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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决断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主权决断论施米特之主要著作多写作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到魏玛德国的政治动荡时期,他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德国民族的兴亡与宪政体制之根基的关系。这可以称为人民主权的神权“模拟论”。

一、主权决断论

施米特之主要著作多写作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到魏玛德国的政治动荡时期,他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德国民族的兴亡与宪政体制之根基的关系。施米特对韦伯所阐述的现代性条件下的价值纷争的困境具有敏感而深刻的把握。他认为在“诸神之争”不可解决的状况中,宪政体制根本的正当性无法诉诸任何价值规范,而必须求助于一个超越规范之争的绝对权威。这是他辨别“合法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的用意所在:“当今谁想强调自己拥有正当(Recht),为自己的诉求辩护,他所使用的词语至多是正当的(legitim),而不是合法的(legal)。”[11]在他看来,“在今天,以规范主义的方式虚构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就与一个现实存在的合法意志的正当性发生了显著的、无法消除的对立。正是这种对立——而非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或者民主政体的对立,在今天才是决定性的,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隐晦、模糊的”。[12]因此,不是政体问题而是“合法意志的正当性”,才是决定性的问题,只有这种合法的意志才能提供宪政体制的绝对正当性。在传统的神权政治衰落之后,这个绝对性必须来自世俗人间。于是,施米特面对的难题就是:这个绝对性必须既是世间的(否则就不是现代的),又是超验的(否则就会卷入价值规范的纷争而无法成就其绝对性)。施氏从马基雅维利、卢梭以及西耶斯的主权论传统中找到一种建构绝对性的方式,发展出他的主权决断论——将世间的“人民”通过“普遍意志”,提升为一个抽象的、具有超验力量的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人民的意志和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信念,其意义类似于一切权威来自上帝的信念。”这可以称为人民主权的神权“模拟论”。[13]然而,世间的“人群”何以合成具有神性品质的至高无上的人民?施米特扬弃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成分,强化了“政治同质性”的概念:“源于人民制宪权行为的宪法与社会契约必定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制宪权的民主制原则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若欲成为制宪权主体,就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必须被预设为政治统一体。相反,社会契约、社会协议或国家契约(在此无须讨论这些‘协议’的区别)的订立则旨在奠定人民的政治统一体的初始基础。因此,如果我们认为社会契约的订立必不可少的话,人民制宪权学说就必然预设了社会契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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