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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模式”的试验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秘鲁模式”的试验1968年10月3日,以胡安·贝拉斯科·阿尔瓦拉多将军为首的军人发动政变,推翻了贝朗德,建立了军政府。军政府本身称这两个阶段为“秘鲁革命进程”的第一和第二阶段。[9]1968年11月,即贝拉斯科执政一个月后,政府制订并公布了《秘鲁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战略》即20年发展计划。外资对秘鲁的国际收支和价格政策,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节 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秘鲁模式”的试验

1968年10月3日,以胡安·贝拉斯科·阿尔瓦拉多将军为首的军人发动政变,推翻了贝朗德,建立了军政府。军人共执政了12年。从总的来看,这12年秘鲁经济发展比较缓慢,1968~198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只有1.02%(见表9-1)。这12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68年10月~1975年8月贝拉斯科执政时期。第二阶段从1975年8月~1980年7月莫拉莱斯·贝穆德斯执政时期。军政府本身称这两个阶段为“秘鲁革命进程”的第一和第二阶段。贝拉斯科执政的7年是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在这7年中,推行了“秘鲁模式”(又称“秘鲁样板”和“秘鲁道路”)的试验。

贝拉斯科在他执政第一天所颁布的《革命纲领》中宣称,他的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结构的变革提高较贫苦的居民的生活水平,使之与人的尊严相称”。[9]1968年11月,即贝拉斯科执政一个月后,政府制订并公布了《秘鲁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战略》即20年发展计划。这一发展战略的主要宗旨是迅速发展工业,并为了保证迅速发展工业,进行必要的社会改革。这个发展战略列举了五项基本改革:①没收所有的大庄园。②推行一个新的矿业政策,其中包括国家更多地参与、制定规章和进行控制,使秘鲁矿业资源纳入民族经济体制之中。③推行一项工业化政策,其中包括减少从外国进口、增加出口的政策。④改组行政机构,根据技术能力选拔人员作为执行“发展主义”政策的有力骨干。⑤进行财政改革。这一发展战略提出了20年期间经济发展的目标:建立一个扩大和充实的国内市场;使人口地理分布比较平衡;进行结构改革,废除阻碍发展的现行制度;扩建基础设施;合理分配国民收入,要使人均国民收入在20年中翻一番;减少经济上对外国的依赖;使外国投资服从秘鲁国民经济的发展政策。[10]

1974年7月28日公布的、实际上在贝拉斯科上台前就已制订的《印加计划》也明确指出,“武装部队的革命将进行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变革……”这一计划还就石油、计划、国际政策、土改、企业改革、工业、矿业、渔业、贸易、公共财政、国际收支、货币和贷款科技、教育、交通、邮电等31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目标和行动。[11]

总之,贝拉斯科的经济发展战略可以概括为,通过自上而下的带有民族主义色彩的经济社会改革,努力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化工业的资本主义社会。

贝拉斯科推行的“结构改革”,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其中经济国有化、土地改革和社会所有制企业,曾被说成是“秘鲁模式”的三大支柱。

一、经济国有化

贝拉斯科政府为改变“依附外国垄断组织”的畸形工业结构,“使国家成为发展工业的巨大动力”,通过没收或征收外国企业等国有化措施,大大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将主要经济命脉控制在国家手里。贝拉斯科政府上台后第六天就宣布将美国国际石油公司收归国有。此后又先后没收或征收的外国大公司有:国际电话电报公司(1969年)、大通曼哈顿银行(1970年)、秘鲁公司和孔查炼油公司(1972年)、塞罗德帕斯科公司(1973年)、马尔科纳矿业公司(1975年)等。据统计,从1968~1975年共没收或征收了17家外资大公司或企业,收回了3100多个矿山租让地。1973年又实现了渔业国有化。在没收或征收的外国公司基础上,贝拉斯科政府在石油、矿业、渔业、电力、铁路、出口等部门建立了大型国营公司,显著加强了国家所有制,国家资本成为经济的主要成分。此外,政府还通过接管、收买等手段,把174家私人企业“改造”成18家国营企业。这样,国营企业的数目从1968年的18家(12家企业和6家银行)迅速增加到1975年的174家。[12]国家还控制了外贸、银行和财政。总的来看,从1968年10月至1975年,外国资本在秘鲁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31%降为21%,国家资本从13%增至23%,合作社及社会所有制企业从1%增加到10%,本国私人资本从55%降为46%。[13]

