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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电局的私有化及发电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央发电局的私有化及发电、输电、配电的分离1988年《电力私营化法案》通过以前,英国电力工业是以1957年《电力法》为依据的,由国有的中央发电局和12家地区配电局垄断经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发电、输电和配电,中央发电管理局拥有全国全部的电网和绝大多数发电厂,其下属发电厂的发电量占当时英国总发电量的94%,高度垄断着电力市场并控制着电力价格。

一、中央发电局的私有化及发电、输电、配电的分离

1988年《电力私营化法案》通过以前,英国电力工业是以1957年《电力法》为依据的,由国有的中央发电局和12家地区配电局垄断经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发电、输电和配电,中央发电管理局拥有全国全部的电网和绝大多数发电厂,其下属发电厂的发电量占当时英国总发电量的94%,高度垄断着电力市场并控制着电力价格。由于缺少竞争,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电力工业投资及经营的积极性,电力工业缺乏活力。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纵向一体化垄断体制造成的电力企业效益低下、国家电力企业负债过多、电价居高不下等问题日趋严重。1979年保守党人撒切尔夫人赢得大选,认为“英国经济最大的两个问题是垄断的国有化企业和垄断的工会”。1982年马岛战争胜利,1983年大选撒切尔夫人连任。酝酿已久的撒切尔夫人“私有化方案”诞生,从此英国开始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在北海石油、港口、机场、电信、天然气、宇航、钢铁、煤炭、供水私有化以后,又把规模最大的电力工业私有化。

英国电力体制改革从1987年开始酝酿研究,于1988年11月由第三任撒切尔政府的能源大臣向议会提交白皮书(即《电力私营化法案》)获得批准通过,白皮书拟订下列三项措施:①将现有12家区域配电局改组为12家民营的区域配电公司;②国家输电网络仍维持垄断格局;③结束CEGB对现有发电市场的独占权。

1989年颁布了新的《电力法》后,上述措施于1990年开始推行。基本的改革内容是对电力工业从根本上进行结构重组,在运营方式上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来发电、输电统一经营的中央发电局分割成四个部分(4个发电公司和1个输电公司)。

(1)发电部分建立了独立经营的国家电力公司(NP)、国家发电公司(PG)、国家核电公司(NE)和一些独立的私人发电企业(IP)。NP、PG、NE分别获得3000万kW、1800万kW和840万kW的装机容量。210万kW的抽蓄水力电厂划归输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NGC),后于1995年11月从NGC分离,成立First Hydro,同年12月被美国Mission Energy并购。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苏格兰和法国电力系统也通过互联网参与到英国电力市场的竞争中,而按照鼓励竞争的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发电公司被迫出售其管辖的电厂,一批国外的电力公司在收购电厂后,成为英国的独立发电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核电公司被分割为麦格诺克斯电力公司和英国能源公司。

(2)输电部分建立了国家电网公司,拥有所有的高压输电系统(主要是275kV和400kV的输电网)和调度中心,并控制与法国、苏格兰的互联工程以及两个抽水蓄能电站。

(3)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国有的12家地区配电局各自负责其营业区域的配电及售电业务。

在电力工业重组中,输电及配电仍维持管制。民营化后,这12家区域配电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针对2200多万用户进行配电和售电的工作。配电部分将英国和威尔士划分为12个授权区域,苏格兰划分为2个授权区域。配电业务包括132kV以下配电设备及网络的架设,对支付相同电价者负有提供相同设备的义务。售电业务是指电力的购买与销售,一般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负有供电义务。依据英国《电力法》,各区域售电公司可向输电公司或直接向两家发电公司(NP&PG)及其他发电设备购买电力售给用户,且这些区域售电公司同时也被容许拥有自己的电厂,发电公司将依与输电公司及区域售电公司的契约来执行发电。至于工厂或其他较大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和两家电力公司或其他独立电力供应业者签订购电合同,任何购得的电力均可通过本地区输电网传输。

依照英国《电力法》,电力销售实行执照制度,持有电力销售执照的公司才能销售电力。电力销售执照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公共售电执照(Public Electricity Supply Licenses,PES),每一地区售电公司都持有这种执照,对其营业区域的用户有售电义务;第二种电力销售执照称为第二类售电执照(Second Tier Supplier Licenses)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12家区域售电公司(RECs),National Power、PowerGen、Nuclear Electric、苏格兰地区的电力公司及新的售电商所持有。

第二类售电执照的持有者可以向任何电力尖峰需求在100kW以上的用户销售电力。在1994年4月以前,这种自由选购电力的权利,只限于最大需求超过1MW,约5000户的大用户;100kW以上的市场较大,约有55000户;1998年,所有限制被取消,任何用户都可以选择供电单位,从而形成了发电公司之间和供电公司之间的竞争,但输电网和配电网仍垄断经营。

每个PES执照获得者在其授权区域拥有和经营电力系统。许多公司拥有一个以上的PES售电执照,在多个授权区域承担售电责任。《事业法》要求每个PES的供电和配电正式分离,尽管一些区域的供电和配电已经由不同的公司经营了。《1989年电力法》、《事业法》和电力管制办公室(Office of Electricity Regulation,OFFER)及OFGEM制定的政策已经影响了电力连接的环境。OFFER和OFGEM分别在1998年和2000年在其咨询文件中表达了对电力分配系统连接和有效竞争的关注。应用户或代表用户的供给者的请求,每个PES配电企业在其授权区域内有义务向用户提供连接。此外,PES执照要求每个PES配电企业应该按着标准条款向用户提供连接,公布连接资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和原则。PES配电企业的连接资费反映连接资产的成本、直接成本、适当的经营费用和合理利润。根据OFFER1995年的决定,PES配电企业向其竞争者开放了一些连接区域,实现了竞争性服务和非竞争性服务的分离。

在分割CEGB以后,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发电公司通过出售国有股权转换私营公司。国家核电公司由于成本较高,不具备竞争力,继续维持国有的格局。同时建立了一个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名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或电力库(Power Pool或Pool),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运营。12个地区电力局完全私有化,现在称为地区电力公司(Regional Electric Company,REC)。地区电力公司拥有132kV及以下的输电、配电网络,并负责将电卖给终端用户。

在这种新的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国家电网公司以及在NGC位置上形成的电力库。NGC承担着电力市场的动态运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持电网稳定而经济地运行,不断地扩展电网,促进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的竞争。电网向各发电公司、配电公司以及直接大用户开放,各发电公司都可以利用电网出售电力,并付给NGC电网连接费和电网使用费;各配电公司和直接大用户都可利用电网向自己选择的发电单位购入电力。

NGC在运营上是完全独立的,国家要求NGC起到国家调度中心的作用,并通过价格协调供电的平衡。NGC也运用文件的形式公布自己的运营情况,以增加透明度和便于公众监督。在NGC位置上形成的POOL是提前一天发生的电力竞争市场,发电公司通过POOL来销售电力(直供除外),并由POOL形成竞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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