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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基本概念《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基于一个相当高级而精细的概念而建立的,即“原住民和地方社群”。根据第1条的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在里约热内卢会议上公布以待签字的文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该公约反映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的方法,并且比后者走得更远。该公约阐明了原住民的各种经济权利和需求。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权开始发挥作用。

1.原住民和地方社群

然而,正如序言第12段所示,《里约热内卢宣言》没有直接使用“原住民”这一术语,而是使用“原住民和地方社群”这一概念。“社群”的概念更适合精确地指示特定地区和定居点,而不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占据着一大片地区的某一民族。【110】然而,不同术语的创设明显有着各种政治原因,因为在这种情境中让一些国家接受“原住民”这一概念肯定是十分困难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的确让人失望,并招致了一些批评。此外,该公约使用的也是“原住民和地方社群”这一术语。据称增加这一术语是为了确定将那些即使不被认为是原住民社群,但保持了传统生活方式的社群也囊括进来。如其不时强调的,这是为了特别考虑非洲的情况。

2.基本概念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基于一个相当高级而精细的概念而建立的,即“原住民和地方社群”。这在序言一般术语的用语中有所反映,并在公约第8条第10款中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a)原住民和地方社群对生物资源的依赖性

序言第12段实质承认“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原住民和地方社群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由此强调了原住民依赖环境以保持其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谋生手段,并因此能够有助于保护环境

(b)利益分享的概念

序言第12段继续指出公平惠益分享的愿望是由使用传统的“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所引发的。正如其在第8条第10款中以更具体的术语所勾勒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础是承认原住民和地方社群已经在其传统生活方式中发展并将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由此获得某种形式的惠益或收益。如前指出,该概念依赖于这样一种理解,即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

公约从生物多样性和公约目的的角度反复强调这一方面,提出了传统生活方式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事实。这与成为里约热内卢会议首要原则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相一致,它亦进一步指出这种传统生活方式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格外提出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往前迈出的决定性一步。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以及人类发展问题休戚相关,其经济、社会维度与诠释人类活动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目标互相支持。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所有概念中,惠益分享是一个重要而独特的元素。公约第1条笼统地提及,而第15条、第16条和第19条则更具体地指明应当公平合理地分享由使用遗传资源而获取的利益。根据第1条的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111】

3.《生物多样性公约》关键操作条款:第8条第10款

第8条第10款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原住民和地方社群的关键性操作条款。【112】它对有关原住民地位的国际讨论有巨大的影响。然而,涉及该条款的术语相当笼统。从法律分析及实质的立场看来,该条款是具有相当局限性的。

(a)上下文中的第8条第10款:作为国家义务和国内法限制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第8条第10款是设置在特定的上下文之中的。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规则占据着公约的一个独特部分,而第8条则关注成员国在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方面的不同义务。该文本值得一提是因为它具有清晰的环境保护导向,并且进一步强调了各国的义务。而且,根据第8条第10款的前几个词语,整个条款必须“依照……国内立法”。

(b)主体和内容

本质上,第8条第10款提及了“体现了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相关传统生活方式的知识、创新和做法”。这显然符合传统知识的概念。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该定义在许多方面都能适用。首先,它将这种“知识、各种创新和做法”与“原住民和地方社群”联系起来。其次,它提到了传统生活方式。第三,它要求该生活方式必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使用有关”。这些条件的法律效果是难以确定的。但能够确定的是这些条件将那些非传统的“知识、各种创新和做法”排除在外。并且,这些条件有助于在整体上阐明第8条第10款和该条款深远目标之间的联系。

在这点上,第8条第10款设定了三种不同的义务。首先,各国应“尊重、保护和维持”该种知识、创新和做法。该部分的规定尽管不直接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清楚地包含了一种尊重原住民社群的呼吁。其次,第8条第10款设想促进“获得该种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的更广泛地适用”。该用语不是非常精确,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当然,该条款号召更广泛地适用是因为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可持续使用有关。例如,传统的农业方法和相关产品可以在类似的社会和生态环境中由其他社群应用或被非传统的农民使用。除了更广泛的环境生态系统的合理使用,该条款还经常被理解为涵盖了一种能够从其知识被市场化或由该种知识而得的产品上产生收益的社群即时利益。一般认为,该种利益可以帮助维持原住民的传统生活方式。这对原住民医疗知识、种子和以传统方式生产的产品也是有益的。

除了促进更广泛地适用,第8条第10款还要求“知识、各种创新和惯例的拥有者的认可和参与”。正如“认可和参与”以及“权利拥有者”这样的用语所清晰暗示的,第8条第10款多少赋予了相关知识拥有者所有权人的地位。比较清楚的似乎是即便提及“拥有者”这一用语,也不能理解为仅将权利限于现行适用的国内法所赋予的权能。文中的“权利”这一术语很有可能指原住民和地方社群一种更具普遍适用性的权利概念,而不是可适用的知识产权在技术层面上所赋予的现有权能。尽管有“权利拥有者”资格这一概念,该条款提及的认可和参与必然预设了社群和个人分别拥有拒绝认可该等更广泛适用的权利。

第8条第10款的第三项义务在这些方面进一步阐述了鼓励“公平分享从利用这些知识、创新和做法中所获利益”的要求。一般认为,这种惠益分享应以在该知识披露之前而签订的协议为基础,所披露的知识应以潜在使用者从其利益、潜在使用行为和商业角度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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