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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透明是一种威胁吗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7章 信息的透明是一种威胁吗案例研究雷米-高安拓公司情况该公司股份由两个家族持有,埃里雅-杜布欧和高安拓,前者拥有51%,后者拥有49%。在财产继承出现困难之后,两个家族出现不和,高安拓夫妇逐渐被赶出了董事会,而引出了一场官司。高安拓夫人在被挤出之前,曾极力想提前得到一些信息,如每个投资计划,或是董事长通报公司资本的流动情况和建立子公司的计划。

第7章 信息的透明是一种威胁吗

案例研究

雷米-高安拓公司情况

该公司股份由两个家族持有,埃里雅-杜布欧和高安拓,前者拥有51%,后者拥有49%。

埃里雅-杜布欧和高安拓夫人是两姊妹,她们和配偶都在董事会当中。在财产继承出现困难之后,两个家族出现不和,高安拓夫妇逐渐被赶出了董事会,而引出了一场官司。

高安拓夫人在被挤出之前,曾极力想提前得到一些信息,如每个投资计划,或是董事长通报公司资本的流动情况和建立子公司的计划。

裁决

■波尔多法院(1983年9月19日),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董事长在召开董事会通知中附上,“其报告计划或者与会议日程有关的经济财务文件”。

■但是波尔多法院的判决被高等商业法院在1985年7月2日驳回,理由是董事会是以公司的名义行动的,董事长应该保证董事能够履行了解其任务,没有必要询问董事是否提前收到了开会的通知,因为通知的期限是足够的。但上诉法院没有给出其决定的法律基础。

■但是,巴黎法院作为驳回法院,拒绝在1988年6月22日给高安拓家族满意的答案:巴黎法院发现,高安拓夫人没有参加提到的一次会议,而董事会在会议日程上做了决定,并有实际的材料,此外,董事长曾经用信函指责高安拓夫人从来没有主动要求补充的信息。

■这个判决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判决,1990年4月24日,最高法院判定,如此来确定高安托夫人是否收到的理由是不纯的,在董事长发起下,她应该提前享有的信息权力,或者通过邮寄,或者通过自取。

■两个判决明文参考了法律的第98条和第113条以前的规定,这个法律是关于董事长和董事会同时享有权力的规定。必须强调,董事只能从董事会获得信息。

■在相同意义上其他判决也确认,2001年5月15日法律在《商法》225-35条和225-51条中又确定了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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