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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一、本票准用汇票原因汇票与本票是票据中两个重要的分类,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要进行深入了解。各国关于本票准用汇票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除此之外,关于出票的定义,也可以准用汇票相关规定。由于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这条也不予准用。除此之外,汇票追索权中有关“承兑”的内容均不适用于本票。

第四节 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

一、本票准用汇票原因

汇票与本票是票据中两个重要的分类,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要进行深入了解。从欧洲票据发票史看,本来是本票最先出现。后来在本票上附加了支付委托书,逐渐便形成汇票。[3]慢慢随着异地贸易的发展,本票的局限性体现出来,因其一般只在出票人场所付款而导致交易不便,相比之下汇票要灵活得多。因此《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将这两种票据并列在一起。汇票使用较多,故规定较完备详细,而本票则用简略的语言来归纳,与汇票相似处则直接准用。

在现实操作中,本票准用汇票规则,最主要由于汇票规定得详尽以及本票在很多方面确实与汇票相似;除此之外,应该还出于对法条的精简和高效的考虑。所以,本票对汇票的准用是有历史和现实操作原因的,是值得实行的。

二、立法模式

关于本票对汇票规则准用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列举式、概括式以及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列举式是指在票据法中将本票适用汇票的事项一一列出;概括式是指在票据法中概括规定除本票有特殊规定以外均准用汇票规定。各国关于本票准用汇票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日内瓦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列举式规定本票对汇票的准用。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77条规定:“下列关于汇票之各项规定,凡不与本票之性质相抵触者,均于本票准用之……”这就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本票对于汇票规则的准用。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取概括式的立法体系。例如英国《票据法》第89条规定:“依本部分的规定,除本条外,立法中有关汇票的规定,加以必要修改后,均可适用于本票……”这是典型的概括式立法体例。

三、我国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

我国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可见,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准用主要采取概括式规定方式;对某些特殊问题采取专门规定的方式。概括式立法虽然有利于法规的精简,但是毕竟本票与汇票还是不同的,有自身的特点,所以需要对本票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分析。

(一)本票的出票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相比,明显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除了自身规定外本票在出票方面仍然准用了汇票的一条规定:《票据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本票准用第24条相关规定,即“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除此之外,关于出票的定义,也可以准用汇票相关规定。

(二)本票的背书

本票的背书因与汇票差异不大,所以基本上能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但也要注意两点不同:首先,《票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由于我国本票为见票即付,故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其次,汇票中规定背书人要对本票未获承兑承担责任,而本票中没有承兑制度,所以背书人不承担此项责任。

(三)本票的保证

有关本票的保证,实质上也与汇票没有太大差异,但是仍有不适用于本票的规定。《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3)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这条也不予准用。在实际上,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信用度高且实力强,基本上没有保证的必要。所以本票的保证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四)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付款大致上也可以准用汇票的规定。但是《票据法》第77条关于付款人的规定以及第78条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规定与汇票不一样,不能准用,除此之外,第58条中关于汇票的期前付款规定也不适用于本票。

(五)本票的追索权

本票的追索权除下列的规定外也均准用汇票的规定:《票据法》第61条第2款中规定的有关“承兑”和“承兑人”的事项;关于付款人死亡、逃匿的规定。除此之外,汇票追索权中有关“承兑”的内容均不适用于本票。

【注释】

[1]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

[2]刘心稳著:《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

[3]刘心稳著:《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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