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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分割适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准据法分割适用_武大国际法评论五、准据法分割适用跨国侵权法,是否应该切割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两个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选法规则,此涉及选法方法上的另外一项问题,即准据法分割适用问题。更可见准据法分割适用,在选法上是无法避免的。因此真正的问题是,究竟在哪一种范围内,允许准据法分割适用。既然当事人已经提出争议,法院必须分别侵权行为以及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分别说明认定的理由,事实上,也就分割了准据法的适用。

五、准据法分割适用

跨国侵权法,是否应该切割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两个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选法规则,此涉及选法方法上的另外一项问题,即准据法分割适用问题。所谓准据法分割适用(Depé9age)是指一个涉外案件,经过定性后,必须就案件事实所产生个别不同的争议事项或问题(issue),适用数个不同的选法规则,并因此在该涉外案件中,形成适用数个准据法的情形。[49]如跨国契约的纠纷中,可能同时产生契约方式以及契约效力的争议,就契约方式可能必须选择适用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条之规定,效力的问题则另外选择适用同法第6条第1项。[50]虽然有学者认为准据法分割适用,应该属于选法规则竞合或是欠缺的问题,可以通过定性,限定个别选法规则的适用范围解决该项问题,[51]不过也有学者指称其实这是在涉外案件处理选法问题上,一项普遍的现象,[52]在契约上也有所谓单一论与分割论的争执。[53]而在国际条约上,欧盟1980年《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分别在第3条、第14条就契约债务的个别事项选择适用不同的选法规则,明白地承认准据法的分割适用。而在2007年《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即所谓《罗马条例Ⅱ》,也分别在第4条以及第17条就跨国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不同的选法规则,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均承认准据法分割适用。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上,在前述案件中,台湾“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切割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以及损害赔偿范围,分别适用不同的选法规则,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更可见准据法分割适用,在选法上是无法避免的。因此真正的问题是,究竟在哪一种范围内,允许准据法分割适用。[54]

在选法方法的理论上,无论是传统的理论或者是利益分析理论,都有学者主张准据法是就整个涉外案件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决定该案件由某个国家法律管辖该涉外案件,准据法也应该被当作一个整体而被适用,不能分割成数个部分。[55]不过,此种具有将选法当作是立法管辖,而分配适用各国法律的想法,受到许多学者的批判,认为选法不是将涉外案件简单地归由某国家法律管辖,而应该是为涉外案件找寻联系性最强的法律。涉外案件中涉及许多的争议,不同的争议,与不同的国家具有程度不同的联系性。交通安全规则可能与道路使用的地方具有较强的联系性,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可能与被害人住所、行为人住所有较强的联系性,选法目的就是找出与该争议具有联系性最强的法律。这在利益分析理论里,更是屡被强调。[56]而且观察诉讼实务的运作,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当事人是针对各项争议问题,各具理由,提出各项攻击防御,法院也必须针对个别争议问题回答。法院既然无权限制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提出各项攻击防御的争点,则随着诉讼争点的不断提出,法院必须不断地考虑准据法适用的问题,当然就不可能将准据法限制成为一个争点而已。这在前述台湾法院的判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事人在第一审只就侵权行为提出争议,但到了第二审,便提出损害赔偿范围的争点。既然当事人已经提出争议,法院必须分别侵权行为以及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分别说明认定的理由,事实上,也就分割了准据法的适用。[57]

另外一项反对准据法分割适用的理由,是认为法律经常是一个整体,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损害赔偿的判断,可能与当地保险制度密切相关。如果分割适用准据法,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最后可能形成各自法律所不愿见到的后果,例如受害人的损害无法被填补,保险公司免除应尽的保险责任等。这项批判或许是准据法分割适用的致命问题,通过准据法的调整,[58]也许是一项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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