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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3 贸易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贸易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现代贸易企业从产权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角度来看,有3种基本的经济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一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1.3 贸易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贸易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现代贸易企业从产权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角度来看,有3种基本的经济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一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同时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是企业不能获得法人资格,投资者对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表现为:出资者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受他人制约,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迅速决策;利润独享,有利于减少财务纠纷;商业秘密不易泄露。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弊端。虽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并未作规定,但毕竟个人的资本有限,受偿债能力的限制,难以筹集到大量资金。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有限,在激烈的现代商业竞争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大型贸易企业的挑战。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的。我国《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由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不得享有法人资格。

合伙贸易企业的特点是:(1)设立简便。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成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并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合伙制贸易企业的优势体现在:与独资相比,资本较雄厚,信用优异;合伙人有同样的权力,便于资才合作,取长补短等。

另一方面,由于是合伙创办的企业,合伙制企业表现出合作不易协调,权益不易转让的弊端,一般看来,合伙制企业寿命延续都不长。

3.公司企业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首先,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要求加快资本增大的速度,较快实现资本的集中,使自己的资本迅速扩大,资本实力迅速增强,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获胜。其次,经营风险越来越大,需要更多的人来共同承担风险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再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开办一个新企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额也在增大,个人往往无力承担全部资金。基于这些原因人们开始采用公司制来组织要素。

根据《公司法》,我国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③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④ 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常见、最具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股份为单位的独特的资本构成方式,容易集中资本以及股东负有限责任,可以限制事业损失的风险等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表现为:①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但没有最高限制;④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⑤ 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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