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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资格标准确定争议案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参赛资格标准确定争议案件?本案提出了体育组织者对申请参加赛事成员的准入及要求问题。案件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者可以获得参加该高尔夫协会组织的比赛的参赛资格。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尔夫协会准予其参加比赛。纽斯俱乐部诱导其他俱乐部违反上述合同,违反了澳大利亚竞争法的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参赛资格标准确定争议案件

?史蒂文格布洛治足球俱乐部诉英国足球联盟案

1996年,史蒂文格布洛治足球俱乐部是赢得了沃克斯霍斯联合会杯之后,满足了英国足球职业联盟关于升级的要求。但是,它没有在联盟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联盟对俱乐部财政和比赛场地的要求。因此,联盟取消俱乐部成为新成员的资格。俱乐部对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成为联盟成员。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出了体育组织者对申请参加赛事成员的准入及要求问题。俱乐部与联盟事先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并无加入联盟的权利。从判例法的角度来看,法院历来不颁发禁令,强制某个团体接受某些成员。根据契约自由的理论,应该由现有的团体成员来决定是否接受新成员。这也印证了主审法官卡恩沃斯的思路:“从来没有这样的判例被引用过,法院强迫某一私法组织违背该组织意思来接纳某一成员,甚至是在该组织控制了该成员的工作权利的情况下。”

案情虽然简单,但是可以想见,问题的症结在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干涉社团的自由。依法官的判案思路,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申请加入者在硬件方面不符合加入组织的规定是硬伤,无法调和,这也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属于私法领域的案件还是比较容易得出结论的,可一旦脱离了私法领域,契约自由将会受到限制和挑战。这在上述纳格丽诉菲尔顿案件中也得到了证实。[7]

?麦克因斯诉奥斯陆菲恩案

原告麦克因斯先生曾经是一位业余拳击手,后来成为一名职业拳击赛事的组织者,持有由英国拳击理事会颁发的许可证,同时持有一项司仪的许可证。但是,在与拳击理事会发生了一次纠纷后,该许可证被收回。在多次申请经纪人许可证未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起诉,主张应当进行听证。而理事会认为:已经考虑了他的申请,并且拒绝了该申请,他没有接受听证的权利。案件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梅格丽在判决中提出了解决案件的思路。他将案件分为申请型案件、剥夺型案件和期待型案件。在申请型案件中,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该机构遵守自然主义或者公正的原则。该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接纳或拒绝他的成员资格申请,无论以什么理由都可以。但是,在剥夺型案件中,如同纪律处罚剥夺已有的成员资格一样,该成员有权利要求被公平对待,必须对指控的事项进行告知,使之有机会对他的指控进行申诉,并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审查这些指控。在期待型案件中,申请者正在申请成员资格或者许可证,他有权利期待申请获得批准,或认为是有资格取得许可证。法官认为本案不是一个期待型的案件,因为此前原告从来没有持有过经纪人的许可证,而仅仅持有一个组织者的许可证和司仪的许可证,不足以支持其已建立期待。

?雷诉高尔夫协会

原告雷是一家高尔夫协会的选手,该协会组织对所有的选手举行了一次测试。通过者可以获得参加该高尔夫协会组织的比赛的参赛资格。不幸的是,原告没有通过考试,没有取得正式的比赛资格。雷向高尔夫协会要求听证,高尔夫协会予以拒绝。协会认为:根据章程的规定,合理的程序已经进行,公正的义务已经履行。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尔夫协会准予其参加比赛。经审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与公平行事有关的案件,涉及参赛资格问题。案件焦点在于原告没有通过考试,是否就丧失了参加比赛的资格。对此,法院持肯定态度。因为高尔夫协会已经履行了公正的义务,原告有充分的机会,通过考试这个渠道实现其参赛的目的。原告没能通过考试,是其能力所限,无法归因于其他。

当然,对于公平行事案件的审查,还需结合具体个案,进行专门分析。从判例看,法院一方面反对那些无理剥夺参赛者资格的决定,包括违反合法程序的情形,以此保障参赛者的合法生存权,但另一方面,法院也尽量支持体育机构的自治,尊重他们的自主管理权。

此外,本案还涉及禁止限制贸易行为论。但法院注意到了雷的合同是一个实习合同,而非贸易合同,所以排除了该理论的适用。实习合同的任何限制都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联盟的整体利益,提高职业水平,要求雷不仅仅会打高尔夫球,而且要求他掌握与高尔夫有关的知识,因此,设置考试这个前置条件是合理的。

