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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共领域概念作为分析工具和方法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4 借用公共领域概念作为分析工具和方法公共领域最早由哈贝马斯提出,是他在研究现代西方市民社会时提出的一个概念。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刻画,可以使我们认识法律惩戒和CPA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

1.3.4 借用公共领域概念作为分析工具和方法

公共领域最早由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提出,是他在研究现代西方市民社会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力量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前者包括家庭和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后者包括团体、俱乐部、新闻、通讯、沙龙、杂志等由私人构成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他对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这样定义的(15)

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形成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务活动相关的对象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

可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乎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凸显了公民在政治过程中的互动。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上,即通过公开的讨论和公共舆论的批判,表达各利益团体的意见,监督国家制度,对公共事务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促进社会道德和公民精神的形成。

与公共领域类似的一个概念是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提出的“第三领域”。在他看来,哈贝马斯提出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并不适合于中国,为此他提出了“第三领域”,并将其定义为“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16),把它列为和国家、市民社会并列的一个概念。很明显,黄宗智的第三领域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都认为国家与社会在变化过程中存在一种互动关系,两人的分歧之处在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比较侧重于对市民社会进行分析,而黄宗智则给予两者同等的关注。但是黄宗智的三分法没有提供关于第三领域明确的概念和性质。

无论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黄宗智的“第三领域”,还是在其他情况下应用的类似概念(17),虽然在不同语境下可能有不同含义,但就其核心意义来讲,它代表着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两者互动为目的的一个空间。在本书中,笔者引用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并不是意欲将其列入一个在分类图式中和其他元素并列的一个概念,这是因为要在现实中划分出公共领域的边界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在本书中它只是一种分析手段,其基础是法律和CPA二元分类图式,描述的是CPA通过越轨、变通行为和规范互动、争夺的一个区域。

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刻画,可以使我们认识法律惩戒和CPA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这是一种互动的参与过程,这一过程无论是对于制定规范的一方,还是对于CPA都有重要作用。正是在这种镇压和来自CPA的反抗、变通力量的相互较量中,两者才得以双向成熟起来,共同促进双方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规范的实施面临着公众的检验和评价,并在较量的过程中使规范真正贯彻到社会生活中。总之,通过创设公共领域这一分析中介,是为了形成一个使CPA和规范得以“交流”的空间,创设两者相互理解或达成妥协的机制和渠道,为规范的社会化过程创造一个“理想的对话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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