分部门来看,在第一产业部门(农、矿、渔业)中,外国资本所占的比重从1968年的46%降到11%,国家资本从0.3%增至18%,本国私人资本从54%降为38%。其中农业部门变化最大,外国资本所占的比重从25%降到零,国家资本和各种合作社从零增加到50%,本国私人资本(中、小土地所有者)从75%降到50%。在矿业中,外国资本所占比重从87%降至33%,国家资本从1%增加到50%,本国私人资本从12%增加到17%。在渔业中,外国资本所占比重从25%减少到10%,国家资本从零增加到80%,本国私人资本从75%减少到10%。

在第二产业部门,外国资本所占的比重从1968年的37%减少到1975年的30%。在基础工业(造纸、化学、石油、非金属矿业开采、冶金)中的比重,外国资本从64%降为39%,国家资本从14%增加到56%,本国私人资本从22%降为5%。在非基础工业(纺织、木材、皮革橡胶等)外国资本所占比重保持在35%的水平,但在金属机械工业,外国资本所占比重则从35%增加到42%。

在第三产业部门,在同一时期,外国资本所占比重从22%降为20%,国家资本从21%增加到27%,本国私人资本从55%减少到48%,社会所有制企业从2%增加到5%。[14]

贝拉斯科经济国有化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使秘鲁减少了对外国资本的依赖程度,加强了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的控制。但是,必须看到,经济国有化的发展并没有触动以美国为主的外国垄断资本在秘鲁的根本利益。到1975年,外资依然控制着秘鲁基础工业的近40%,金属机械工业的42%。外资对秘鲁的国际收支和价格政策,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外国资本利用秘鲁工业依赖国外原材料的处境,采取提高价格、停止供应原材料和设备的手段,千方百计破坏秘鲁“经济国有化”的进程。此外,大多数秘鲁国营企业由于缺乏原料和动力,加之管理不善、官吏贪污等原因,开工不足,亏空严重。

二、土地改革

贝拉斯科政府的执政纲领《印加计划》明确指出,土改的目的是“改革土地结构,根据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尽快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制度”。[15]贝拉斯科政府于1969年6月24日颁布了第17716号法令(即土地改革法),采取自上而下“征收土地”的办法,实行“渐进的”、“和平的”土改。这次土改,被拉美舆论界称之为20世纪以来拉美“最激进”、“最彻底”的土改之一。

土改前,秘鲁农村的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占总农户0.4%的大庄园主拥有全部土地的75.9%,而占总农户83.2%的贫苦农民却只有5.5%的土地。土改法规定,废除大地产制,剥夺股份公司、合营公司、大庄园主和大农场的土地、生产资料、农具和耕畜,将土地分给农民,然后组成各种形式的生产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规定在沿海地区最多可拥有50公顷土地从事种植葡萄和酿葡萄酒的人,可拥有150公顷土地。在山区和林区,最多可拥有30公顷土地。土改初步改变了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据统计,截至1976年底,共征收了16000个庄园,1050万公顷土地,其中714万公顷土地“分配”给29万多户农民。这些“受益”的农民,大部分被编进1377个各种类型的官办农业合作社企业里。[16]

这次土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从法律上废除了各种劳役制度和租佃关系,对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进行了若干调整和改良,对农业资本主义和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反帝、反封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进步性质。当然,这种自上而下的和平的资产阶级土改是不彻底的,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土改法允许地主保留相当数量的土地,并且对所征收的土地予以赔偿。据统计,“受益”的农户只占应分配土地农户的1/5,其余4/5的大多数农户并没有分到土地,即使“受益”的农户也并没有成为生产资料真正的占有者。土改虽然使秘鲁土地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却没有触动秘鲁农业生产的畸形结构,农业生产依然以出口农业为主,粮食仍需要大量进口。土改后,农业生产增长缓慢,1970~1975年年均增长率只有0.6%,[17]其中粮食生产年均增长率也只有0.9%。[18]进口粮食所花费的外汇依然与年俱增:1973年为1.79亿美元,1974年为2.37亿美元,1975年为5亿美元。[19]1974年粮食的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19.9%。[20]

