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节 知识产权创造循环体系中大学等研究机构与企业的关系现在,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设置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普遍流行。TLO是为了促进技术转让设置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是针对大学等研究机构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而实施的措施。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创造循环体系中大学等研究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现在,技术转移机构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的设置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普遍流行。TLO是为了促进技术转让设置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是针对大学等研究机构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而实施的措施。美国在1980年就制定法律,对于即使是使用联邦资金研究产生的发明,只要契约者(大学、非营利机构及中小企业)愿意,就容许其获得权利,并且规定契约者可以向企业设定独占实施权。政府出资大学进行科学研究,虽然没有直接的许可实施费用的收入,但通过政府、大学、企业的互助合作,企业利益增大的同时也增加了财政税收。大学的科研人员利用联邦政府的资金获得的发明成果,其权利归属于大学,而大学纷纷成立的TLO通过重视市场来促进技术转让活动。日本也在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强烈要求“企业在基础研究上受到资金限制现状下,推进大学世界水平的研究开发,创造完善快速产生知识产权的环境平台”,从而“确立将创造出的成果权利化并还原社会的体系”。从而对大学提出在其教育和学术研究两个基本使命外,增加向社会直接贡献的第三使命的期待。
图7-3:大学内部TLO形态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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