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大胆探索其他利用外资方式

大胆探索其他利用外资方式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大胆探索其他利用外资方式1.进行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石油工业发展较快。通过合作,1980年挪威和英国两国海域的原油产量达1.06亿多吨。挪威开采的海上石油有3/4用于出口,外汇收入占全国出口总收入的20%以上。一切物探费用由外国石油公司负担,无偿向我提供有关勘探资料。我方承担的义务是,在物探结束后,拿出一部分物探合作面积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招标。

(六)大胆探索其他利用外资方式

1.进行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石油工业发展较快。从石油产量看,1949年仅有12.1万吨,1956年发展到116.3万吨,1978年达到1.04亿多吨。1979年我国石油产量居世界第9位,仅次于苏联(5.8亿多吨)、沙特阿拉伯(4.7亿多吨)、美国(4.1亿多吨)、伊拉克(1.6亿多吨)、伊朗(1.4亿多吨)、科威特(1.2亿多吨)、尼日利亚(1.1亿多吨)、委内瑞拉(1.1亿多吨)。但是,我国石油产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仍有很大的差距。为了使国民经济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加快石油资源的开发是一个十分急迫的问题。

为保证我国石油有必要的稳定产量,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除搞好老油田调整、继续勘探开发东部、西部地区外,还需要大力开展海上石油的勘探开发。当时已初步探明,我国沿海大陆架石油是非常丰富的。但是,海上勘探开发和大陆不同。第一,要有大量资金。据挪威、英国两国政府的资料,北海油田直接投资为600亿美元(按当时价格计算),建成后的年生产能力每吨原油(包括天然气)平均400多美元,比我国陆上同类油田高8~9倍。第二,要有一套较先进的技术设备。例如,要有水下作业、通信联络、安全生产等技术。此外,海上石油建设周期要比陆地上长,从第一口探井见油到产量达到高峰一般需要8~9年的时间,最快的也要6~7年。鉴于上述情况和我国当时的国情,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海上石油勘探与开发。因此,与外商采取合作勘探开发的方式,对加快开发海上石油资源,争取时间早出油,增加能源生产,扩大出口,增收外汇,为国家积累资金,都是有利的。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也可以学到一些石油地质、勘探开发、建设方面的新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提高我国石油队伍的技术水平。

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是一些国家吸收外国资金、技术、设备,加快石油开发,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以挪威、英国开发北海油田为例,到1980年底,在北海挪威海域参与合作的有45家公司,在英国海域参与合作的有238家石油公司。通过合作,1980年挪威和英国两国海域的原油产量达1.06亿多吨。挪威开采的海上石油有3/4用于出口,外汇收入占全国出口总收入的20%以上。从1971~1979年,挪威政府从石油税收中累计收益30.2亿美元。英国通过海上石油合作开发,基本做到了石油自给,并增加了财政收入,1976~1979年,累计收益73.6亿美元。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有三种合作形式:工程承包、技术服务和风险合同。前两种合作方式,就是资源国自己拿钱买设备,把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物探、钻井、建设等各项工程承包出去或请外国专家进行服务。外商都不承担风险,只有干活赚钱。风险由资源国家自己承担,这就可能造成财政损失或者拖延开发时间,影响经济效益。而风险合同方式,一般是勘探阶段由国外公司出钱承担风险,资源国不花钱;开发阶段资源国可根据油田实际情况参与投资,油田产油后还本付息,并根据油田的大小,再给外商一定的补偿。这种方式与前两种方式相比,优点是:①如勘探失败,资源国不承担风险;②由于勘探效果同外商利益密切相关,能促使外商尽快地在合同区寻找油田,有利于加快勘探开发的速度;③找到油后,外商如能在招标中中标,为尽快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就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和建设油田,这也有利于资源国吸收先进技术;④由于外商的利润分成是从总产值中扣除投资和操作费用后的尚余产值中提取,这就促使其降低成本,关心投资效果。

我国与外商探讨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从1978年开始,到1979年上半年,先后派出一些代表团到美国、英国、法国、挪威等国进行考察访问,同时还邀请了一些外国石油公司、集团、专家、学者来华咨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采用风险合同形式进行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搞地球物理勘探,其费用由各参与公司分摊,将来招标时,落标不还,中标也不转入勘探成本;第二阶段是勘探开发,只有参与第一阶段物探工作的公司,才有资格投标,中标后与我签订勘探开发合作合同。

