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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输港劳务业务的管理,规范驻港劳务管理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原则上每家经营公司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不少于3名,其中包括经理、业务员和会计各1名。3.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的期限为两年。

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外经贸部1998年1月24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输港劳务业务的管理,规范驻港劳务管理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的确定

1.输港劳务经营公司向香港派遣劳务管理人员的目的是加强对在港劳务的管理,协调劳务人员与业主的关系。管理人员指标的确定以各公司输港劳务业务的业务量为主要依据。各公司管理人员的数量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核定,管理人员选定后须经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并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外经贸委(厅、局)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后派出。

2.输港劳务经营公司必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在当地注册,领取职业介绍所牌照。原则上每家经营公司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不少于3名,其中包括经理、业务员和会计各1名。

3.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的期限为两年。经营公司在获得指标后必须在6个月之内将人派出,否则指标作废。

4.经营公司在港劳务业务如有较大幅度增长,可随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外经贸委(厅、局)向外经贸部申请增配驻港劳务人员指标,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后作出批复。

二、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的使用

1.劳务管理人员的指标必须专项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将劳务管理人员的指标分配给不从事输港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其他人员,更不得倒卖或变相倒卖。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劳务管理人员的指标,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2.严禁使用持《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获短期签证)的人员在港从事劳务管理工作。

三、驻港劳务管理人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

1.经营公司派出的驻港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外派条件,政治上可靠,身体健康,懂业务,有工作能力。对违反纪律、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不宜在港工作的管理人员,经营公司必须立即将其调回,然后再派人替换。

2.劳务管理人员赴港前要接受专门培训,了解国家有关输港劳务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本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业务经营情况,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

3.驻港劳务管理人员到港后,必须及时到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经营公司对劳务管理人员的派出、任职及撤换,事前均应通知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港澳办。

四、输港劳务经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办法在内地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报告经营公司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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