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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价值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社会公益价值由于各国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竞争政策不同,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或者说豁免度也可有所不同。如何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豁免的适用范围,需要从社会公益价值角度考量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各国在确定反垄断法豁免条款时往往会从多个层面进行考察,试图寻找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有效竞争。由此可见,社会公益价值是蕴涵在当代反垄断立法中的。

二、社会公益价值

由于各国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竞争政策不同,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或者说豁免度也可有所不同。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大小与反垄断法豁免范围的大小一般呈负相关性。如何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豁免的适用范围,需要从社会公益价值角度考量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各国在确定反垄断法豁免条款时往往会从多个层面进行考察,试图寻找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产生是社会决策机构基于人们对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的合理诉求;也有学者把该制度同社会公益、效率和公平、伦理道德的价值联系起来,认为“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制度仍然存在独有的价值目标,即社会公益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伦理道德的固有价值追求”;还有学者认为豁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采取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垄断的存在,虽然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其所能达到的目的与优化市场结构提供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旨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据此,除外适用制度实现的也具有效竞争这一目标模式”;更有学者直接把这一制度归因于经济效率、垄断效果和公益,“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因素:垄断的直接经济效率性、垄断的竞争效果和公共利益。”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和相异的层面探讨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生成缘由抑或价值诉求。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有效竞争。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也必然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正如竞争具有两重性一样,具有两重性。在某些经济领域如邮电、通信、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因为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公共生活造成损害。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公平交易法”第14条明确将“有益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联合行动”排除在反垄断之外。德国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8条“部长特许”的根本理由就是“出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必须对竞争进行限制”。由此可见,社会公益价值是蕴涵在当代反垄断立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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