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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派制造”中的产权因素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浙派制造”中的产权因素本节论述的“浙派制造”中的制度因素指的是产权制度的演进,它对应的是像卧龙这样的浙江制造企业从其发展早期采用的乡镇集体企业制度向产权明晰的现代公司制度转变的一个轨迹。文中指出,在模糊产权下,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的。

第四节 “浙派制造”中的产权因素

本节论述的“浙派制造”中的制度因素指的是产权制度的演进,它对应的是像卧龙这样的浙江制造企业从其发展早期采用的乡镇集体企业制度向产权明晰的现代公司制度转变的一个轨迹。国内有不少研究者围绕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开展过研究工作。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们大体上可以用从模糊产权到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这个变化过程作为主线,串起整幅浙江民营企业产权变革的宏丽图景中充盈着的众多元素。

一、模糊产权下的共同控制

改革开放初期兴起的乡镇集体企业制度安排,有三个关键构件:一是外部的具有“灰市场”特性的市场环境条件;二是企业制度安排上的合法性问题;三是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上,由经理人员与基层政府组织一道实现的共同控制。

李稻葵(1995)最早使用“模糊产权”(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来概括具有上述特征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形式。该文从樊纲(1988)引入的“灰市场”的概念出发,着力论述在市场条件不正常、对产权保护不完善的灰市场条件下,模糊产权为什么比明晰的私有产权来得更为有效。文中指出,在模糊产权下,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的。这篇文献高度概括地论述了早期乡镇集体企业制度安排的两个关键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市场环境条件和内部运行机制,不过,由于作者在文中对企业制度安排的合法性问题有所涉及但并不深入,这使得其中对乡镇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论述相对薄弱。

陈剑波(2002)的研究,[3]有助于增进我们对处于企业经理人员和外部的基础政府组织的共同控制下的乡镇集体企业的运行机制的理解。一方面,合法性认证为基层政府组织提供了通向乡镇集体企业控制权的基本途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相当数量的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是因为实行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获取合法性认证的方式”——而模糊产权的内在经济必然性,使乡镇集体企业制度具备了拥有合法性的经济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乡镇集体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立在以经理人员为枢纽的人情关系基础之上的。正如前文所提及的,无论是创新活动的发动、市场机会的发现,还是对各种可动员资源(资金、工人、高质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的获取与组织,所有这一切,都是依靠企业的经理人员才能以及发端于此的广泛人际关系网络所蕴藏的资源与能力来推动和实现的。这是乡镇集体企业经理人员控制权的来源之根本。

按照笔者理解,乡镇集体企业的模糊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企业内部的经理人员和企业外部的基层政府组织的共同控制,而这种模糊产权下的共同控制的实现形式是“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的讨价还价机制”。对此,李稻葵(1995)写道:“这些企业在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明确的,算债务还是股本?常常不置可否。即使签订……合同……内容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硬性’,而是不断地可以被修改……集体企业这些初创的特点,不仅使企业无法决定其资本金究竟属谁所有,而且也必然导致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属于企业一方。”陈剑波(2002)也写道,对乡镇企业而言,企业财产权利的边界是在企业经营者、社区成员及基层政府之间讨价还价形成的。作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合约享誉的共享水平决定了衡量企业家经营才能的最终标准。在上述对讨价还价的机制中,经理人员的企业家精神与能力和基层政府组织为企业提供的合法性认证,这二者对模糊产权下共同控制的均衡点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及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

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化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的相应变化,乡镇集体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制度变革压力。陈剑波(2002)写道:“随着竞争的加剧,市场和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及频率的增加,交易演变得日益复杂化,促使乡镇企业选择和调整原有的正规和非正规制度的组合,并正在从原有的人格化基础上建立的产权合约逐步转化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正规合约。有效率的非正规制度正在逐步变迁为市场制度的规范。”正是在此背景下,改制开始成为乡镇集体企业的必然选择。支兆华(2001)曾经撰文将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动因归结为“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支持的‘含金量’下降”,文中写道:“政府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意义下降了,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政府从乡镇企业中所能获得的收益也下降了……政府从乡镇企业中退出是它进行利益最大化选择的结果,改制不可避免”。

将上述观点和前文提及的早期乡镇集体企业制度安排的三个关键构成要素相结合,我们更倾向于按照如下的思路理解改制的历史时代背景:首先,是灰市场出现了“去灰化”的变化趋势。其次,在外部市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基层政府组织予以乡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性认证的“含金量”不断下降,与此同时,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合法性却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经理人员的企业家才能,经理人员的实际控制权在企业财富积累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4]最后,随着基层政府组织和企业经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谈判地位与作用力的此消彼长,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上,双方实施共同控制的原有均衡状态逐步被打破,乡镇集体企业的模糊产权就此获得了清晰化的源源动力。

和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发生的种种经营活动一样,改制也是一个典型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在整个改制活动的博弈过程中,经理人员的企业家精神与能力,是主导此轮讨价还价结果的关键因素——其根本原因在于,此时的乡镇集体企业已经演变成为“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周其仁,1997[5])。张军和冯曲(2000)将改制看作为一种对经营者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也就是说,经理人员对企业控制权的强弱与其自身的企业家能力息息相关。而企业的经营业绩是衡量企业家才能的最终标准(陈剑波,2002),冯曲(2000)的进一步解释是,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改制可以看作经营者“赎回”自己经营才能的“卖出”型变迁。在周其仁(1996)提出的“有产权特征的人力资本”的概念的基础上,张军和季虹(2003)将乡镇企业改制界定为“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资本化过程”,贯穿这个动态过程始终的,是企业的经理人员与基层政府组织(代表)之间的反复博弈和多轮利益分割谈判。

谭秋成(1999)生动而准确地勾勒出了经营者持大股这样一种非常典型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方式的主要特征。这种改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两个放弃”:一是基层政府组织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二是放弃人人持股的职工所有制。[6]至于为何会形成这样的改制安排,作者写道: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是沿着市场发展的轨迹进行的。正是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完善才使乡村政府已有的优势不断丧失,由它担当企业所有者的缺陷得以暴露。与此同时,市场的完善使经营者的作用日趋突出,并使他从乡村政府的代理人成为企业的主要控制者。所以,从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经验来看,市场完善有利于企业改革。但是,市场的发展最终要导致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发生变化,有能力的经营者将取代依靠政治势力的政府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市场完善的意义就在于,它使支配财产权力的规则发生作用,引起权力朝更能利用者的手中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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