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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德国模式的异同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以上相同点无法掩盖美国隐私权模式与德国人格权模式在以下方面的重大差异。虽然二者都源于对人格利益的维护,但美国模式根源于保障人格自由,而德国模式源于保护人格尊严。隐私权制度与人格权制度是美国与德国的基本制度,二制度无论在保护对象、属性还是在行使方式上都有显著不同。

无论是美国的隐私权模式,抑或德国的人格权模式,其产生的初始原因都是为了使公民对抗来自于政治生活与市民生活中对其人格尊严与自由等利益的侵扰,实现政治家尊重民众人权的政治宏图;另外,二模式在保护对象上,美国广义的隐私权以总括的人格利益为标的,而德国的重要权利之一——一般人格权以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外延无限广泛且大同小异。然而,以上相同点无法掩盖美国隐私权模式与德国人格权模式在以下方面的重大差异。

第一,二者产生的文化根源与发展历程不同。虽然二者都源于对人格利益的维护,但美国模式根源于保障人格自由,而德国模式源于保护人格尊严。由此导致了两国对个人信息加以法律保护侧重点上存在以下差别:基于对自由价值的追求,美国立法者更偏重于本人的自由免受公法主体的干扰,从而对公法主体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加诸多条件进行限制。同时认为私法主体对本人自由的干涉较少,因此对这些主体的相应行为并未做过多的制约;德国立法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实质上是对本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侵害的来源既包括公法主体也包括私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在德国法中,两种主体的非法行为都得以排除。另外,从两国制度的发展来看,美国隐私权模式在保护对象上由最初的对隐秘信息的支配逐渐扩展到个人一切事务(如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的自决,属于由点及面;而德国人格权模式的客体由最初的概括人格利益逐步具体到能够对本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属于由面及点。二者的发展历程差异正反映了作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归纳与演绎思维路径上的区别。

第二,二者的基本制度不同。隐私权制度与人格权(尤其是个人资料权)制度是美国与德国的基本制度,二制度无论在保护对象、属性还是在行使方式上都有显著不同。美国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在狭义上仅为隐秘的个人信息(即隐私),而德国个人信息权则以能够使本人与他人区分开来的一切信息(包括隐私与琐细个人信息)为客体;隐私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个人资料权属于作为一般人格权下位权利具体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为对私人事务自决并排除一切不法干涉自决的行为,而本人行使个人资料权的方式有知悉个人资料被使用的情况,对过时、错误的个人资料加以更正、删除与封锁以及利用个人资料等。可见,美国对隐私权救济措施的采用主要是在侵权行为实施甚至损害结果发生以后,而德国对个人资料权的救济措施在侵权行为将要或者正在实施时即可采取。

第三,二者的立法与实施机制不同。在立法上,规制美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分为联邦与州两个级别,数十个规范彼此独立从而显得零散,在种类上因包括了制定法、民间习惯与行业自律规范而杂然各异;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与个人资料权集中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与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等制定法当中,制度内容按照总则—权利行使方式—法律责任顺序井然有序地排列。在实施机制上,美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宪法判例以及对宪法的解释形成的,宪法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并且通过违宪司法审查机制落实,法院在处理隐私权纠纷时需遵从先例拘束原则;德国一般人格权与个人资料权制度的形成虽然也受到宪法判例的影响,但宪法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法官在处理个人资料纠纷时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与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同时对于处理个人资料的社会主体进行外部与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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