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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废弃物再利用政策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随着“居住环境改善”、“再建筑”、“再开发”等事业的发展,韩国的建设废弃物产生量不断增多。  鉴于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韩国政府把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作为亲环境建筑业的发展政策的重要环节之一,采取了一系列必要举措,并取得一定成效。环境部主管废弃物管理和再利用基本计划的制定等,制定和执行为谋求建设废弃物的适宜处理和促进再利用的全盘性政策。

  随着“居住环境改善”、“再建筑”、“再开发”等事业的发展,韩国的建设废弃物产生量不断增多。例如,从2002年的4 300万吨增加到2008年的6 400万吨,占全国所有作业场所(单位)废弃物产生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废混凝土为4 228万吨、废沥青为923万吨、其他(混合等)为1 289万吨。

  由于建设废弃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其难以在自然条件下“净化”而融入大自然,况且其量又大,所以亲环境管理建设废弃物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而亲环境利用即再利用建设废弃物,能够减少建设废弃物的最终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现有垃圾填埋场以及需要再建垃圾填埋场的压力,而且还能起到节约资源的效果,应对天然骨料 97的枯竭等问题。因此,再利用建设废弃物对建筑业亲环境发展具有了重大意义。

  鉴于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韩国政府把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作为亲环境建筑业的发展政策的重要环节之一,采取了一系列必要举措,并取得一定成效。98

(一)建设废弃物再利用促进体系

  为了更好地再利用建设废弃物,韩国政府逐步架构系统的政策促进体系,其框架特点如表5-5所示。

表5-5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相关制度

相关机关

法律及指南

主要内容

国务总理室

为促进公共机关废弃物再利用的指南

规定为促进废弃物再利用的公共机关的义务

环境部

废弃物管理法

规定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再利用材料的质量标准

有关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

规定“指定副产物”[土砂、废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Asphalt Concrete)等],针对建设企业赋予制定指定副产物的再利用计划和再利用的义务

环境部

国土海洋部

有关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的法律

为搞活建设废弃物的适宜处理及循环骨料的使用奠定法律依据

有关循环骨料的义务使用建设工程的循环骨料使用用途及义务使用量等告示

规定义务使用的循环骨料建设工程中其使用用途和义务使用量

国土海洋部

建筑法

根据建筑废材料的使用比率,缓解容积率等建筑标准

建筑废材料的利用标准

详细规定在建筑物上使用建筑废材料的比率和缓解标准

建筑支付标准

规定建设废弃物产生原单位

建设技术管理法

规定发包者(雇主)和建设企业的再利用义务、废弃物处理费计算标准

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要点

整理有关建设废弃物的处理及再利用的制度现状和标准

循环骨料质量标准

规定考虑循环骨料再利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分用途质量标准

循环骨料质量认证及管理相关条理

规定循环骨料质量认证标准、管理方法、程序等必要事项

  资料来源:[韩]环境部,《2010年环境白皮书》,2010年,第579页。

  在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机构方面,有关建设废弃物的适宜处理和再利用相关业务主要责成环境部和国土海洋部分担负责实施。环境部主管废弃物管理和再利用基本计划的制定等,制定和执行为谋求建设废弃物的适宜处理和促进再利用的全盘性政策。建设交通部主管建设现场的环境管理,为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建设废弃物适宜处理后利用其生产循环骨料 99打下需求基础,制定和管理建设领域的全盘性亲环境政策。

  在促进建设废弃物再利用法规方面,总结之前的经验和教训,韩国于2003年制定《有关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的法律》,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促进建设废弃物再利用构造基本法,为本领域提供全面而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就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提出一系列规章:一是要求制定再利用基本计划、支援研究开发、建立建设废弃物信息管理体系、实施再利用统计等强化基础措施;二是要求强化亲环境政策管理;三是规范建设废弃物处理企业及其企业活动;四是规定循环骨料的质量标准和利用义务相关事项;五是提出对搁置的建设废弃物的预防与处理措施;六是明确对违法者的罚则。100

  随着该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奠定了亲环境处理建设废弃物、以高附加价值用途利用建设废弃资源的再利用制度基础;规定能够把循环骨料作为替代天然骨料再利用的道路建设工程、产业园区及宅地用地整理工程、下水管渠安装工程、环境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物流园区开发工程、停车场设置工程等必要义务使用循环骨料。