地球物理勘探从1979年开始,先后参与的有13个国家的48家石油公司(美国25家,英国4家,加拿大4家,澳大利亚3家,法国2家,日本2家,南斯拉夫2家,荷兰、意大利、联邦德国、巴西、西班牙和科威特各1家)。一切物探费用由外国石油公司负担,无偿向我提供有关勘探资料。我方承担的义务是,在物探结束后,拿出一部分物探合作面积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招标。各公司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在4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里,完成了地震普查线11万公里,发现有希望的储油构造470多个。这样的工作量仅靠我们自己的力量,至少要5~6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通过双边谈判,1980年5月开始,与外国公司签订了5个合作开发海上石油协议,即中日合作勘探开发渤海埕北油田、中日合作勘探开发渤海南部西部海域、中法合作勘探开发渤海中部海域、中法合作勘探开发北部湾东北部海域、中美合作勘探开发莺歌海海域。两年多的时间,在5个合同区内共做地震线6万公里,打探井24个、生产井15口。其中,在中日渤海合同区内打井9口,在5个构造上有8口井获得工业油气流,有2口井试油折算日产千吨以上;中法北部湾合作区,在6个构造上打井12口,有5个构造出了油,有1口井试油折算日产千吨以上。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2月我国发出了南海和南黄海部分海域石油对外合作的第一轮招标通知书,于当年8月结束。有9个国家的33家公司投标,其中有世界主要的大公司,如美国的埃克森、莫比尔、德士古、雪佛龙、阿莫科、西方石油,英国的BP、壳牌,法国的埃尔夫,一批中小石油公司也很积极。对含油气远景评价好的区块,同时有7~8家甚至有十几家公司投标。首轮招标5个合同于1983年5月在北京正式签字。5个合同区块,一部分位于南珠江口盆地的中、西部;另一部分在南黄海的南部,总面积为1.4万余平方公里。

通过初始阶段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收获:

(1)进一步了解了海上石油资源情况,并发现了一批含油构造。查明了南海、南黄海各盆地沉积岩厚度超过4000米,最厚的达1万米以上;发现了有利于找油的各种类型构造400多个,生油、储油的条件都比较好。对油气资源的远景评价有了科学的依据,为搞好海上石油的勘探开发打下了基础。同时,在渤海和北部湾,发现了一批含油构造。

(2)在经济上获得了收益。截至1982年底,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使用资金约5.3亿美元,其中外国石油公司投资约4.9亿美元,包括物探风险投资约1.1亿美元,中日、中法4个合同的勘探风险投资和开发投资约3.8亿美元。我国投资4000万美元,其中向外国贷款2000万美元。我们通过各项石油专业工程承包收取外汇约2.7亿美元,国内民航、船舶运输、保险、税收部门及生活服务等大约收外汇2500万美元。

(3)促进了技术进步,提高了勘探开发水平。我国利用对外合作中与外方在一起操作的有利条件,学到了一些先进技术。在地球物理勘探方面,用计算机对地震资料进行常规处理已接近国际水平,并学到了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在资源评价方面,初步掌握了运用综合评价方法,对盆地含油气远景进行估价,使地质评价工作向标准化、程序化和数字化方向前进了一步。在海上钻井方面,初步学到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泥浆配制及使用、中途测试等方面也都有所进步,提高了钻井质量和效率。在海洋石油工程方面,为埕北油田制造的钻采平台导管架,经国际船级社检验,制造、焊接的技术和质量都符合国际标准。

(4)提高了管理水平,培养了人才。通过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讲求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增强了。渤海石油钻井公司,结合海上钻井和对外合作的特点,逐步改革管理体制,实行集中领导、专业化管理的平台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把岗位责任制和经济效益与职工个人所得挂钩;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提高了对外承包的信誉。与此同时,通过执行合同、合资经营、出国培训、聘请专家讲课等方式,培养训练了一批专业人才。

采用风险合同方式同外商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不会损害我国主权。这种合作开发实际是属于联合经营方式,不是把海域交给外国公司,也不是把资源“包出去”。让外商承担勘探风险,并不等于探明资源属外商所有,我们拥有海域和资源的全部主权。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由谁参加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海域的面积由资源国决定。从勘探、打井到开发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我国有权参加,并派人监督。第二,有关勘探部署、开发方案、开采速度、财务预决算及向第三者转让等重大问题,均由资源国审批。第三,勘探取得的所有资源资料,全部归我国所有。第四,油田建设起来以后,固定资产归资源国。第五,油田建成投产一段时间后,可由资源国接管生产操作。由此可见,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对我国主权无损,在经济建设上对我国是大为有益的。

