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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工作量和律师费,你还想去应聘法律顾问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这个两办《意见》规定的目标任务是: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告开宗明义:“国土资源部拟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2个律师事务所作为2017年度法律顾问”。

——以国土资源部选聘2017年法律顾问律所的公告为例

2017-03-30 薛军

3月27日晚上,睡前和往常一样翻看微信朋友圈。一条信息,让本来已经困得迷迷糊糊的我清醒了许多。

这条信息的标题是:《国土资源部关于选聘2017年度法律顾问律所的公告》,发出该公告的微信公众号是“法治国土”(账号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是2017年3月22日。

第二天,阅读微信中朋友们对这条转发信息的评论,让我思考许多。其中,一个问题反复出现在脑海:这样的工作量和律师费,你还想去应聘法律顾问吗?

读了几遍公告内容,我的感想是:有值得肯定、点赞的亮点,也有让人感慨、无奈的痛点,还有让人困惑、费解的疑点,愿意和大家分享。

关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国土资源部在近期发布这条公告,可能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有很大关系。因为这个两办《意见》规定的目标任务是: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但是,即使是为了完成这一带有强制要求的任务而发布,这个公告的几处亮点仍然值得肯定、点赞,值得拿来分析研究。

1.公开发布公告的选聘方式。尽管前面提到两办《意见》规定的目标任务是: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选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两办《意见》并没有规定。如果要去寻找规定,那就应该是《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规定、细则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了。然而,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选聘法律顾问律所,在有限的时间和检索方法的条件下,除了国土资源部,我还没有查到第二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采取过类似的方式。我认为采取这样的选聘方式,至少可以让选聘信息在更大范围内被知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选聘工作的透明度。

2.量化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两办《意见》第7条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的6项职责;(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但是,工作职责并不等于工作内容,难以评估工作量。而公告明确量化了年度法律顾问律所的工作内容,例如:“为国土资源部重要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合法性论证,不少于10件/次”“承担不少于30个复杂案件的全程代理服务和出庭应诉”“应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为国土资源部其他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查、论证等服务,不少于20件”等等。明确量化的工作内容,至少可以让有意参与应聘的律所在报名前就能大概预估一个服务年度的工作量,为律所考虑匹配服务团队人数、评估服务意愿提供了条件。

3.细化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公告提出:“合同期满,提供年度服务报告”“合作终止后三年内,不得代理以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国土资源部为被告的诉讼、赔偿案件”。这样的工作要求可以让律所在报名前就知晓委托人的部分工作要求,对于律所评估、决定是否参加选聘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4.明确参聘条件要求。公告开宗明义:“国土资源部拟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2个律师事务所作为2017年度法律顾问”。因此,明确参聘条件要求也是毋庸置疑的。公告的特点是将参聘条件要求分为对参聘律所、对服务团队负责人、对驻场律师分别提出来,相对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这个公告不仅有上述这么多值得肯定、点赞的亮点,它让人感慨、无奈的痛点也是有少许的。看看下面的公告内容,你会怎么想?

1.有工作数量要求的,数量可观。例如:“为国土资源部重要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合法性论证,不少于10件/次”“承担不少于30个复杂案件的全程代理服务和出庭应诉”“应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为国土资源部其他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查、论证等服务,不少于20件”等等。一个长期服务政府、政府机构的律所,如果要完成这样的工作量需要多少名团队律师,团队律师可能的工作状态,大家应该是大致可以做出相对准确的预判的。

2.没有工作数量描述的,是可怕的“数量不限”。例如:“对国土资源部重大法律事务提供专家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数量不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信息的变化,向国土资源部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并及时作出提示和说明,提出相关建议,数量不限”。不知道这样级别的国家机关,重大法律事务的数量会少吗?如果不少,“数量不限”对承担法律顾问职责的律所将意味着什么?

3.这样的工作量还只是最低数字,不知道拼的是专业水平还是身体。例如:“上述职责中的数量要求为最低数字,参聘律所可以提出高于上述数字的工作量,此项指标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数量可观的工作量要求,加上“数量不限”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又可以评估的巨大工作量,但这还不是最低数字,参聘律所还可以“提出高于上述数字的工作量”,并且这还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对于参加选聘的律所,应聘成功了又将意味着什么?

1.为什么要限定顾问费用。关于顾问费用,公告称:“法律顾问合同期一年,服务费用为每个律所人民币40万元”,而且“驻场律师因工作需要加班,国土资源部不提供加班补贴”。限定顾问费用是国土资源部对法律顾问律所的聘请费用有预算限制吗?有朋友们在评论时惊呼,法律顾问律所承担的是“半个部委的工作”,那么这样的工作量需要支付多少顾问费为什么不让市场说了算?为什么不让参与竞聘的律所根据公告明确提出的或者“数量不限”的年度工作量,来报出它认为可以接受的服务费用的金额呢?难道真的是拼了业绩还要拼体力,拼了体力还要拼耐受力?

2.为什么一年合同期满业绩突出就可以直接续签?公告称:“合同期满,国土资源部认为顾问律所业绩突出,经双方同意,可直接续签一年。”且不说“业绩突出”如何考量,难道一年以后选聘法律顾问律所只需要“经双方同意”就可以直接续签,就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了吗?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大家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3.为什么要强调有权以国土资源部法律顾问名义对外活动?公告称:“竞聘成功的律所与国土资源部签署合同后,有权以国土资源部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活动,但不得有损于国土资源部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国土资源部法律顾问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上述表述虽然加了后半截的但书,可是前半句的表述却难免让人产生联想。

对于一个国家部委的法律顾问选聘公告,唠叨几句虽然未必有什么作用,但是花点时间分析研究,抛砖引玉,让大家给予必要的关注,我想可能还是会有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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