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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联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行业关联交易规模平均值作为公平关联交易的参考度量,选择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异常规模作为非公平关联交易度量,通过异常规模与公司绩效关系来识别上市公司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探讨了在不同控股类型和不同行业条件下,如何识别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产权制度和股权结构失衡是非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和监管处罚不力是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间接诱因。

第五节 本书的特色与创新

本书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相关研究成果的前提下,运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在理论上系统地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结论。

作者认为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首次提出了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度量和识别模型。基于行业关联交易规模平均值作为公平关联交易的参考度量,选择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异常规模作为非公平关联交易度量,通过异常规模与公司绩效关系来识别上市公司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考虑到不同控股类型、不同行业特征等因素,建立了基于不同控股类型和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识别模型。探讨了在不同控股类型和不同行业条件下,如何识别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度量和识别模型,可以为有关部门有针对和重点监控可能存在严重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提供一种经验参考。

第二点,从制度和经济学角度系统地分析了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并从公司治理机制入手,应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产权制度和股权结构失衡是非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再融资制度是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主要诱因。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和监管处罚不力是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间接诱因。对非公平关联交易影响因素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点,应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检验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抑制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作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能抑制了关联交易不公平性和受操纵的程度,但很难抑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独立董事对关联方占用和拖欠上市公司款项方面监督作用明显,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也逐渐得到体现,总体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绩效。独立董事报酬激励作用不显著。

总之,本书的这些研究结果对于我国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可以提供一个相对更可靠的测度手段,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完成后,可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或加强对国企出资人代表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强化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也可以使大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构建更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更好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科学有效地决策关联交易行为;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管关联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一种政策性建议。

【注释】

[1]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 ]32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式启动,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通知》规定,非流通股要在2007年以后才有可能逐步流通。在2006年底以前不可能有非流通股流通。2007年以后,不管非流通股流通与否,其股价可能将与其价值基本相适应。在这样的条件下,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可转化为一个纯市场问题,再考虑到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非流通股的流通也不可能对市场造成更大的冲击。从长远来看,方案有助于为最终解决股权分置培育市场条件。

[2]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准则体系发布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改,发布了39项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于2007年1 月1日起施行。

[3][美]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4]证券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是不同的。内幕交易的含义非常广泛,可以指政治中的秘密勾当,也可以指经济生活中的私下交易;证券内幕交易则仅指证券市场中的具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人员与其他投资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但在习惯上,人们一般都喜欢将“证券内幕交易”简称为“内幕交易”。

[5]青木昌彦.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改革,1994(6) .

[6]隧道挖掘(Tunneling)是Johnson、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或高层经理人员(两者往往是重叠合一的)通过资产和利润的转移来获得私人收益而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有时,亦译为“掏空”。刘峰、贺建刚、魏明海(2004)[31]将其译为“利益输送”;李增泉、孙铮、王志伟(2004)将其译为“掏空”[32]。作者认为,“隧道挖掘”更为合理,而“掏空”是“隧道挖掘”的极端行为,一般指证券市场的个别或极少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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