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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热污染怎么办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6 遭遇热污染怎么办?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尚无专门针对“热污染”的法律规范。王先生有权要求面馆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停业,以消除噪声、热污染,并有权要求面馆赔偿损失。为了有效防治“热污染”这一新的污染形式,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制定环境热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控制标准,采取

5.6 遭遇热污染怎么办?

在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为了获取能量大量消耗各种燃料,在燃料转化为能量的过程中,不仅会产生一些废渣、废气,还产生了大量的热量,这些热量也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形成污染。生活中老百姓遭遇热污染怎么办?法律如何来救济呢?

王先生楼下有家面馆,因面馆的操作间没有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操作间只要工作,热气、热能就通过楼板进入王先生家中。操作间里压面机、洗碗机的轰鸣声也让王先生一家人心烦意乱。由于面馆存在噪声、热污染问题,王先生一家人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之中,全家人经常感到疲劳、耳鸣、头疼和失眠。王先生在多次与面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热污染和噪声污染为由,将面馆告上法院,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并要求面馆支付电费、空调折旧费、医药费、地板损失费、公证费、测试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6万多元。王先生所在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王先生家与面馆确实构成相邻关系,但王先生所主张的热污染问题,目前国家就此没有相关规定,无法确认面馆对王先生构成的热污染是否侵权。而对噪声污染问题,依据双方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面馆噪声超过国家有关标准。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判令面馆给予王先生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定责任正确,但补偿数额偏低,于是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对王先生一家进行经济补偿1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3年2月18日)

本案是一起因热污染引起的环境纠纷案件。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尚无专门针对“热污染”的法律规范。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4条对污染类型的列举并没有穷尽,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条中的“等”字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立法者考虑到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会有未能考虑到或者现在根本不成其为污染的新的污染形式出现,因此用“等”字做不完全列举。时间已经证实了立法者的远见,当时未列出的热污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污染源,并有逐步普遍的趋势。因此,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热污染的排污者一样负有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废热水引起的环境热污染作了简要规定外,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对热污染予以规范。正是因为现行法律尚无对“热污染”概念和标准的规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热污染”法律认定的困难。什么是热污染?热到什么程度才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对“热污染”的解释为:由于人类某些活动,使局部环境或全球环境发生增温,并可能对人类和生态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即时或潜在的危害的现象。这一概念比较抽象,并且没有相关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某一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热污染”。本案中两审法院就以“热污染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定了王先生的热污染侵权主张。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以民法中的相邻权纠纷审理此案而不是以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审理此案。

我们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关于热污染,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污染防治规范和相关环境标准,但这不等于说没有国家标准就不存在污染。根据污染的定义和特性,只要排放的热量超过了人们普遍忍受的极限,就可以认定造成了热污染。《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就是加害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他人遭受损失。因此即使热污染领域尚没有国家标准,只要可以认定行为人排放热量的污染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至于热污染的产生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热污染没有标准的规定只能免除有关的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以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案件。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依法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因一方所有人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谋求共同利益、调和冲突而依法确认的权利,主要包括相邻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兼顾各方利益,力求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影响他方利益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他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面馆与王先生即为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面馆在经营期间压面机、洗碗机、风机的噪声排放等行为,均对其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王先生有一定影响,干扰了王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王先生有权要求面馆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停业,以消除噪声、热污染,并有权要求面馆赔偿损失。法院最后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对王先生一家进行经济补偿1万元。虽然两审法院都认定并支持了王先生的赔偿请求,但其不适用《环境保护法》的做法是值得讨论的。同样,法院因此而以公平责任原则而不是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

造成热污染最根本的原因是能源未能被最有效、最合理地利用。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热污染将日趋严重。然而,法律对“热污染”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缺乏一个标准来衡量其污染程度。为了有效防治“热污染”这一新的污染形式,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制定环境热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控制标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治热污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4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35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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