2.合作开发其他资源

我国有些资源是丰富的,但由于资金、技术缺乏,不能开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采用同外资合作开发的形式,有利于争取时间,尽快把这些资源开发出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作开发资源,要以部分资源性产品偿还外商所提供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这正如我国出口一部分储量较丰富的资源性产品来换取外汇,进口技术和设备等用于经济建设一样,是正常现象。

受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一个国家总是这种资源多些,另一种资源相对贫乏些,不可能拥有世界各国所蕴藏的各种资源。为了互通有无,各国自然要通过国际交换,出口本国储量丰富的资源性产品,用来换取本国缺乏的资源或建设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其他物资。不仅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也都是这样做的。中东石油输出国是显而易见的例子;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是这样,就连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每年也出口煤炭达8000万吨,苏联更是石油、天然气、木材等资源产品的大量输出国。发挥我国优势,开发和出口某些蕴藏丰富的能源、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以扩大出口,换取硬通货,输入其他自己缺乏的资源性产品及技术设备等,对我国来说,无疑是正确的。国内资源丰富、价值大、换汇率高的钨、锑、锡、水银等有色金属,已成为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非金属矿产出口方面,如石棉、云母、重晶石、滑石块、大理石等,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同时,我国也进口了一定数量的冶炼工业所需的铁、铜、铬等矿砂及铜、铅、镍、镀箔等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这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和进口,在为国家积累资金、发展工农业生产、建设国防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同外商合作开发资源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有明确的指导方针,是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对于一个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说,资源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命脉之一。所以,什么资源应该合作开发,什么资源不能搞合作开发,应该出口什么,不应该出口什么,出口多少,等等,我们都要根据国际国内条件,既要分析近期情况,又要预测将来趋势,持科学审慎态度,从长远战略出发,做出合理抉择,采取正确的商品战略。对稀有金属的合作开发和出口,我国一向采取审慎的态度;而对于已探明储量十分丰富、创汇高的资源性产品,如海上石油、煤炭,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可积极开展。与此同时,应该重视加强国内的加工能力,不断增加半成品和制成品的出口,以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各个合作开发项目,我国都拥有主权,开发的速度、生产能力都由我方决定。

对于合作开发资源的问题,我们还要看到,由于世界上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新的能源与资源将会不断发现和发明。当时,核能发电量已占世界发电量的8%,而且正在迅速发展,这在百年前是难以想象的。即使是一种能源或资源性产品枯竭了,人类也会创造出新的代替物。要相信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资源的合作开发和出口问题,不能采取“埋金主义”政策,将某种资源永远埋在地下,留给子孙;而应该利用资源条件,把握时机为子孙后代造福。

我国同外商合作开发其他资源,先着手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山西平朔煤矿。山西煤炭资源丰富,全省煤田面积达5.7万多平方公里,探明储量2000亿吨,约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3,煤种齐全,地质构造简单,主要煤层稳定,埋藏较浅,开采方便,投资省。从地理位置上看,山西地近中原,对外运输比较方便。因此,抓紧开发山西煤炭资源,尽快把山西建成为我国一个规模宏大的煤炭基地,对缓和我国能源紧张有重要的意义。

加快开发山西煤炭资源,特别是要抓紧建设露天煤矿。根据国外的资料,一般开发露天煤矿投资比矿井煤节省一半。近年来,年产煤炭1亿吨以上的11个国家,增产煤炭的主要措施,是大力发展露天煤矿。例如苏联、美国,80年代与50年代比较,露天煤比重分别由10%、23.5%,提高到37.5%、60%。我国现有露天煤矿年产仅2000万吨,仅占当年开采量的3%左右。我国较大的抚顺露天煤矿为400万~500万吨,已经开采了70~80年,可采储量已经不多,必须增加新的矿区,递补生产能力。因此,中央决定开发准噶尔、霍林河、伊敏河、平朔、元宝山五大露天煤矿,并原则批准中美合作开发山西平朔露天煤矿。

中美之间洽谈开发平朔煤矿项目始于1979年,中国煤炭开发公司代表中方,与美国西方石油公司的岛溪煤炭公司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商讨,已取得初步成果。双方就合作开发平朔矿区安太堡煤矿提出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是:

