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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知没有手续运输烟草,触刑律坐牢又罚钱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在逃)、辛某某(在逃)三人从江西省万载县带着由欧阳某某(在逃)提供的供货方的联系电话,驾驶龙某某以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赣C-F0×××号货车到福建省常山拉卷烟,次日到达目的地后,供货方将三人安排至宾馆休息并支付12000元的运费后,将赣C-F0×××号货车开走装货,行进的路线要通过供货方提供的电话并按其指令行走。

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在逃)、辛某某(在逃)三人从江西省万载县带着由欧阳某某(在逃)提供的供货方(身份不明)的联系电话,驾驶龙某某以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赣C-F0×××号货车到福建省常山拉卷烟,次日到达目的地后,供货方将三人安排至宾馆休息并支付12000元的运费后,将赣C-F0×××号货车开走装货,行进的路线要通过供货方提供的电话并按其指令行走。2011年3月1日零时左右,当三人驾驶赣C-F0×××号货车行至大广高速公路2285KM处时遇多辆货车连环追尾、侧翻的交通事故,赣C-F0×××号货车被追尾,车上散落下香烟、果冻等物品,驾驶人龙某某、徐某某等人用供货方提供的手机联系供货方及欧阳某某,告知赣C-F0×××号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被追尾后车上的香烟等物品散落及车被撞后不能继续行驶的事实。得到供货方要求三人要待车修好继续上路的指令后,龙某某主动放弃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权,用供货方打到徐某某卡里的现金将车修好后按供货方的指令再次出发。2011年3月3日夜22时许,龙某某、徐某某、辛某某三人驾车行驶到光山县寨新路沪陕高速入口处,被接到举报的光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某某、徐某某、辛某某三人无任何烟草专卖品准运手续和购进卷烟证明文件,所运输的卷烟涉及云烟(紫)、红塔山(软经典)、黄果树(长征)等10个品牌,共计23596条,案值达1010030元。后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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