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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乱堆,鱼塘受损,谁之过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 垃圾乱堆,鱼塘受损,谁之过?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吴某可以要求市环卫处和蔡某赔偿损失。本案中市环卫处和蔡某构成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内部关系的追偿来处理。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1 垃圾乱堆,鱼塘受损,谁之过?

乱堆垃圾会影响我们的生活环境,一些垃圾堆有的堆在水塘边,有的直接堆在生活小区内。这些垃圾堆散发出难闻的异味,引来苍蝇乱飞,一到下雨天,更是污水横流,会给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对于垃圾乱堆,百姓是深恶痛绝,法律有何对策来解决这一扰民现象呢?

2005年,为了尽快致富,吴某想到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和村组商议,他得到了村里鱼塘5年的承包权。之后吴某便筹措资金完善了鱼塘的设施,并购买了500公斤的鱼苗,投放在鱼塘中喂养。但从2005年8月开始,他便发现有运垃圾的卡车将整车整车的垃圾卸在自己鱼塘边的菜地里,经过四处打听,他才得知原来是菜地承包人蔡某和市环卫处在2005年8月签订了在菜地堆放垃圾的协议,当时他并没有在意。2005年11月,一场大雨过后,他鱼塘里的鱼一夜之间全部死亡,吴某这才发现是垃圾的污水流进了鱼塘,导致了鱼的死亡。市环卫处在菜地堆放垃圾的行为合法吗?吴某又该怎样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随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容易传播疾病。因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41条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此外,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本案中市环卫处与蔡某签订在菜地堆放垃圾的协议,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将生活垃圾运往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处理场的规定。市环卫处在菜地堆放垃圾属于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的行为,其行为对鱼塘的生态环境和村的生活环境可能产生污染,事实上也造成了鱼塘鱼死亡的损害后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合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可由市环保局责令市环卫处停止在鱼塘边堆放垃圾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吴某由此遭受的损失怎样挽回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4条第1款也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吴某可以要求市环卫处和蔡某赔偿损失。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吴某既可以请求市环保局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市环卫处和蔡某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市环卫处和蔡某对吴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吴某不必一一举证各个加害方的赔偿比例,可直接向市环卫处和蔡某任意一方提出请求获得全部赔偿。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内部关系的追偿来处理。

对于本案来说,市环卫处作为负责城市垃圾清扫的组织,明知垃圾乱堆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后果,还将垃圾堆放在菜地,主观过错较大,并且其垃圾堆放行为与吴某鱼塘的鱼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蔡某,其菜地与吴某鱼塘相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但其却与环卫处签订垃圾堆放协议,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当今人们生活消费水平越来越高,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垃圾处理成了一个城市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难题。我们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加大垃圾的综合利用和回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在此,也提醒人们,乱丢垃圾污染环境于法不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7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40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41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74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第84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11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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