(1)双方协商圈定的开采区范围,面积为17平方公里,煤炭地质储量为4.5亿吨。年产原煤1500万吨,全部入洗,年出口精洗煤约870万吨,供电站用煤约320万吨。

(2)采用先进可靠的露天煤矿开采和洗煤技术设备,工程技术方案合理,安全可行,并有环境保护措施。

(3)合作企业管理、组织和定员。企业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由双方各派3人组成。在合作期间的20年中,前10年由美方任正职,中方任副职;第二个10年由中方任正职,美方共派30名专家参加管理。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由中方按要求招聘,由美方公司负责培训。全矿定员1650人,采用同工同酬的办法,包括福利,小时工资为14.283美元。煤矿另成立若干专业公司,按合同承担合营企业的设备维修、提供劳务、生产资料以及为职工和家属提供生活后勤、社会福利服务。这是对我国目前煤矿包揽社会服务的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服务质量。

(4)双方广泛收集资料,提出国际市场分析,保证煤炭出口稳定。

(5)双方总投资6亿多美元,其中中方占42%左右,美方占58%左右。在收益分配上,投资回收前各50%;回收完后,中方为60%,美方为40%。

这些条款体现了平等互利原则,对我国相对较有利。

此外,我国还批准冶金系统借外资贷款进行资源开发。我国有色金属资源丰富,品种比较齐全,钨、锡、锑、锌各矿的储量均居世界第一位,铅居世界第二位,铝、铜、钼居世界第三位,其中铝的探明储量为美、苏两国之和。但由于资金不足,开采和加工都跟不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给率不到70%。进口量逐年增加,增加了外汇支付压力,也影响国民经济较快发展。冶金部提出利用外资贷款、自行偿还,发展有色金属工业,提出21个项目,打算借90亿美元贷款,另加国内投资93亿元人民币。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听取了冶金部的介绍,认为是可行的。之后,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和冶金部共同商量在21个项目中选择了条件比较成熟,还款能力强的5个项目,即陕西金堆城钼矿、湖南柿竹园钨矿、广西大厂锡矿、云南云锡公司老厂锡矿、江西铜基地。5个项目需借用外资14.2亿美元。1979年11月30日,报国务院批准,即由冶金部牵头,外贸、银行、一机等部门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统一谈判小组,开始工作。

3.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租赁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商品信贷和金融信贷结合在一起而又同时进行筹措资金的特殊形式——由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购下设备,租给用户使用,用户定期支付租金。租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退租或续租、留购,三种可任意选择。由于租赁有利于资金周转,并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还可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等。因此,近年来成为各国进出口资本设备的一种重要方式,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开展租赁业务。

国际租赁业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开展起来的。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租赁公司,50年代末,在欧洲开始流行起来。到60年代,在亚洲租赁业务也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日本,仅1979年,租赁营业额就达73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在世界主要工业国家中,租赁公司年营业额高达500亿美元。从1970~1979年间,西欧租赁营业额增长了8倍。亚洲发展趋势同欧洲相似。1970年以来,香港地区的租赁业务十分活跃,已涉及各行各业;有日租,也有月租;还有的连同操作工人一起租,呈现大发展之势。

当年国际上通用的租赁方式有以下几种:①金融租赁,是银行附设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办理大型、价格高等设备的长期租赁,在国际租赁业务中占的比重较大。②杠杆租赁,当租赁公司对价格昂贵的设备无力筹措资金而出租时,首先要把购进并出租的设备向各大银行或财团办理抵押贷款,并把收取租金的权利让给大银行或财团做保证,然后把购进的设备出租给用户。苏联从日本租进用于库页岛海域勘探石油的大型海上探油台,就是采取杠杆租赁方式。③一般业务租赁,为直接向外商租赁设备。其特点是,租赁期限短,灵活性大,适用于更新快的和使用率低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和仪器设备等。④专业租赁,是大工厂附设的租赁部或公司出租本厂的产品。如美国的阿维斯车辆租赁公司,在70多个国家设分支机构,专门出租本公司的产品。⑤服务租赁,是为租用方提供技术(维修)服务和供应原料、燃料与部件,及承担培训技术人员的项目。⑥综合租赁,大多以产品支付租金。如苏联租用日本的地质勘探设备,在萨哈林岛勘探油田,以该油田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支付全部租金。

租赁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签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大体内容是:租用品的技术性能、规格;支付租金的规定;出租方对租用方承担的服务项目和保证,租赁期限及租期未满前设备失去规定的使用价值或者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租赁设备损坏的风险时,出租方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办法等。

各国间的租赁双方的关系是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的。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受合同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

