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局的运作

国家税务局的运作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2 国家税务局的运作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围绕其职能作用展开,对企业年金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税收政策进行具体的审查和监督。与雇员待遇保障局的监管方式相同,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监管也是以自愿合规为主。

5.3.2 国家税务局的运作

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围绕其职能作用展开,对企业年金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税收政策进行具体的审查和监督。与雇员待遇保障局的监管方式相同,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监管也是以自愿合规为主。

企业年金计划处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在国家税务局和公众之间建立沟通、合作关系,增进企业年金计划举办者和参与者对适用于计划的相关税法的理解和合规。教育服务项目主要由企业年金公众教育科负责实施和执行,服务内容包括进行演讲、参与专门小组讨论、举办培训研究会、协助准备时事通讯文章等。一般来说,是由企业年金计划处派出律师,深入到企业年金界举办专业会议讲座,或到车间结合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状况开座谈会,或到展览馆演讲、答疑。国家税务局还在全国各地组织企业年金举办方的代表、企业年金法的专职律师,还有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金融公司等服务机构代表,召开专业讨论会。企业年金公众教育科在会上向与会者介绍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税收政策发展的新动态,介绍由财政部部长或是部长代表批准颁布的“条例细则”(IRS Regulation),讲解关于国内税收法律运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年金公众教育科通过讨论会和与会专业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搜集他们的反馈意见。其他的教育活动包括举办培训研究会,结合实际或特定事项,通过时事通讯、出版物、教育光碟、互动CD及网站等,随时展开宣传。通过以上教育活动,使公众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税收合格复杂要求的认识,以便他们可以清楚地理解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达到自愿合规的目的。

因为责任分工不同,国家税务局监管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主要围绕税收政策实施监管,监管举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确认企业年金计划为“合格计划”

确认工作是由企业年金守法指导科负责,通过初期税优资格确定的方式,确立对税法的遵守和对每一类计划的监管。凡符合《国内税收法》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种计划被称为“合格计划”,又称“优税计划”。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是免税和延税,例如:根据计划方案进行缴费通常可以计入成本得以免税;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积累。在某些情况下,把退休计划转入另一个合格计划或个人退休计划协议可进一步延迟纳税。

企业年金守法指导科的执法工作分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定期公开“条例细则”、“税收程序”(Revenue Procedure)、“税收规定”(Revenue Ruling)以及“个别案例判定”(Private Letter Ruling)等文件,为企业年金计划遵守税收合格要求提供指导。“条例细则”是关于国内税收法律的运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税收程序”是对企业年金计划向税务局进行登记、申报或申请判定优税合格资格的程序,它是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国家税务局颁布的公共行政规定,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纳税人。“个别案例判定”是指在纳税人采取某些行动之前,向国家税务局寻求税收裁定的意见,这仅仅适用于特定的税收情形和特定的纳税人。以上文件的公布,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专业人员便捷地从事“合格计划”的申报工作。

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守法指导科还专设“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确定组”,专门进行“合格计划”的审定工作。为了能够满足优税合格的要求,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必须要完全达到《国内税收法》规定的许多复杂而详细的要求。因为税收优惠待遇的吸引,在建立计划之初,多数企业年金计划举办者愿意事先争取确认所提供的计划条件是否满足优税合格要求。美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向劳工部、国家税务局和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登记,但建立新计划的雇主一般都主动依据“税收程序”到税务局进行登记,申请对计划优税合格的资格作出判定。登记必须按程序填表,申请企业年金计划的纳税号,税务局通过纳税号在该局中央电脑档案记录系统中将计划记录备案,“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确定组”雇有几百名精通税收法和有关条例细则的专业人员,其中许多是职业律师、保险精算师,他们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年金计划法律文件的条款进行逐一审阅,以确定计划文件是否包含税收法规定的所有要素。凡是符合税收法优税合格规定的企业年金计划,国家税务局便颁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确定书,承认该计划为“合格计划”,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优税合格资格确定书只适用于已提交的计划,如果税收法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后来出现重大修改,优税合格的要求有了变动,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文件也要随之变动,那就需要重新按程序申请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确定书。“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确定组”还会再审计划,以确保计划遵守新的法律和法规。

(2)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和检验

不定期的实地抽查和检验由企业年金计划检查科负责。经过考试严格挑选,检查科大约雇用550位企业年金计划税务检查员。这些检查员被分成不同的专业小组如401(k)计划小组、DB型计划小组等,分赴各个检查区对计划在实际运行中是否完全符合税收法的各项要求进行实地抽查和检验。税务检查员根据企业年度报告、其他相关的税务报表、计划参与者或受益人向税务局的投诉举报情况,核查、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操作和运行。如发现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就地开始同计划的举办者或其他管理人进行如何纠正违规行为的谈判并达成协议。为了防止滥用职权,税务局内部也建立了约束机制。判定企业年金计划违规的权限在税务局有关部门,检查人员无判定权。违规判定只要成立,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企业年金计划的举办者予以补偿,同时还要向国家税务局缴纳一定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很严重,或有证据证明违规人明知故犯,而且经过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核定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取消企业年金计划的优税合格资格,从而使该计划所有缴费立即纳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计划举办者对取消企业年金计划的判定有疑义,他们可向国家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法庭提出上诉。

(3)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合规决定制度”

对愿意遵守《国内税收法》401(a)、403(b)、403(k)、408(k)或408(p)条款规定,但在一段时间内还没有达到这些要求的退休计划举办者而言,“企业年金计划合规决定制度”(Employee Plans Compliance Resolution System,简称EPCRS)是一项帮助他们全面纠正违规的制度。这项制度允许计划举办者改正计划中的违规行为,并继续向雇员提供基于税收优惠的退休待遇。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谨慎地监控退休计划的举办者,确保向计划参与者合理发放待遇,从而将雇员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企业年金计划合规决定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自我改正(the Self Correction Program,简称SCP)、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自愿改正(the Voluntary Correction Program,简称VCP)以及经审计发现违规而要求的改正(the Audit Closing Agreement Program,简称Audit CAP)(14)

1)自我改正。自我改正制度允许计划举办者不支付任何费用,改正计划中的某些违规情节,但并不通知税务局,也无需缴纳费用或罚款。自我改正制度规定,合格计划的举办者或是提供403(b)计划的雇主,可以在违规情况发生后的两年内,自我改正任何违规行为(即使违规行为较严重)。简易雇员年金(SEP)计划若违规行为较轻,可以自我改正;若有重大违规,则不允许自我改正。不管怎样,即使计划或计划举办者处于审查状态,凡情况不太严重的违规都可以在两年的改正期之内进行改正。

2)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自愿改正。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自愿改正制度允许计划举办者在审计之前的任何时候,支付较少费用并取得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改正违规行为。

合格计划的举办者、提供403(b)计划或简易雇员年金计划的雇主,自愿向国家税务局披露其计划中的违规行为并拟定改正方法,但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国家税务局颁布与计划相关的“合规说明”,阐述计划举办者认可的违规行为和改正方法以及国家税务局批准的管理程序。针对合格计划的“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自愿改正”一般程序适用于所有普通的违规行为。

3)经审计发现违规而要求的改正。经审计发现违规而要求的改正是地区办事处设立的项目,处于审计中的合格计划、403(b)计划或简易雇员年金计划均可利用此项目。按照规定,计划举办者需按经协商的比例支付一笔罚金,最高支付额约为国家税务局因计划不合格而征收的税款(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