  该法提出,环境部长官为了促进建设废弃物的亲环境适宜处理,广泛听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和各市道长的意见,每5年制订再利用基本计划。其基本计划中必须包含如下事项:为促进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的基本目标和促进方向;为建设废弃物的亲环境适宜处理的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普及;为循环骨料的生产、使用的研究开发和其利用对策;循环骨料的生产和供需相关信息管理;其他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减量和再利用相关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根据这一法律要求,环境部于2006年制订了第一次计划——《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基本计划(2007~2011年)》,为这一期间韩国实施建设废弃物再利用提出实践框架与措施。随后,以该基本计划为基础,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制订并实施年度、阶段性计划,形成全国性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具体实践计划系统。

  《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基本年计划》以促进亲环境适宜处理和再利用作为政策目标;以促进再利用为主的政策、再利用的质量提高和目标管理、作用分担的政策、客观科学经济分析、通过信息化的管理等作为政策基调;以促进再利用、减少产生量、适宜处理作为三大促进战略;相应于三大促进战略的十大重点促进课题;以促进技术政策研究事业和建设废弃物相关事业基础设施作为二大促进措施(表5-6);以通过促进建设废弃物的亲环境处理和再利用之国土环境保护和公共福利的增进作为最终目标。101具体见表5-6。

表5-6韩国《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基本计划》的三大促进战略、
十大重点促进课题和二大促进措施

三大促进战略

十大重点促进课题

提高建设现场循环骨料的

实质性再利用率

扩大循环骨料使用义务对象工程及用途

重新设立分性能义务再利用目标值

促进为促进循环骨料利用的激励

落实建设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

促使骨料供需计划中包含循环骨料

建设废弃物产生的减量化

促进拆卸、解体工程的阶段性义务化

强化排放者的分离、选择、排放的履行

为减少建设废弃物产生量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和普及

建设废弃物的适宜处理

通过建设废弃物处理相关标准的强化等,防止二次环境污染

强化有害、污染建设废弃物的管理

二大促进措施

促进建设废弃物相关政策、技术开发事业

促进建设废弃物相关社会基础设施的支援。

循环骨料再利用政策研究,循环骨料生产技术、废弃物产生减量化技术的适宜处理技术再利用技术等

支援生产设备投资

形成再利用市场

搞活供需网络政策等

  资料来源:[韩]环境部,《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基本计划(2007~2011年)》,2006-12,第56页。

(二)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基本制度

  1997年作为《有关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的下一级指南,建设交通部和环境部共同制定《建设废材排放事业者的再利用指南》(环境部告示第1997-12号,建设交通部告示第1997-54号),为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规定建设企业等需要遵守的事项。2003年环境部又制定《有关促进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的法律》,为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确立基本制度。随着这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逐步形成建设废弃物再利用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包括如下几方面。102

  第一,发包者为了积极履行促进建设工程的建设废弃物再利用之相关措施,谋求并实施建设废弃物的处理对策;把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建设废弃物的分离排放、保管、处理、再利用等所需必要的费用纳入到工程费用之中;在工程规范等契约书中,明确表示再利用相关必要事项。

  第二,建设企业为适宜处理建设废弃物、促进再利用,必须诚实履行发包者所要求的契约条件;建设工程的发包者等建设废弃物排放者,需要把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建设废弃物按性质、类型分离排放。

  第三,再利用建设废材时,要符合《建设废弃物排放事业者的再利用指南》第7条规定的建设废材的再利用用途,103遵守分用途韩国产业标准和设计与施工指南进行破碎、再利用。

  第四,环境部长官为亲环境适宜处理建设废弃物、促进再利用,与建设交通部长官协议,听取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和市道知事的意见,每5年制订再利用基本计划,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和市道知事制订和实施基本计划的分年度施行计划。

  第五,要经营建设废弃物者,需要向市道知事提交建设废弃物处理事业计划书,市道知事检查建设废弃物处理事业计划书,并向提交者通报其适宜与否,得到适宜通报者备齐设施、装备、技术能力、资金等必要事项,获得市道知事的批准。

