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建立商务管理机构

建立商务管理机构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应当批准各省设立商务总局,其办公处所设在省会。省内可由各处行商自行成立商务分局。这些理论上的缺陷都反映了郑观应商事法律思想的不完善之处,也反映了他在对近代西方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上的不成熟性。

三、建立商务管理机构

(一)缺少商务管理机构所带来的弊端

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大量涌入中国,他们凭借殖民主义者的坚船利炮,在中国大量倾销商品,投资设厂,这对中国的商务和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且由于清政府传统上鄙视商人和商务的心理、种种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以及清政府对西方国家的畏惧,使得清政府在维护洋商利益远较维护华商利益得力,这也使华商不能处于同一地位上与洋商进行竞争。同时,华商内部的竞争也使得他们心存芥蒂,不能同声协气,以致外国的经济侵略更甚。郑观应在《商务一》篇中对这种不公平的“商战”状况提出尖锐的指责,他写道:“今官商隔阂,情意不通。官不谙商情,商惮与官接。如何能为之代筹?故来自外洋无关养命之烟、酒、蜜饯、饼饵等物,进出通商各口皆准免税。而华商营运赖以养命之米、麦、杂粮等项,经过邻壤外县皆须捐厘,遑问日用之百物。试为援比,大欠均平,皆因秉轴者不肯降气抑志,一经心于商务耳。方今门户洞开,任洋商百万垄断。一切机器亦准其设厂举办,就地取材,以免厘税。其成本较土货更轻,诚喧宾夺主,以攘我小民之利。我士商若再不猛著先鞭,顾私利而罔远图,存妒心而互相倾轧,徒使洋人节节制胜,中国利源不几尽为所夺耶?我商人生长中土,畏官守法;彼西商薄视华官,不谙外务,反得为所欲为。若华商有交涉之事,华商不惟不能助商,反削之,遏抑之,吁!是诚何心哉?虽然,官不恤商者,固由官制过于尊严,实亦国家立法之未善。纵有亲民之官通识时务者,亦不能破格原情,时与商贾晤对坐谈,俾知商务要领,得以补偏救弊。商务之不能振兴也,良以此耳。”[48]

郑观应认为清政府没有建立商务管理机构,导致国内商务活动存在这些弊端:1.官商隔阂,官员们不了解商务状况,而普通商人也畏惧和官府交往,致使政府无法对华商的商务活动进行统筹指导;2.对外国进口货物税收优惠,对本国商品征收重税,使中国商人和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利权外流;3.在华商和洋商发生纠纷诉讼之时,政府往往偏颇洋商,华商的合法权利反而受到侵犯;4.清政府官员不能及时与华商沟通,商务也因此不得振兴。

(二)建立商务管理机构的建议

针对上述弊端,郑观应强烈建议清政府完善商务立法,依法在中央成立商部,在地方设立商务局、商务分局作为管理华商商务的专门机构,其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在中央设立商部,郑观应主张,“今朝廷欲振兴商务,各督、抚大臣果能上体宸衷,下体商情,莫若奏请朝廷增设商部”[49],“必于六部之外,特设一商部,兼辖南、北洋通商事宜”[50]。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学习英国,在传统的中央六部外,增设商部,其主要职能乃是管理与通商有关的事宜。

其次,商部须“以熟识商务,曾环游地球,兼通中、西语言文字之大臣总司其事”[51]。商部的首脑必须是熟悉内外商务情况,并且有出洋经历,了解中、西语言文字的大臣。

再次,在地方各省设立商务总局,省内设商务分局。“准各直省创设商务总局。总局设于省会,分局即令各处行商则地自设”[52]。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应当批准各省设立商务总局,其办公处所设在省会。省内可由各处行商自行成立商务分局。

最后,在地方商务局的办事程序上,“总局则令各处行商,每年公举老成练达有声望之殷商一人为总办。由总办聘一公正廉明熟识商务之绅士常川住局,一切商情准其面商,当道随时保护”。[53]郑观应建议由地方商务总局督促各处行商每年公开选举为人老练、信誉良好并且经济实力雄厚的一名商人作为代表他们的“总办”,由这名总办聘请一个“公正廉明熟识商务”的绅士常驻地方商务局,当此名绅士要求与商务总局官员面谈各处商务状况时,地方商务总局应当准许,并且随时保护他们的这一权利,“如有要务,亦准其径达商部大臣代奏,请旨准行”。[54]郑观应进一步主张在商事法律中规定,若有紧急情况,应当允许总办所聘请的绅士直接向商部大臣汇报,并由商部大臣代为向皇帝上奏,由皇帝根据上奏做出最终决定。

郑观应认为清政府如果能制定商法,并在其中对建立商部、商务局的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则胥吏无阻挠之弊,官宦无侵夺之权,厘剔弊端,百废可举。商人亦得仿照西例,承办要务,必将争自濯磨……上以仰承国家之要需,下以杜外洋之卮漏。安见商富而国不富耶?”[55]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近代商人,郑观应鼓吹国内民族资本积极开展“商战”,以阻止中国“利权”外流,实现国家富强。为了更好地保商卫民,郑观应强烈呼吁清政府尽快制定商律,引进西方近代公司制度,设立商务管理机构,这些主张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呼声,对于促进清末民族资本工商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郑观应的这些主张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他并没有非常清楚地认识近代公司和商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区别,而仅仅简单地认为“由官设立办国事者谓之局,由绅商设立为商贾事者谓之公司”[56];他自己并没有多少关于商律的具体论述,而主要是引用外国人士所辑录的英国公司法,等等。这些理论上的缺陷都反映了郑观应商事法律思想的不完善之处,也反映了他在对近代西方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上的不成熟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