三、社会所有制企业

贝拉斯科政府通过建立工业社、矿业社、渔业社和社会所有制企业,对私人企业进行改造。1970年9月3日颁布的《工业社法》规定,每年销售额超过100万索尔或雇工五人以上的私营企业,都必须建立工业社。工业社从企业(纳税后)的纯收入中提取25%,其中15%必须用来购买企业的股份,5%在全体工人中均分,剩下的5%按工资比例分配。在企业中工作的股票持有者都被看做是工业社的社员。工人集体股份累计可以达到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最终实现“劳资共管”。另外,工业社一经建立,工人就有权在企业领导机构中拥有至少两名享有全权的代表,随着拥有股票量的增加,工人代表的比例也增加,直到对等为止。[21]1971年3月和6月先后颁布的渔业法和矿业法也对建立渔业社和矿业社作了类似的规定,据统计,到1975年中期,共成立了3800个工业社。[22]由于资本家克扣利润,抽逃资金乃至关闭工厂,多数工业社实际上徒有虚名。1974年4月,贝拉斯科政府又颁布了《社会所有法》,规定社会所有制企业“只能由企业里的工人组成,组成的原则是相互支持,目的是进行经济活动”,这一法令还规定,这种企业的所有制是社会的,“因为它属于在社会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的全体工人所有,而不属于他们中的任何个人所有”。[23]这类企业由国家提供贷款建立,名义上属企业全体劳动者,实际上由政府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征取企业收入的大部分,成为变相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由于政府财政拮据、资金匮乏,到1976年总共只建立了66个社会所有制企业。[24]鉴于社会所有制企业进展缓慢,后来,政府将工业社、矿业社和渔业社都算做社会所有制企业。

下面我们按工业、外贸、外资、财金等几个方面分别分析一下贝拉斯科政府为实现进口替代工业化所实行的政策。

1.工业政策。贝拉斯科的工业化战略与秘鲁以前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有很大的区别,其最重要的区别是:贝拉斯科政府优先发展重工业和“战略性”的工业。1970年7月30日通过的《工业总法》(第18350法令)明确规定:“最优先发展的工业是:①生产基本生产资料的工业(即钢铁工业、化学工业)。②生产战略性资本货的工业(即机器制造、矿业、军火、造船业)。③与工业技术有关的工业。第二位发展的工业是:生产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工业和生产辅助性生产资料的工业。第三位发展的是生产居民非生活必需品的工业。最后发展的是生产奢侈品的工业。”[25]贝拉斯科政府还强调要利用本国丰富的矿业、渔业、能源来发展工业;强调要鼓励提高本国技术,发展技术教育,为此,成立了工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委员会,并且规定所有企业必须用2%的利润来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2.外贸政策。贝拉斯科执政后,国家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大大加强,国家控制了全国出口产品的90%和进口的50%。新成立的国营矿产品贸易公司控制了矿产品的出口,国营鱼粉和鱼油贸易公司控制农产品的进出口及鱼粉和渔产品的出口,国家工业贸易公司控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贝拉斯科政府执行保护主义的关税政策,旨在奖出限入,推动本国进口替代工业的发展。1974年10月颁布新的关税税则,规定进口税的最高限额为120%,另收手续费等,使有些商品的实际税收高达200%以上。对发展工业所需要的设备、零配件和原料收税较低,其进口税为29%,农牧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原料进口税为23%。政府鼓励非传统商品(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对传统出口商品收税较高,如对矿产品的出口课以17.5%的出口税,但对非传统出口商品则通过出口退税证的办法予以补贴。贝拉斯科政府实行进口许可证制。1969年9月被禁止进口的商品有1100多种,受进口许可证限制的商品达3000多种,主要禁止和限制进口的商品是奢侈品和本国可以生产的制成品。此外,自1971年6月起,秘鲁实行了本国产品注册制度。如要进口某种本国可制造的、已经注册的产品,必须征得生产这种产品的厂商同意和贸易部的批准。根据1971年11月公布的有关法令,政府对外汇进行管制。规定需要进口的单位要在每年下半年提出第二年的进口计划,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分配给一定数量的外汇。只有领到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才能向政府申请外汇。

3.对待外资的政策。贝拉斯科政府对外资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民族主义政策。如上所说,首先,政府通过没收、征收的办法,先后将一些外资大企业收归国有,在要害部门建立了大型国营企业,将经济命脉控制在本国手中;其次,制定了一系列利用和限制外国资本的条例和法令;最后,实行外国资本和技术来源“多样化”的方针。1969年7月28日,贝拉斯科在一次讲话中,谈到了军政府对待外国资本的态度,他说,“在我们这些国家中的外国投资必须使之合理化……拉丁美洲的发展需要外国资本。但是,外国资本之来,绝不是出于慈善;外国资本之来,是因为有利可图。所以,为了双方的好处,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白地和公正地正常化起来。因此,外国资本就必须在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务必保证我们这些国家公平地分享我们各国和各国人民所创造的财富”。[26]