  第六,建设交通部长官与环境部长官协议,为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决定循环骨料的分用途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指南等必要的标准,为确保循环骨料的质量,赋予认证。

  第七,建设工程的发包者,发包给具备一定结构、规模、用途的建设工程中循环骨料的使用成为义务化的建设工程时,需要向建设企业要求使用适宜于其的循环骨料。

  第八,建设废弃物排放者,当完成建设工程时,需要管理建设废弃物的处理和再利用实绩,并把其实绩提交给该建设工程的批准、许可者。

  第九,建设废弃物处理企业准备设施、装备等从市道知事得到建设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批准后,在其开始相关业务之前,加入保证处理放置废弃物的保证保险等,需要采取处理放置废弃物履行保证措施。

(三)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主要举措

  1.重点管理对象企业(工程)的再利用义务化

  韩国于1992年制定《有关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把年施工金额超过200亿韩元的建设企业指定为“重点管理对象者”,并要求其作为义务把建设现场排放的建设废弃物中“指定副产物”104的一定量实施再利用。重点管理对象建设企业必须遵守《建设废弃物排放事业者的再利用指南》所规定的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目标,再利用建设废材时,自身再利用或委托他人再利用。重点管理对象建设企业以需要搬运建设废弃物的建设工程为对象,105制订和实施再利用计划,并把其实绩记录和保存。106

  最近,对于产生建设废弃物100吨以上(到2006年为500吨以上)的公共工程,要求分别发包建设工程和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务,对道路、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工程等道路辅助基层(基础层面)建设要求义务使用循环骨料15%以上(2010年6月告示)。

  2.解体工程优先清除生活废弃物

  韩国政府1999年7月修改《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另表4,规定在拆除建筑物时,优先清除建筑物内部的生活废弃物,使其不与建筑废弃物混合。这为提高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奠定了基础。

  3.建立循环材料的质量认证标准

  第一,限定循环骨料的最大尺寸和其他杂物含量。为了防止在建设现场等中的不适宜的再利用,环境部于1997年7月修改《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规定废混凝土等建设废弃物再利用为筑基或覆土时,其最大直径限于100毫米以下,杂物含量按体积计算限于1%以下。

  第二,制定循环材料的韩国产业标准。产业资源部技术标准院为确保建设废弃物循环骨料的质量,制定KS F 2572(废沥青混凝土循环骨料)、KS F 2573(废混凝土循环骨料)、KS F 2574(道路铺装用循环骨料)等3种KS标准(韩国产业标准)。最近,韩国政府制定和施行循环骨料的分用途质量标准(2009年8月21日)。

  第三,制定《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要点》(1999年,建设交通部)。系统整理建设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相关制度现状,建立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分用途具体质量和施工标准,并向发包者发放。

  第四,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为了通过国家进行质量认证,进一步提高需要者在再利用循环骨料的过程中的信赖度,实施国家层次的循环骨料质量认证。

  4.设立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务适宜企业评价标准

  为了使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共投资、捐助机关发包时,便于选择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务适宜企业,2007年3月制定和告示《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务适宜企业评价标准》。

  5.制定建设废弃物产生原单位标准

  为了有效计算建设废弃物的处理费用,建设交通部于1998年制定建设废弃物产生原单位标准,以用作累计依据,并反映到“建设支付标准”之中。

  6.对再利用赋予激励

  第一,加算施工评价分。韩国政府于1995年修改《建设技术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5条(施工评价),在发包厅合算工程评价的施工评价分时,如果建设废材料的物量和再利用率达到一定水平以上(表5-7),要求加算一定分数。

表5-7对废弃物再利用优秀企业的施工评价加算标准单位:立方米,吨,%

体积

重量

再利用率

土砂和其他废材料

1 000以上

1 600以上

60以上

混凝土块

500以上

1 000以上

50以上

沥青混凝土块

200以上

400以上

35以上

  资料来源:[韩]催敏洙,《为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的法制整备方案》,韩国建设产业研究院,2002-07-26,第12页。

