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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问题的重要性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领土问题的重要性一、相关概念的厘清东亚地区现有的领土争端既包括领陆的争夺,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的争夺。同时,国家对本国领土的专属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也是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主权宣示。但是,如今领土的变更和取得要由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进行监督和保障。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于另一个国家。

第一节 领土问题的重要性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东亚地区现有的领土争端既包括领陆的争夺,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的争夺。这就需要对领土、领土的变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基本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界定,以此来分析领土争端的由来、发展以及争端的解决。本节首先根据国际法对相关的概念作简单的梳理。

1.领土及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如果要研究领土问题,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领土,领土包括什么方面[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国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2]我国著名的法学家王铁崖认为:“在国际法上,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3]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在《联合国宪章》等普遍性国际文件均确认国际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一方面,领土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前提。国家必须具有领土,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无论其领土的面积是大还是小,都是一个国家生存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只有拥有领土,一个国家才有行使最高权威的空间范围,是一种排他性的空间范围,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上拥有自由处置权,最高裁量权。同时,国家对本国领土的专属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也是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主权宣示。可见,领土是一国所自由支配的、排他性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领土是一个多维度空间,既有陆地也有领水和领空。

领土不是固定不变的,从国家的形成到当今世界的格局,领土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但是,如今领土的变更和取得要由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进行监督和保障。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和变更始于罗马法上关于取得私有财产的规则。一般认为,国际法上的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有五种传统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内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的影响。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于另一个国家。征服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力,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应受一定的制约,如外国船舶在国际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行权[4]

2.领海

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5]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6]海洋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根据这两个公约对领海的界定,我们可以知道领海包括该水域必须是邻接国家海岸或内水的海域,而非被陆地包围的内海或完全属于一国的内水。同时,领海也是有一定的宽度和界限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的规定,一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为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我国于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重申我国实行12海里领海制度。同时,领海也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之一,一国对其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现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承认12海里的领海制度。

3.大陆架

大陆架的概念起源于地质学、地理学与海洋学。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它是陆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部分。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大陆架公约草案》规定“大陆架”是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给大陆架确定的概念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同时该公约亦将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与地理上的大陆架概念相区别,《公约》第76条第3款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8]

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为自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9]《公约》的规定表明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从目前对东亚整体产生重要影响的领土争端看,由海洋和岛屿引起的争端处于非常明显的位置,无论是中日之间的东海划界问题、中国与菲律宾等国的南沙群岛争端,还是日韩独(竹)岛争端,这些争端对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其原因在于这些争端涉及的国家是对东亚乃至亚洲、世界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同时,争端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在于国际法在某些领域的规定仍然有缺陷和不足,争端国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均能在国际法上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也为解决争端增加了难度。

二、领土与利益的维护

领土既涉及国家的主权捍卫也涉及国家利益的维护。对已有的领土争端的性质进行简要的分析,我们会发现,领土争端一般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间陆上疆域或岛屿的争夺,可以称之为主权之争;另外一种是为海洋资源的获取、领海及大陆架疆界、专属经济区划分问题而出现的争端,可以称之为利益之争,其中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军事利益、战略利益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涉及的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之分是出于研究的需要,而不是将两者割裂开来。因为在现有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家主权的捍卫属于国家利益维护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对国家利益的界定是“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10]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的《美国国家利益》研究报告认为国家利益分为四个层次:根本利益、极端重要利益、重要利益、次要利益[11],其中国家生存和延续属于根本利益。就领土争端而言,其一定会涉及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

1.领土争端与国家主权的捍卫

一个国家应具有领土、居民、政府和主权四个基本要素,而国家的主权最能反映国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族国家又称为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最早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国家相比较,主权国家是一种新型的国家。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边界,承认各国的独立和享有的外交权力,确立了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近代民族国家体系。法国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布丹(Jean Bodin)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概念,布丹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是一种永恒的权力,是一种高于法律的权力。荷兰政治思想家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也充分肯定主权的意义,他认为:主权是自己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也不能被人和其他人的意志视为无效的一种权力[12]。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13],主权具有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论述其“议会主权”理论时也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国家对外权力的性质和职能范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George Hegel)的主权理论认为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国家的本质规定,国际关系是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强调只要有主权国家的存在,国际政治就必须以“国家”为行为单位。

主权本身就是一种平等权,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和最基本的属性[14]。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让与性,是国家固有而非外界所赋予的,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15]。主权概念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与国家之内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权力相关,另一方面,它与其他国家的权力相关[16]。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国家拥有对本国疆界以内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权,对外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体现,表现为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从已有对主权概念的界定及对主权内涵的阐释中可以看出,主权包含着国家领土主权,即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17]。一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代表着其在国际上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现今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国际条约都已确立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的借口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领土争端当事国对于领土争端地区一般都会宣称拥有主权,提出主权要求。无论是东亚现有领土争端还是世界其他领土争端中,争端国家都首先宣称该地区属于本国,本国在该地区拥有最高统治权和自由处置权。在韩日独(竹)岛争端中,无论是韩国还是日本,其政策宣传都认为本国对独(竹)岛拥有主权,因此该争端也成为两国间的主权之争。对于领土争端而言,如果当事国紧紧抓住主权不放是不利于争端的解决。当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高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但是如果从大局出发,从双边或多边关系角度出发,有些争端是可以根据“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原则进行处理的,这至少有利于缓解当事国之间紧张的政治关系,营造一个有利于解决争端的政治环境。

2.领土争端与国家利益的维护

利益问题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理论家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程度上对利益及其政治意义进行了阐释。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认为的那样:“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8]“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9]国家利益概念是在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之后出现的,曾经有过三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国家至上阶段、王朝利益阶段和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阶段[20]。国家利益中最重要的成分是国家的生存,国家的生存是国家的基本利益,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利益。国家利益是指一个民族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总体利益,包括一切能够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21]。国家利益是一种无形状态的客观存在,它包含很多方面,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安全利益。国家的生存是国家的基础,因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民生存是国家的利益的基本内容。

汉斯·摩根索认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22]国家利益确定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目标,决定国家的国际行为。卡普兰认为国家利益是满足该国需要,有与国家需要相一致的对应性。约瑟夫·奈(Joseph Nye)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的权力利益论认为“所谓权力就是行为者迫使他人做他们不愿做的事的一种能力,权力也被看作是控制事情结果的能力。”[23]利益的大小是由实力决定的,行为者的权力有多大那么利益就有多大。经典现实主义认为在无政府社会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权、领土主权和军事安全总是要追求权力的。因此,维护领土完整是国家利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对象。领土主权不仅是国家形成与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独立的保障,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

现有争端要么涉及国家的政治利益,要么涉及国家的经济、军事战略利益。以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为例,从政治角度方面出发,如果以中方的“自然延伸”为参照标准,那么按照日本的“中间线”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国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从经济角度出发,中日两国都是世界能源消耗大国,对于石油、天然气的需求量分别为世界第二和第三位[24],而目前,仅西湖凹陷区5.6万平方公里内,潜在石油资源储量2.5亿吨,天然气资源储量2.38万亿立方米,已探明原油储量2 213万吨,天然气852亿立方米[25];从国家安全方面出发,东海处于中国与日本中间地带,又与中国台湾相邻,东海是中国进入太平洋、东亚的必经之路,而日本一旦控制东海大陆架,将使日本的防线向西延伸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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