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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关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那些不为人注意的规定(一)

时间:2023-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12-23 佘雨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经过2006年、2013年的大改之后,相信对《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缴纳等重大制度的改革,大家都已经耳熟能详。根据《公司法》第48条第1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2015-12-23 佘雨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经过2006年、2013年的大改之后,相信对《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缴纳等重大制度的改革,大家都已经耳熟能详。今天笔者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公司法》中那些躺在犄角旮旯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有些冷门,但在撰写公司章程的时候注意一下,还是会有很大的帮助。

看到这个问题,可能会想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机构,讨论的应当是属于公司内部的重大事情,因此,无论是从商业保密的角度还是从非董事受托人决策效率的角度,委托非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肯定是不合适的。

先来看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是否可以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会,笔者和一般人的想法完全一致,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呢?

根据《公司法》第48条第1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公司法》将此权利授予了公司股东,由公司股东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判断是否允许董事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是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难道不能按照第51条规定执行吗?实则不然,国有独资公司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得出来,它的确又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公司法》怎么会在第2章中专辟一节来对其进行规定呢?

因此,在编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这个问题不知道在实践中有否被注意。笔者多次撰写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及其他设立文件,对于涉及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文件,主要是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其标题均冠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直到有一次笔者所起草的前述文件被所在辖区的市级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将“创立大会”删除时,笔者去研究了一下《公司法》的规定,才发现这确实是个问题。

《公司法》第77条中分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种设立方式,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从第84条至92条,全部是关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关于“创立大会”的规定是,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由上述规定可见,“创立大会”确实是专属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应注意根据股份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来撰写相关文件名称。

《公司法》第3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可见,《公司法》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但股份有限公司呢?

笔者通过查询《公司法》,发现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没有单独规定在股份公司的章节,而是在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内来规定。《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答案也很明显,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笔者认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有两点值得关注的小细节: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通过“章程”来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股东约定来实现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目的,“股东约定”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不限形式,既可以是公司章程,也可以是协议,还可以是某次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第166条第4款关于“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优先股相关制度的出台预留了空间。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通过接触到的具体业务对《公司法》中不为人注意的细微之处但又确实对有效开展业务工作有帮助的规定的整理,其实《公司法》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笔者会逐步进行整理出来和大家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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