  第二,根据再利用实绩缓解容积率限度。建设交通部于1999年4月修改《建筑法施行令》第91条第5项,作为其下一层级规定,制定《建筑废材料的利用标准》,规定当建筑物的框架工程中使用建筑废材料 107建设建筑物时,根据使用量的重量比重,缓解建筑物的高度和容积率最高15%。108具体实施标准如表5-8所示。

表5-8根据建筑废材料再利用情况的容积率等的缓解标准单位:%

建筑废材料使用量重量比重

容积率和高度的缓解范围

15以上

5

20以上

10

25以上

15

  资料来源:[韩]催敏洙,《为促进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的法制整备方案》,韩国建设产业研究院,2002-07-26,第12页。

  7.建立公共机关的再生产品优先购买制度

  根据《有关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第30条规定,政府制定《为促进公共机关的废弃物再利用的指南》,赋予公共机关义务,即优先实践减量和再利用自身排放的废弃物,并劝告公共部门扩大这一模式到民间部门。公共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按环境部长官所通报的标准,制定和施行为促进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的自身促进计划。

  《有关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施行规则》第2条把利用废混凝土等“指定副产物”生产的循环骨料指定为再利用产品,要求政府为促进再利用产品的购买实施必要的措施,规定环境部和有关部门长官(部长)有权要求公共机关采取优先购买等必要的措施,有权劝告民间团体或企业优先购买。

  为了促进建设废弃物以高附加价值用途再利用,促进国家、地方政府、公共机关等的循环骨料再利用产品的义务使用(再生沥青混凝土15%以上)。

  8.构筑建设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

  2005年完成可实时为生产者和需要者直接联系循环骨料的生产现状、质量、最佳需要、供给信息等的“建设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构筑事业,经2006年的示范运营,2007年月1日开始支援循环骨料的供需调节、流通信息及交易支援服务等各种信息和行政服务,构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时提供为循环骨料的需要者和供给者的信息。

  为了透明、有效地管理建设废弃物,在排放、收集、运输及处理过程中,要求把建设废弃物的交接相关事项义务性输入电子信息处理程序。为了能够使建设废弃物排放者选择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务适宜企业,评价建设废弃物中间处理企业(428家)的业务履行能力,于2010年7月31日公告。

(四)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现状

  在韩国,建设废弃物或是搬运到中间处理企业后经过分选再利用,或是在工程现场自行再利用,或是通过收集、运输企业直接搬运到填埋场等最终处理场所而处理掉。在大城市,多数情况下管辖区域内的收集、运输企业从建设现场接受废弃物,在自己集存场内按性质进行(首次)分选后,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委托中间处理企业处理,杂垃圾则搬运到填埋场处理掉。中间处理企业将建设废弃物破碎、分选后,钢筋以及可用作循环骨料等有价值的回收销售,残余物则焚烧或填埋处理。

  韩国现有建设废弃物处理企业1 693个,其中从事收集和运输的企业为1 276个,从事中间处理企业为417个。有些建设废弃物中间处理企业带有解体、拆除工程执照,或兼做收集和运输业。中间处理企业中前10个企业的分选、再处理、再生技术达到世界水平,可生产杂物质含量少于1%的优秀循环骨料。

  得益于政府再利用政策的支持,到2008年韩国的建设废弃物再利用率增加到97.5%(表5-9),结果直接填埋率逐渐减小,大大减缓对垃圾填埋场的压力,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大大减小。尽管建设废弃物的再利用主要集中于筑基或覆土等单纯用途,由于使用者的消极的认识以及忌讳使用等原因,用于基础层或混凝土用骨料等附加价值高的实质性再利用率不高,但还是逐步提高,如在2006年为15%,而到2008年达到27%。韩国政府以到2011年使实质性再利用率提高到30%作为目标,正在促进各种政策。

表5-9韩国建设废弃物处理实况表单位:万吨/日,%

年度

处理总量

填埋比重

焚烧比重

再利用比重

2002

12.01

14.5

2.1

83.4

2003

14.54

9.4

1.5

89.0

2004

14.85

7.3

2.0

90.7

2005

13.49

2.6

0.6

96.7

2006

16.90

2.3

0.7

97.0

2007

17.20

1.8

0.7

97.5

2008

17.64

1.7

0.8

97.5

  资料来源:[韩]环境部,《2010年环境白皮书》,2010,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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