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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是要以西方法律为模式来改变我国的法律吗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申请“入世”对我国法律所产生的影响,与“入世”将对我国法律产生的影响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我们在“入世”之后还要从事大量的法律完善工作,但我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已不存在刚性冲突。其次,预言我国“入世”将以西方法律未模式来对我国法律进行变法也显得过于轻率。如果将“入世”对我国法律所带来的影响比作以西方法律为模式重构我国的法律体系,显然是言过其实。

“入世”对我国法律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按照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的承诺,我国在近些年已修改和废止了一大批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例如,在服务贸易管理和外资进入管理方面,我国在“入世”前后即颁布了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但应该看到,“入世”对我国法律的影响被一些人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了。许多学者预言“入世”将使我国法律产生革命性变革;有人甚至认为“入世”就是要以西方法律为模式对我国法律进行“变法”。注338对WTO的上述解读很难说是准确的。

首先,从1986年7月我国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以来,我国法律的确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据统计,涉及WTO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需要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有40件,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注339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的上述变化并不完全是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资格或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从本质上讲,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是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相一致的。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规则均以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为约束对象,因此,我国的法律制订、法律修改和法律废除凡是未涉及政府的外贸管理活动的,均不能认为是我国“复关”和“入世”的结果。另外,申请“入世”对我国法律所产生的影响,与“入世”将对我国法律产生的影响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说在“入世”谈判的整个过程中,我国法律一直在经历比较重大的变化,但就此预言我国法律在“入世”之后还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则是缺乏论据支持的。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已经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相一致。虽然我们在“入世”之后还要从事大量的法律完善工作,但我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已不存在刚性冲突。我国未来的法律完善工作的重点不应是如何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而应该是如何应对“入世”之后我国政府、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同意在现有状况下接纳我国“入世”,即表明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是世贸组织体系所可以接纳的(我国已承诺仍将进行的法律修改除外);在此情况下,如何面对“入世”压力完善我国政府的管理机制、如何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则应成为立法机构重点考虑的问题。我国在“入世”后立即公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在应对进口商品的不当竞争、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应对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预言我国“入世”将以西方法律未模式来对我国法律进行变法也显得过于轻率。一些人喜欢将我国近20年来的法律完善与我国清末的“变法”相提并论。如果不考虑法的阶级性质而仅从法的表现形式的角度观察的话,发生在清末的那场“变法”对于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从形式上看,那场“变法”确实是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那么,“入世”对我国法律的影响能否也认为是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一场变法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理由之一,如前所述,我国法律体系近20年来的变化,与其说是“复关”与“入世”所引起的,不如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而且这一法律完善过程完全是由我国自主进行的。理由之二,即便将这一法律体系的变化过程称之为“变法”,那么,这一变法也很难说成是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我们这里仍不从法的阶级性质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法的形式和内容上看,也无法将我国这些年的法律完善表述为以西方法律为模式进行法律重构的过程。西方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世贸组织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仅限于政府对贸易活动的管制这一领域。如果将“入世”对我国法律所带来的影响比作以西方法律为模式重构我国的法律体系,显然是言过其实。同时,仅就世贸组织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而言,无论是关税制度,还是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或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乃至争端解决制度,都不能说是西方的法律模式;即使是认为这些法律制度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完善的,那么,其中的一些制度(如关税管理制度)在中国也早已确立,另外一些制度或立法模式也早在多年以前被引入中国。“入世”为我国所带来的只是某些法律制度中的内容的更改和完善,如何能就此断定我国需要以西方法律模式来重构我国的法律体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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