汽车购置税调整的背景和目的,了解购置税调整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从而提高在汽车消费行业的战略眼光。

任务下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和购买力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渐入寻常百姓家,有关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政策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任务分析

车辆购置税是在车辆购买时发生的一种价外税,属于一次性征收。由于征收的税率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汽车购买者的购买目标。国家也在不同阶段进行税率的调整,以此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车辆购置税是汽车销售人员必须掌握而且熟练计算的一种税负

引入案例

2009年临近年末,车市也即将迎来传统的高潮。由于2009年车市销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受年初实施的小排量车型购置税减半政策的影响,1.6L(含)以下排量车型的销量增长迅猛。随着12月31日越来越近,备受瞩目的1.6L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是否会取消,众说纷纭。买车还是等待,购车者陷入艰难抉择。对此,专家预测年底还将迎来一波购车小高潮,而在国家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购置税优惠或将得以延续。

“就买这台黑色的车吧。”昨天下午,在扬子江南路的一家4S店里,购车者黄先生“爽快”地订下了一辆1.6L排量的日系车。黄先生说,从6月份开始他就想购车,但是一直下不定决心。本以为车价会降的,现在看来没一点降的迹象,且订车周期越来越长。“不少4S店说1.6L排量车型订车要等1~2个月。我想如果现在不买,万一到年底购置税减半优惠的政策没了,那就吃大亏了。”黄先生表示,为防止政策“有变”,他趁着离12月底还有一段时间,赶紧买车。购车者赶订小排量经济型车的情况,在汽车销量上得到体现。东风日产东峻4S店市场营销总监孙辉透露,该店单月销量已经达到了100多台,很多小排量车型供不应求。广州本田大长江店的陶经理透露,目前排量在1.6L以下的小排量车型,占据了总销量的4成,尽管现金优惠很少,但仍有不少车友购买,订车周期在一个月左右。

在采访中,不少消费者表示,未来购置税优惠政策如何变化无法判断,如果现在订车,并能在12月31日前拿到车子上好牌,就可以享受购置税减半优惠,因此纷纷赶搭“末班车”。对赶搭“末班车”相反的是,有不少市民持币观望。“我看中的是一台1.8L的中级车,本想现就出手购车的,但是我担心明年初国家出台新的购置税优惠政策,如果到时把1.8L也列入减免范围,现在购车岂不是多付钱?如果等待一个多月就能省七八千元,我觉得非常值。”昨天,在江阳路一家日系车4S店,正在选车的赵女士这样告诉记者。面对蜂拥而至的订单,不少车商面临着无法按时交车的尴尬。记者走访了东风日产东峻、海马、别克、成辉丰田等多家4S店后发现,人要等车的现象在多家4S店都同时上演。

相关知识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现行税率为10%。为扩大内需,我国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排量在1.6L及以下乘用车暂减按5%征收,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排量在1.6L及以下乘用车,暂减按7.5%征收。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办法简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纳税申报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免税、减税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重新申报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计税价格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验车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完税证明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申请退税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以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免税车辆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车辆转籍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知识链接

一、汽车购置税税制特点

(1)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只在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不征收的。

(2)征收范围窄。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只对购置车辆为征税对象,范围比较窄。

(3)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是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4)税负不具有转嫁性。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转嫁。

(5)纳税人。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6)征收范围及税率。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购置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包括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 000÷1.17×0.1=8 547元。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以一款1.6L、10万元的乘用车来看,在购置税减半的情况下,购置税为10万元÷(1+17%)×5%=4 274元。如果政策取消,回到10%的税率,则汽车购置税为10万元÷(1+17%)×10%=8 547元。这也就意味着,购置税优惠政策一取消,买一辆10万元的小排量车要多掏4 000多元。

三、发达国家购置税介绍

在国外,针对汽车的税收分为三个环节: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在汽车购置环节上所征收的税款在整个比例的税收所占的份额很小,而在使用环节上征收的税款所占比例却很高,大约为60%。美国的车辆购置税属于地方税,各州收取比例不同,最多的州也只有6%左右。而在购车环节,欧洲只征收增值税,各国税率不同,意大利和法国在20%左右。购车之后的使用阶段需要交纳燃油税等税费,而燃油税则是发达国家汽车税收的重头。欧盟各国的燃油税率普遍在200%以上,而日本的燃油税率大概为120%。

1.美国——鼓励混合动力车

美国市场上销售的经济型车占总销量的60%左右。虽然美国没有针对排放量的税收政策,但是美国鼓励柴油车和混合动力车的消费。比如,联邦税务局对混合动力车的用户提供最高可达3 500美元的税务减免,此外还有州政府的税费优惠,以此抵消一部分因为使用混合动力车带来的费用增加。

2.日本——小型车购置税低

在日本,购车阶段的费用分为消费税和购置税,分别为5%和3%~5%。普通轿车要缴纳5%的购置税,而微型车只需要交3%。家用汽车分1L排量以下轻自动车和1L以上普通自动车两个类型。相应地,小型车的购置税只相当于大型车的一半左右。养车费中所包括的汽车驱动税、重量税和保有税也都有相应的优惠。

3.韩国——微型车免税项目多

韩国政府对小排量汽车从购置到使用、保养都有优惠政策。例如在汽车特别消费税上,排气量2.0L以上的车要缴纳总车价的10%,0.8L至2.0L的车缴纳5%,不满0.8L的微型车则免除;在车辆登记税等方面,微型车也全部免税。除此之外,微型车还可以免交驾照税,享受过路费减半等优惠。

思考题

1.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赋有几种?

2.试述车船税的特点及其税率。

3.试述车辆购置税的特点及其税率。

4.计算一款车辆购买后所要交付的现金价值应包含哪几方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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