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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许状的宪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特许状”的宪法有多种名称,除了“特许状”之外,还有“基本法”、“和解书”、“特权书”等名称,但在内容方面,都是规定介于国王与其下属之间的特定统治关系。因此,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在对欧洲历史上的特许状制度进行研究之后,认为它“既是政府组织的特许状,又是市民权利和特权的特许状,在实效上,它们是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1]或“宛若成为一部微型宪法”。

二、作为特许状的宪法

封建社会时期的欧洲,受古代罗马制度中保护关系及田庄制度的影响,普遍实行以赏赐和持有采邑为基础的封主和封臣制度,封建国王为答谢其臣属在战时提供骑兵参战及日后能取得财政上的来源,在将土地赐给或封给臣属的同时,往往颁发一种叫做“特许状”(Charter)的证明文书,赋予世俗贵族或教会贵族在其领地之内享有不受国王代理人管辖之权。至公元10世纪,随着商业的繁荣和贸易的兴起,作为商业活动中心的城市在欧洲开始大量出现,集中居住于城市之中或周围的商人阶层为了通商的便利和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在生产基础相当巩固,行会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开始了反抗封建领主和封建王权,争取城市自治的斗争。考虑到可以从城市获得财政的资助,封建的国王也像对待领主那样向城市颁发特许状,承认城市享有日常权利、特权、特许权及豁免权等自治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迁移到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的农奴,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可获得自由;自治城市有权选举城市的政府,运用商业习惯或商法来裁决市民之间的纠纷;市民有权携带武器,任意处理自己的财产及有免受神明裁判而在自治城市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有限制王室的征税和罚款权力的权利等。这样的特许状在欧洲的历史上非常普遍地存在着,现存的最早一份特许状是公元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其内容仅仅是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的特许状对新阶级的要求作了较多的让步,反映了新阶级对自己的需求有了更多的觉醒。

作为“特许状”的宪法有多种名称,除了“特许状”之外,还有“基本法”、“和解书”、“特权书”等名称,但在内容方面,都是规定介于国王与其下属之间的特定统治关系。特许状的取得可能是出钱购买的,也可能是人民起义获得的,取得特权的领土特别是城市仍然要受王权的管辖和统治,但却居于特殊的地位和享有一系列特殊的权利,如“钱币特权”、“赋税特权”等。特权等级如贵族享有“例外权利”,不仅不用缴税,还有自己的等级审判权,各自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着近乎完全独立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它们对国王统治的服从只是形式和名义上的。特许状制度的存在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是不应有绝对的王权存在,任何统治者,无论他的地位多高,无权随心所欲地把他的个人意志强加给他的臣民。这一精神,不仅通过特别赋予的特权及豁免权可以体现出来,而且还反映在比如波兰1374年《科息斯条约》及匈牙利1222年的《黄金诏书》所规定的贵族有选举国王和对国王进行战争之权上。

其次是特许状制度实际隐含着这样的思想,即统治权的享有以被统治者的两间及维护被统治者的权利为前提,统治者必须同意要按照公正的法律进行统治,臣民们则必须保证服从统治者公正的统治。任何一方若有违反,另一方就有权采取行动加以纠正。

最后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实际上存在着互惠的关系,各自都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其统治就难以为继。

上述三个方面,细加体会,不难发现其与近代的宪政主义有内在的相通之处,甚至可以说是为近代宪政主义的产生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生成提供了适宜的传统背景。因此,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在对欧洲历史上的特许状制度进行研究之后,认为它“既是政府组织的特许状,又是市民权利和特权的特许状,在实效上,它们是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1]或“宛若成为一部微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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