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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特殊的变更时间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审过程中发生了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可持债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主体的变更。因为因债权转让而变更债权主体,变更前后的债权主体均为合法的债权人,两者是债权承继关系,而非实质上列错诉讼主体,并非存在根本性错误。

(1)在一审过程中发生了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可持债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主体的变更。

(2)一审判决后、二审过程中发生了债权转让,二审法院可直接变更诉讼主体。

(3)一审期间债权已经转让,本应在一审期间变更诉讼主体,但由于当事人并未告知一审法院该事实导致一审法院仍以出让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判决。法院能否直接在二审变更诉讼主体进行裁判?作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因债权转让而变更债权主体,变更前后的债权主体均为合法的债权人,两者是债权承继关系,而非实质上列错诉讼主体,并非存在根本性错误。此外,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债权人为转让前的主体还是转让后的主体,其均有义务依法清偿债务,在案件并非一审终审的情形下,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固定,案件在二审变更诉讼主体也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呢?答案是肯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权利转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因此,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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