1980年,为了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资20%)、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出资30%)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出资50%)合资设立“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东租)。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了一家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中租)。两年多时间,东租同22个省、自治区、市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进出口委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到1982年底,中租在9个省,同19个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中租、东租共签订租赁合同130项,租赁总金额为3400万美元,其中引进外国技术设备的合同96个,租赁金额为2700万美元,已从日本、英国、美国、联邦德国、瑞士、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引进了价值2400万美元的设备。以直接租赁,转租赁,租赁同投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国内十几个省、市的70多家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取得了良好效果。租赁对象以轻纺、机械和电子设备为主,用户以中小型企业为主。

租赁业务的第一个特点是,对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可以投资少、见效快和灵活方便。如1981年为首都汽车公司、北京出租汽车公司以租赁方式引进了日本小轿车400辆,当年到货并投入使用,一年内收回了210万美元的全部租金。同时,改善了北京市旅游条件,并减少了污染和噪音,节约了汽车用油;免费获得了若干套维修设备;培训了汽车修理技术人员。其中,北汽引进的100辆小车,一年除全部还清租金外,还净得45万元人民币。又如,山西纺织厂为创新产品,计划从英国进口10台价值60万美元的双面提花大圆机,由于地方外汇留成不足,委托东租从国外租赁引进。1981年下半年同国外进行谈判、订货,次年到货投产。引进的10台机器年产值1000万元人民币,每年增加税金80万元人民币,利润175万元人民币。该设备租期三年,租金总额约67万美元,投产后一年可偿还三年的全部租金,并获得全部设备。

第二个特点是,可以减少办事环节、层次、手续,缩短了时间,方便了用户。如天津市列入引进计划的78台高档机针全套生产设备,拖了很久未搞成。1982年改由委托中租租赁引进。投产后,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每枚机针成本由原来的0.70元降为0.13元。利润从每年6万元人民币增为50万元,工序由42道减为20道。

第三个特点是,租赁支付方式灵活多样,能满足用户各种特殊需要,可按年、季、月平均支付租金,也可根据企业生产和现金流动情况递增或递减支付。同时,还可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相结合。

第四个特点是,利用经营租赁引进更新换代快的设备,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减少自购所带来的技术过时风险。对利用率不高,或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期的通用设备,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国外80% ~90%的电子计算机是采用经营租赁获得),使用经营租赁,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4.发行国外债券

利用国际债券市场,通过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利用外资方式之一。

债券的发行,是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1年2月委托日本最大的证券公司野村为主干事,东京银行及大和证券公司为副干事,并发出意向书,经过多次协商,于1981年12月达成协议。野村证券公司是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中最大的一家,在国际金融市场和日本市场上有较大影响,在日本市场上认购和销售能力较强。更主要的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威望较高,有吸引力,对方愿意合作。

1982年1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金融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仅用9天的时间就发行完毕。这次发行债券的年利率为8.7%,期限为12年,宽限期5年,72个月以后开始还本。最后一年一次还清。

在国外发行债券与商业贷款比较,期限长;如发行时机选择恰当,利率也低;金额大,影响广。因为在当代国际金融市场非常活跃的情况下,谁能筹措更多的资金,其声誉和地位就越高。因为发行者的信誉是发行债券的主要条件。因此,通过发行债券,可以起到宣传、扩大、提高发行者在国际上的信誉和影响的作用。

在国际上可以发行债券的市场,欧洲有欧洲美元、联邦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债券。美洲以美国美元为主,亚洲在新加坡可以发行亚洲美元债券。我国之所以在日本发行债券,首先是考虑日本国际收支好转,利率稳定。当时,日元利率比美元、英镑等若干货币利率低,只有美元平均利率的一半,很多国际金融机构和大企业均在日本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据统计,1980~1981年,外国在日本市场发行的日元公募和私募债券达66笔,共10505亿日元。其次,根据日本有关法令规定,如果5年内在著名国际市场上发行过两次债券者(其中一次可以是在日本发行私募债券),即可取得在日本发行公募债券资格。因此,先在日本发行一次私募债券(与公募相比,手续较简单),而后在其他市场发行一次公募券,就可取得在日本发行公募券的资格。这样可为逐步进入国际金融市场铺平道路,以后即可以较低的利率连续发行债券。当然,我国与日本经济联系的历史悠久,特别是1972年中日邦交关系恢复以来,两国在经济、贸易、技术和文化方面交往更加密切,也是一个因素。

这次发行的债券,将用于国内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建方面,主要是纺织、食品、石油化工和建筑材料等企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