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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技术引进工作的规范管理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加强技术引进工作的规范管理国家进出口委根据谷牧副总理对技术引进工作的要求,接受1978年技术引进工作失误的教训,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了技术引进工作的计划管理,大力调整引进结构,倡导新的引进方式,加快制订技术引进工作规章。合同经国家进出口委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才能生效。

(四)加强技术引进工作的规范管理

国家进出口委根据谷牧副总理对技术引进工作的要求,接受1978年技术引进工作失误的教训,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了技术引进工作的计划管理,大力调整引进结构,倡导新的引进方式,加快制订技术引进工作规章。

1.制订全国引进技术计划,指导技术引进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技术引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结合当时国家进行经济调整的形势和要求,国家进出口委组织主持制订了1980年、1981年和1982年三个年度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计划的特点:

一是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严格控制技术引进总规模;

二是优先安排引进设计、生产工艺、设备制造技术的项目;

三是严格控制成套设备进口项目,特别防止不必要的重复进口;

四是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引进项目。

在制订和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除大力鼓励正确的技术引进方式、严格控制成套设备的进口外,还对以下几个重要方针性问题予以贯彻执行。

(1)解决好重复引进与引进技术的国内推广。技术转让是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产权的转让。在技术转让的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我们应予信守。但保密条款限制了我们引进技术的推广,各企业分别重复引进又严重地浪费大量外汇。处理好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引进同一技术的企业组织联合引进。当然根本的解决办法是:消化吸收、创新再移植,即将引进的技术经过再创新,提高其技术水平,成为自主的技术,再予以推广。

(2)引进技术,加快提高国内科研、设计、设备制造能力。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时,在项目的选择、审定、谈判、出国考察、设计联络、建设、生产运行等各个阶段都要组织有关的高水平的科研、设计人员参加,为国内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自行制造新型关键设备等方面创造条件,以便增强我们自力更生的能力。不加快提高我国自己的科研设计和装备制造能力,对引进的技术仅仅是照抄照搬,只能是跟在别人的后面爬行,将永远达不到先进水平。搞现代化建设,虽可以学习、借鉴别人的技术经验,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自己的创造。

(3)引进技术的方式、方法要灵活掌握。一是以技贸结合带进技术,我国在批量进口机电产品时,应争取在不增加原来商品价格的情况下带进某些技术;或者是以买产品为筹码,促使外商提供某些不愿出售的技术。二是利用同外商合作设计、合作生产取得和学习某些技术。三是采取租赁方式引进大型的先进设备。四是与利用外资相结合引进技术。国外提供的较优惠的贷款,大部分是为支持其本国的资本货物出口的,对于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的先进设备和技术,通过利用外资是较易取得的;此外,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还可以得到某些用一般方法难以取得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方法应该作为技术引进的重要方面。

2.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分级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技术引进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技术引进项目都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分别列入中央一级或地方一级的引进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凡估算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额度超过100万美元,或引进项目建成后所需原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建设和生产条件需由中央政府在国家计划内进行平衡和安排的,需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审定后列入国家技术引进计划。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额度不超过100万美元,其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中央统一安排,由地方自行解决的,可由中央一级各行业归口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审定,并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备案。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由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地方审批项目的用汇额度也逐步放宽)。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合同,都要规定30~60天的政府批准期限。未经批准的合同无效。

按以上所述,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一般需经过以下四个阶段的工作: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谈判签订合同阶段;

(4)政府审查合同、合同生效阶段。

项目建议书要初步说明引进项目的必要性及国内建设这个项目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可行性研究要对引进项目技术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国内建设这个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实际工作中,对外技术考察、技术交流、初步洽谈、询价等项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但只有可行性研究充分证明这个项目确属可行,并经批准后才可进行正式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经国家进出口委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才能生效。引进单位和承办的外贸公司凭合同批准证书办理付汇、结算、储运、保险等项事宜。

改革开放初期,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谈判、签订合同,由引进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主要是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负责办理。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一般以引进单位为主进行,商务谈判则由外贸公司为主进行。合同的签订及签订后的支付、结算、储运、保险等项工作,由外贸公司负责办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为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引进工作的水平,扩大了引进工作的对外窗口,先后批准了机械、船舶、电子、化工、纺织、轻工等部门设立的工贸公司,从事本行业的部分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签约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委(办、局)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引进工作。国家进出口委同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进出口委(办、局)有着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形成了中央到地方技术引进工作的管理体系。

3.实行鼓励引进先进技术的政策措施

(1)国家适时发布鼓励引进项目目录,对涉及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列入目录的需要引进的技术项目,在引进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还可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优惠信贷。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进口的技术、设备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引进技术项目中的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等所需的外汇,引进企业凭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局出具的证明,可按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兑换率结算。

