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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对促进发展政策有“六盼”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 泰 卫新华最近,我们专题研究了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先后去制造业比较发达、中小微企业比重较高的浙江省台州市和河南省新乡市实地调研,听取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情况造成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不连续、不稳定、不系统,实际执行效果也不理想。

张 泰 卫新华

最近,我们专题研究了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先后去制造业比较发达、中小微企业比重较高的浙江省台州市和河南省新乡市实地调研,听取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中小微工业企业总体经营状况趋于紧张,营业收入、出口、盈利、投资等主要指标增长速度均呈下降态势,资金拖欠加重,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用工减少。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抽样调查,小微企业今年上半年末从业人员同比减少2.4%,降幅比一季度末扩大0.5个百分点。台州市和新乡市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例如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上半年新乡市中小微企业完成增加值增长15.4%,完成营业收入增长18.1%,实现利润增长8%,实交税金增长19.5%。但是,这些地方的企业也普遍存在生产经营成本上升、资金和市场风险加大、投资观望情绪浓厚、发展信心不足等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台州、新乡两市政府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都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落实和出台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广大中小微企业也在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千方百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全面加强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准备应对更加严峻的挑战。调研中主管部门和企业反映,中小微企业实力弱小,生产经营波动大,发展制约因素较多,比大企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他们希望,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其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既要成为克服当前经济困难、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重大任务,更应当成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战略措施。综合来看,地方和企业对国家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有“六盼”。

一盼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性。地方和企业的同志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十多年间没有进行重大修改,同时也没有出台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因此,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出来,中小微企业实践和政策上的重大创新和突破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利于保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建议:一是抓紧修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争取制定《中小微企业法》。二是加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加大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发挥作用。

二盼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长期连续性。地方和企业的同志指出,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发达国家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清晰的,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对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阶段的直接和间接帮助。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缺乏长期、系统的规划和安排,过于重视政策短期效应,偏重解决应急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国民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才更重视和强调发挥中小微企业促进增长的作用,相应支持力度也比较大。这种情况造成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不连续、不稳定、不系统,实际执行效果也不理想

建议:全面加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研究,明确提出5-10年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政策目标,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提升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盼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可操作性。地方和企业的同志提出,近年国家出台了不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但很多政策在实践中落不了地,可操作性差,中小微企业实际享受不到优惠。例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第13号)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实际上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中的“篱笆墙”、“玻璃门”、“天花板”处处能够感受到。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年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提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但这项政策要能够真正发展作用,首先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内部工作流程、规范等做出及时调整,基层分支机构才能遵照执行。例如,“14号文”提出,“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也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提出具体标准和办法。例如,“14号文”提出,政府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这也需要具体明确的实施和考核办法。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政策,由于相关规定严格限制村镇银行各类股东持股比例,全国至今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转制。

建议:全面评估两个“36号文”和“14号文”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逐项、逐条政策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特别是要针对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融资问题,要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四盼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含金量。地方和企业的同志反映,不少财税支持政策执行程序复杂,享受政策的成本高昂,实际含金量不高,大量企业放弃申报,政策惠及面偏低。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据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最多减免6000元,但需要往返多次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实际所得不多。例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由于审批前置条件过多,程序繁琐,大量企业难以享受。比如广东省申报企业仅占可享受企业的20%,实际减免额只有申报额的20%。

建议: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进一步提高财税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专项资金规模,集中统一使用资金,简化程序,改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优惠政策受益面。

五盼健全中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制度。目前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普遍严重不足,一方面园区土地开发和供应向大企业倾斜,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也难以承受高昂的土地开发成本。

建议:一是地方每年新增土地指标,特别是新规划的工业区、开发区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微企业,或者建设中小微企业园区,或者建设供中小微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二是鼓励建设高层厂房,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增强土地集约利用度,降低土地开发使用成本。

六盼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负担。地方和企业的同志反映,近年对涉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活动已经收到成效,行政事业性收费比较规范,收费项目减少,收费标准降低。但是,目前中小微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突出表现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收费多、收费高。政府部门把一些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评估移交给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中介服务机构,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但许多中介服务机构依托政府部门,垄断经营,收费高昂,甚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仅加重企业负担,也容易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在当前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把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向中介服务机构转移,催生所谓的“二政府”,并与这些“二政府”之间形成不合理、不合规的隐蔽利益关系。此外,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指定代理服务等,也加重了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企业对此叫苦不迭。

建议:继续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清理并减少中介服务内容,制定中介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加快培育和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制止地方擅自设立收费中介服务项目,引导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我们认为,下一步做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应当重点针对当前企业迫切需求,进一步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改善发展环境。此外,还必须加强中小微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管理执行能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是完善中小微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中小微企业政府管理体系,充实机构、编制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全面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大力建设以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创新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推进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制度方法,及时准确掌握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为指导发展、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支持。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和管理技能水平。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制定工资、社会保险、住房、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大学生在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扩大劳动力来源。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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