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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富裕”目标的对接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目标的对接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必要物质基础。农民生产方式从一家一户转向专业合作化,这是农业产业化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了联产承包制的中国农民找到的一条新的组织形式。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目标的对接

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必要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强农业生产竞争力,提升农民的市场参与度,变“输血”为“造血”。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这一点的必由之路。农民生产方式从一家一户转向专业合作化,这是农业产业化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20世纪末我国宣布进入小康社会,但是我们实现的是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的小康,因为我国一部分农村还很落后,一部分农民还不富裕。目前,城乡之间、农村不同地区和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还在拉大,同时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文化素质低、农业科技进步慢、分散的小生产难以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另外,从2005年开始中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降至15.35%,而世界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为62%。这意味着后过渡期我国部分农产品将面临国外优质低价产品的沉重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实现农业和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必须通过多种形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

从当前来看,农业产业化是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农业产业化要求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实行一体化经营,这就使得农业在产业链条上由传统的第一产业延伸到第二、第三产业,等于从外部扩大了它的经营规模。在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经营体系内,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所增值的一部分价值,享受到经常性的科技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开拓市场,发展产业,为农民共同致富服务。通过专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在各自的土地上生产同一种产品,使这种产品得以实现规模经营,而规模经营必然获得规模效益。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目标的对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农业产业化经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协作、提高竞争力的功能。目前解决我国农业最迫切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要找到一种制度安排,它既能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任何经济结构的发育都是由各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活动促成的。在经济结构发育的可能性中,永远都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如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都会使成本的增长率递减,这就要求变革现存的经济组织方式去获取潜在的利益。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了联产承包制的中国农民找到的一条新的组织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紧紧围绕优势产业,根据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范围安排建设内容,解决制约整个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基础。

专业合作社可以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农业开发扶持的涉及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按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良种供应、统一整地施肥、统一药肥标准、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包装销售的方式组织生产,逐步建成了当地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足于当地产业特点,通过“龙头+大户”、“龙头+经纪人+农户”等形式,建立以商品生产为主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专项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2.通过建立合作制实现农民的分散利益与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形成统一的人格化的利益主体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善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无法与大规模集中经营的工商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了农民与政府对话的地位,形成了农民利益的自我保护和调节机制,在承认和保护农民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按交易额分配的形式实现农民的个人利益。因此,合作社是介于分散化利益主体与集中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中介,融两者为—体。

众所周知,随着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及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与产前、产后的服务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民迫切要求分享二三产业使初级产品增值所带来的利润。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户与工商企业的对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提升新农民的主体地位、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出发,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点则应是培育和发展农业劳动者自己的合作组织。只有这样,初级产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许多国家农工一体的成功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当前,在全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已有一些用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例,农民组织起自己的农产品储藏、运输、加工、销售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的合作社,通过二次分配,按照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将购销、加工等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民。在我国浙江、贵州及东北三省大面积培育的农村“金融合作”,使广大农民摆脱了“高利贷”困扰,农民经济生活普遍受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农产品商品率的不断提高,面对规模较大的工商资本,农民要提高竞争力,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就必须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道路。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扩大家庭的土地经营面积,实现内在生产规模的扩大。但这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目前,我国有2.4亿多专业和兼业农户,1.24亿公顷耕地,户均经营规模只有0.5公顷左右,土地流转规模小。另一条就是从外部入手,建立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的共同经营组织,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决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在以家庭为独立生产单位的前提条件下,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大市场风险的最好选择。

3.有效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我国农村经济必然存在的矛盾。首先,这是由现行农村土地政策所决定的。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中,农户是基本经济单位。但家庭承包经营不同于个体私营,它以公有制为基础——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户只拥有经营使用权。这种经济制度不会出现大的土地兼并,但却将农村社会转化为小农社会,农业生产成了小农生产。其次,这是由农业生产市场化所决定的。目前,已建起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流通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农村经济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的调节是无形的,市场信息千变万化,这种大市场必然对小生产产生冲击,小生产也不可能适应大市场,矛盾也就在所难免。通过对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有效组织,可以扩大经营规模、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我们目前的农业生产主要是家庭分散的形式,难以实现技术、品种、包装等要素的统一,这就使农产品品质问题成为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就必须实现品种、技术、市场的统—化、标准化,这仅靠技术推广或行政手段来推动难度很大。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对内服务是合作制的宗旨,对外盈利是为了提高对内服务的效果,对外的盈利性经营可以有效抵御中间环节盘剥和垄断组织的控制,增强分散经营农户的经济利益和市场适应能力。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对内服务、对外经营,介于盈利与非盈利组织之间的运行机制,由于其经营的数量远远超过家庭经营的数量,因而专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容易打开销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谈判地位,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解决农民的“买难”、“卖难”问题,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提高农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特色农产品都进行商标注册,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销售范围。

4.有利于普及科技知识

从服务内容上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灵活地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授课,并且农村专业生产大户一般都掌握一门以上的实用技术,专业合作社通过发现能人、培养能人,充分发挥能人和农民靠得近、讲得清、带动强的特点,在田间地头就能解决技术问题。

5.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了农业的更大效益。

在实践中,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组织类型和有效载体。据调查,以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约占总数的30%。这就是说,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自身能从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给予成员以帮助带领他们发展生产,还与农业产业化相联系,带动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就业门路,提高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因此,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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