(4)对能够引进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生产的产品,允许在国内市场销售,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当时,为了保护我国的幼稚工业,对利用外资项目规定较严格的外销比例,而外商来华投资的一个目的是扩大市场,所以,允许其产品扩大在国内市场销售份额是我国促进投资方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措施。

4.制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见附件5),逐步实施法制化管理

国家进出口委成立后,通过吸收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及一些国家在技术引进工作方面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经验教训和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1月颁布执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对技术引进工作实行严格管理的法规形式的政府工作条例。国家进出口委在向国务院报送《条例》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技术引进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是“引进外国适用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报告重申:“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狠抓调整和稳定经济的方针,二三年内一般不搞成套设备进口,各行各业都必须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切实加以改进,把重点转移到真正的引进技术上来”,“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外汇资金来源与偿还方式的不同,都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统一编入计划”,“引进工作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讲究经济效果。”

国务院在颁发《条例》的通知中再次明确:“必须严格控制成套设备的进口,着重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

《条例》共分10章44条,外加两个附录。

《条例》在“总则”中,首先明确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外国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进口适用而先进的设备,以利于我国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实现”。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是指通过贸易途径,以各种不同的合同方式,从外国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所需要的技术和技术装备。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2)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3)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

(5)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该《条例》管理范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上述分类原则,把引进方式简称为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和联合设计、顾问咨询和技术服务、成套设备、关键设备五种)。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还规定今后技术引进工作要“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以逐步提高我国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特别要注意提高我国机械、电器、电子、仪表制造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

“总则”强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安排,必须服从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量力而行,遵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方针,加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薄弱环节”;提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长期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每个项目的外汇资金和国内资金来源、贷款的偿还能力、各项生产设备及协作配套条件等,都要安排落实,不留缺口”。

《条例》在“计划管理”一章中,特别规定“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参照本条例附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项目,都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只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据以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首次在我国技术引进工作中使用,这可确保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大大减少引进工作的失误。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是改革开放初期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传入我国的。当时,我国对它了解的人不多。1980年初,“两委”副主任周建南同志指示组织翻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出版的《工业可行性研究编制手册》,并于1981年4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在联合国工发组织的专家帮助下,同国内的一些机构合作,以举办“讲座”的方式,宣传、讲解、推广有关知识,并草拟了适应我国当时情况的《可行性研究提纲》。

“两委”介绍和推广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大大提高了技术引进工作的质量。“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对“项目”从技术、市场、财务、经济以及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做出评估,对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很有帮助。此后,我国有关部门也逐渐推行了这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这项工作,“两委”在国内起了开创作用。

《条例》还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调查研究,出国考察,设备的分交和合作制造,项目的询价、谈判和合同的签订,资金安排,引进技术的消化和掌握,项目的实现、验收和总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开创了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立法之先河。《条例》所提出的一系列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工作原则、决策程序以及有关工作方法等,为我国技术引进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对合营企业涉及的技术引进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引进先进技术是举办合营企业的重要目的之一。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是先进的,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能力。按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将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技术输出方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其中尤其要注意:

一是签订好技术转让协议。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应明确是从第三者或从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投到合营企业的工业产权为合营企业所有。合营企业中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应与合营企业合同谈判同步进行。

二是技术引进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我国的合营企业中大部分涉及技术引进,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建立合营企业前,一方从另一方获得技术;另一种是建立合营企业后,合营的一方将技术转让给合营企业,或是第三方将技术转让给合营企业。不管以哪种方式转让技术,都要按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价原则去做。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标明供、受双方利益分享多少,通常用“提成率”。

“提成率”的规定只不过是确定供方在受方利润中所占的固定比例,而供方的实际收入则随受方每年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供方的实际收入是由提成率、产量和合同期限这样三个要素决定的。

在合营企业中,如果把技术作为投资,这就是技术的资本化。许多国家在吸引外资时,都允许把技术作为投资,但有的国家对技术投资在外资中的比例是有所限制的。技术是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但把技术作为投资与提取技术提成费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技术引进费用包括两部分:入门费和提成费,提成费一般按销售价计算,实际上是利润的分成,它取决于技术引进的经营效果。如果把技术作为投资,这笔技术引进费就变成了一笔固定数目的资本,不但在合营终止时归技术输出方所有,而且在合营期内不断收取红利,也就等于对提成费付出红利。

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它也是跨国公司进占国际市场、控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种手段。从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技术的角度来看,在合营企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外国的合伙者如何尽快地、较好地将技术传播给合营企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技术引进工作从过去30年技术引进工作的经验教训中找到了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那就是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国际上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以加快自己的发展,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经济技术发展后进的国家,不必重复先进国家发展经济技术的老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优先引进新技术成果,这样就可以用较少的投资、用较短的时间迎头赶上。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历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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