贝拉斯科政府积极参加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创建活动,1969年5月这一组织成立后,秘鲁贝拉斯科政府促使安第斯条约组织于1970年12月底通过了《对待外资、商标、专利、许可证和租让费的共同条例》,即第24号决议。秘鲁政府于1971年6月30日颁布第18900号法令,批准了上述条例。第24号决议于1971年7月1日正式生效。决议的主要规定如下:外国投资必须事先经有关国家批准,并进行注册;外国企业每年汇出的利润不得超过其投资额的14%,每年的利润再投资不得超过5%;禁止外国在公共事业商业银行、保险、国内运输、报纸杂志、商业电台和电视等行业进行投资。已经在上述部门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在三年内至少把80%的股票出售给本国投资者,使原来的外国企业转变为民族资本;[27]从1971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必须在15年内至少将它们51%的股票卖给所在国的投资者;外国企业只能取得所在国的短期(一年内)贷款,不允许取得中、长期的国内贷款。[28]在1975年前即贝拉斯科执政时期的秘鲁是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中唯一严格执行第24号决议各项规定的国家,而且当时秘鲁对外资的有些规定比这一决议还要严格。[29]

4.财政金融政策。贝拉斯科执政期间,对本国货币执行固定的汇率政策,索尔同美元的比价一直固定在38.7索尔等于1美元,尽管1971年12月和1973年2月美元两次贬值,但索尔的汇率不变。由于汇率低于实际价值,使进口剧增,出口受到限制。[30]贝拉斯科政府还加强了对银行的干预。1968年12月,对中央储备银行的章程作了修改,加强了它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1969年1月2日,政府颁布了有关商业银行秘鲁化的法令,规定商业银行中秘鲁资本不得少于75%。1970年政府将国家银行的权力扩大到包括国营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金融交易在内。同年,国家银行又购买了由大陆银行、国际银行和人民银行三家私人银行联合组成的合营银行的大部分股权。自1971年起,国家银行也开始参与国际金融活动。1972年政府对私人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体制进行了改革,规定凡总行设在利马——卡亚俄地区的银行,其法定资本不得少于1.5亿索尔,设在其他地区的银行,其法定资本不得少于4000万索尔。这一规定使许多小银行不得不合并或将资本出售给政府或其他私人银行,因此,私人商业银行的数量大大减少,从33家减为15家。政府还规定,凡拥有商业银行系统存款总数1/3以上的银行必须把超过1/3部分中的33%无息地存入国家银行。贝拉斯科政府虽然没有禁止外国银行在秘鲁开设分行,但它在1971年曾通过法令,禁止外国在秘鲁的商业银行、保险业等部门进行直接投资,已经在这些部门投资的外国银行或保险公司,必须在三年内把至少80%的股票出售给本国投资者。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在秘鲁开设的外国银行不得不减少在秘鲁的经营范围,或者完全关闭。

贝拉斯科所推行的以经济国有化、土地改革和社会所有制企业为三大支柱的“秘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削弱了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加强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巩固了民族资产阶级在秘鲁经济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促进了秘鲁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因此,它在秘鲁历史上是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的,对这一点,无疑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但是,应该指出,贝拉斯科政府所推行的“秘鲁模式”,绝不是像秘鲁国内和国外一些人所吹嘘的那样,是“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的样板,更不是什么“向社会主义过渡道路”的样板,而是秘鲁民族资产阶级以改良主义来发展资本主义的一种尝试。

表9-3 1970~1975年秘鲁国民经济各部门产值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中央储备银行年鉴1973年、1976年,转引自《马尔卡》周刊1976年1月8日和丹尼尔·M.舒特洛夫斯基、胡安·J.维切特:《对秘鲁1968~1978年经济失败的剖析》,太平洋大学研究中心,1982年第6版,第27页。

总的来看,贝拉斯科所推行的“秘鲁模式”遭到了失败。1971年5月贝拉斯科政府所通过的“1971~1975年全国发展总计划”规定这五年中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应为7.5%,其中制造业总产值年均增长为12%,第一产业部门(农、牧、渔、矿业)产值年均增长5%,出口额年均增长4%,年通货膨胀率不超过7%,国内投资总额年均达2700亿索尔(按170索尔等于1美元比价计算)。但是,1970~1975年第一产业部门年增长率为-0.5%,其中农业只有1.9%,而矿业、渔业均是负增长(矿业为-1.1%,渔业为-17.0%)。制造业年均增长为7.1%,也没有达到12%的指标。这五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实际只达5.5%。自1974年下半年起,由于受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秘鲁主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下跌,再加上贝拉斯科某些政策偏激,使秘鲁经济陷入极度困难,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导致贝拉斯科在1975年8月29日被前总理莫拉莱斯将军所策动的政变所推翻。

莫拉莱斯上台后,于1977年2月颁布了《图帕克·阿马鲁计划》。这一计划强调要“巩固(秘鲁)革命的进程”,表示要对贝拉斯科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和改变。《图帕克·阿马鲁计划》的颁布,标志着秘鲁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变化,实际上宣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秘鲁模式”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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