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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网络借贷法律风险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个体网络借贷有了市场准入依据,并由有关部门监管,有效地遏制了违法乱象。2016年11月15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判令退赔违法所得388多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个体网络借贷有了市场准入依据,并由有关部门监管,有效地遏制了违法乱象。但个体网络借贷是向陌生人出借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而不少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清收和风控机制相当薄弱,许多出借人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借贷债权很容易被网贷平台和借款人侵害,网贷纠纷和网贷犯罪不断出现,我们对此不得不加以防范。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5日,徐某(女)成立某某投资公司,由其一人控制经营。2013年9月开始,该公司通过乐贷通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网络贷款撮合经营活动,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宣传,向受害人承诺高额收益。2014年6月18日,该公司取得“民间借贷撮合业务、理财产品推介”的经营许可。徐某在发布借款标的时,故意隐去标的的关键信息,并在标的到期后删除所有信息,将信息资料予以销毁。其间,徐某曾大量以俞某等人的名义发布假标。至2015年4月期间,徐某利用上述网贷平台骗取被害人向网贷平台投入的大量资金,并将资金进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再由其个人对外支出。案发后,徐某拒不交代借款标的上借款人和抵押物的信息。后33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案发时,徐某向33位被害人非法集资1099万元,已归还711多万元,未归还资金388多万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11月15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判令退赔违法所得388多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律师评析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但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徐某利用P2P网络贷款平台实施了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本案中的徐某虽已依法成立了某某投资公司,并取得了个体网络贷款经营许可,具有“民间借贷撮合业务”的经营资格,但其利用网贷平台,肆意违法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并发布大量假标,在到期后故意删除标的所有信息,将信息资料予以销毁,并以此手段向33位被害人非法集资1099万元,且有388多万元未归还出借人,结果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这起案例说明两个事情:一是即使实行个体网络贷款经营许可制度,也有一些网贷中介机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网贷乱象并未根治,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二是出借人在网贷中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被高额收益诱惑而遭受损失。如本案,出借人因被徐某高额收益所诱惑而淡薄了风险防范意识,结果被骗388多万元,虽然法院判令徐某退赔,但在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可能再有经济能力予以全部退赔,那么,出借人这一损失就无法挽回。

[本案例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刑终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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