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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争取成为发展中国家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要争取成为发展中国家?这样的故事说出来恐怕没有哪个正常人会相信,但偏偏有那么一些国家认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一直怀有这样的企图。关于可诉讼补贴,第27条第8款规定,根据第6条第1款做出的有关补贴可能造成侵害的推定,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给予的补贴。这种规定显然会在今后给中国在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方面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争议可能是在所难免的。

中国要争取成为发展中国家?

一个肥头大耳的富人千方百计地把自己伪装成饥寒交迫的穷人,只为了能有资格领取政府发放的一点点扶贫款。这样的故事说出来恐怕没有哪个正常人会相信,但偏偏有那么一些国家认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一直怀有这样的企图。真不清楚它们到底是真傻还是在装傻。

众所周知,在复关/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我国一贯坚持应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复关/加入世贸组织,这主要是为了表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并且只能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市场开放义务,这完全符合WTO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何况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中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经济总量上已经堪称大国,但庞大的人口使我们创造和积累的财富还远远不足以使每个中国人都能过上好日子,如果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口刚刚步入小康就算是发达国家,那只能说发达来得也太容易了。我们决没有想要争取成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我们一直为自己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焦虑,为仍有许多国人处于贫困状态而汗颜,我们改革开放、加入WTO都是为着尽快使中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发达国家这一个最终目标。

那么是不是有些人是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误解了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目的呢?恐怕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这实际上和90年代之后出现的“中国威胁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国家担心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迅速成长,并对它们构成竞争压力,于是希望以复关/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为契机,迫使中国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市场开放和规则义务。当然这也怪WTO虽然到处都提到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但从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这一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于是有理也说不清了。因此,尽管中国代表一再声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理应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但正如工作组报告书第9段所记录的,一些工作组成员坚持认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国不能被无条件地视为发展中国家,而应采取务实的方式,来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对于WTO下的不同协议,中国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在某些协议或某些协议的某些条款下,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协议中的优惠安排,而在某些协议中,中国则不能作为发展中国家而享受应有的优惠。

比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考虑到补贴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第27条中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优惠安排。第27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定义的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无限制保留出口补贴。但当这些国家在某一具体产品上达到出口竞争力时,即该产品的出口连续两年达到该产品世界贸易至少3.25%的份额,出口方则需在8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出口补贴。所有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8年内保留出口补贴,直至2002年底。关于可诉讼补贴,第27条第8款规定,根据第6条第1款做出的有关补贴可能造成侵害的推定,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给予的补贴。该款规定了严重侵害的条件,包括(1)对某一产品从价补贴的总额超过5%;(2)用以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3)用以弥补企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4)直接债务免除。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即使使用了这4种补贴,也不能视为造成了严重侵害,即不是可诉补贴。第9款规定,对于不属于第6条第1款的可诉补贴,不能以严重侵害为理由采取措施。第13款规定,与发展中国家私有化有关的补贴,也属于不可诉的补贴。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发展中国家,这些规定就不再完全适用了。尽管中国2000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7078元人民币,尚不足1000美元,但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不能再重新使用出口补贴,也就不能享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出口补贴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于可诉补贴,第27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也不能普遍适用于中国。最终,中国可以享受第27条第10、11、12、15款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而放弃使用第8、9、13款的权利。这意味着中国不能再对亏损企业或产业实行补贴,否则将会被视为造成严重侵害,而被有关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

其他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5条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有5年的过渡期取消相关的投资措施,而我国则在加入之日就要全部取消。这对我国实现利用外资的政策目标有很大的影响。《农业协议》有关微量支持的标准,中国是适用了一个介于发达国家5%和发展中国家10%之间的8.5%,再次显示了中国的特殊地位。还有一点潜在的危险是,工作组报告书第9段中有一句含糊的表述:“在注意到就中国而言在少数几个领域采取了务实方式的同时,成员们还认识到《WTO协定》所包含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这似乎暗示除了在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外,中国也不一定能理所当然地享受其他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因为这里并没有强调这种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对于中国的重要性。这种规定显然会在今后给中国在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方面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争议可能是在所难免的。

当然,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不是中国从WTO受益的决定性因素,何况许多优惠本来就是非常模糊或只是意向性的,最终是否能享受到这些优惠还是要取决于其他成员的态度。在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方面,WTO也不可能具体规定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程度,还是要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来决定。因此,我们固然惊诧于友邦的计较,自己却不必太计较那一点点得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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