?纽斯俱乐部诉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案

纽斯俱乐部是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的成员,它想建立一个独立于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的新的超级联盟。面对这种情况,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重新调整了全国联赛的规模。提出只要联盟中的其他俱乐部答应连续参加5个赛季的比赛,并且其间不再参加其他任何非经联盟组织或者同意参加的赛事,那么联盟就给予俱乐部连续参加全国联赛的权利。除纽斯俱乐部以外的其他俱乐部,都和联盟签署了协议,同意了上述条件。因此,获得了联盟给予的权利。纽斯俱乐部也试图和联盟进行妥协。但是,联盟拒绝了纽斯俱乐部申请加入拟建立的新超级联盟的要求。

纽斯俱乐部紧接着和其他俱乐部及球员签署协议,力图组建自己的联盟,对抗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与此同时,纽斯俱乐部还起诉了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要求法院基于竞争法,废止联盟与其他俱乐部之间的协议。联盟以及与联盟签约的俱乐部则提起了反诉,理由是纽斯俱乐部违反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那些和纽斯俱乐部订约的俱乐部和运动员,违反了他们先前的合同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联盟和俱乐部之间组建新联盟的合同是有效的。纽斯俱乐部诱导其他俱乐部违反上述合同,违反了澳大利亚竞争法的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颁布禁令,命令纽斯俱乐部不得基于建立新联盟而获得利益。

本案的焦点在于:俱乐部对先合同的违背,是否能导致其不得参加先合同规定的可以参加的赛事。案件的结果表明,原赛事组织者可以通过禁令阻止俱乐部参加新的赛事,这也是法律原则的体现。参加体育赛事权利的诉讼,很有可能出现如下的情形,即体育机构为了获得管理赛事的权力,以期获得经济利益,而通过金钱、法律等途径,威胁俱乐部或者运动员,实现其目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纽斯俱乐部违约侵害了联盟的利益,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纽斯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普通法上的合同原则。因此,原告的参赛资格被取消,应视为合理。

?俄罗斯马术联合会诉国际马术联合会案[8]

俄罗斯马术联合会请求国际马术联合会(FEI)为其增加一名参加奥运会盛装舞步个人赛的参赛名额。根据国际马术联合会的奥运会比赛规则,在盛装舞步项目中,每个国家的马术联合会最多只能有4名骑手参赛,在共50名参赛骑手中预留了10个名额给那些不组队参赛的国家,芬兰和以色列各获得了这样的一个名额,但它们随后均弃权,由澳大利亚和法国的队员替补。随后,俄罗斯马术联合会也请求FEI为其分配一个名额,但遭到了FEI秘书长的拒绝。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遂代表该国马术联合会,起诉至AHD。

仲裁庭认为:根据FEI的规则,俄罗斯理应获得这两个名额中的一个名额,但由于FEI的排名出现错误,使澳大利亚和法国的运动员获得了这两个名额。但是,如果严格按照FEI的规则,被替补上去的法国运动员将会被俄国运动员代替,这对她显然是不公的。因而,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和考虑公平、正义、合理,从保护运动员的利益出发,仲裁庭建议国际奥委会行使其职权,为俄罗斯增加马术比赛的名额,从而使澳、法、俄三国都能满意。

该案侧重于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凸显了奥林匹克运动“更高、更快、更强”的精神魅力。仲裁庭的做法促进了各国运动员的友谊,符合通过运动促进各国交流的目的。

?南静诉国际皮划艇联合会案[9]

澳大利亚运动员南静先是被澳大利亚报名参加女子双人皮艇500米比赛,但在澳大利亚奥委会(AOC)与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CF)作出一项妥协后,2004年6月26日南静改报参加女子皮艇500米个人赛,女子双人皮艇500米赛则由另外两名运动员保罗·哈文和苏珊·托格参加。雅典奥组委于26日确认了保罗·哈文与苏珊·托格的参赛资格,但ICF拒绝南静参加女子个人500米赛,理由是报名晚于最后的截止日期,AOC亦口头支持ICF的这一决定。但AOC抗辩说,在同一天的报名中,保罗·哈文与苏珊·托格的报名却没有被认为超时,ICF的做法显然自相矛盾。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根据同等对待的原则,南静应被接受参赛,因而裁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国国家奥委会诉国际皮划艇联合会案[10]

在雅典奥运会皮划艇参赛资格分配中,ICF重新分配近20个未用完的参赛名额。在此期间,法国奥委会要求ICF重新分配给其两个名额,但由于ICF未按规则办事,此要求未获准。恰巧,在8月21日的技术会议上,中国3名选手和罗马尼亚1名选手弃权,这样,又出现了4个名额的空缺。法国皮划艇联合会请求让两名法国选手顶替该4个空缺名额中的两个,参加8月23日进行的男子双人划1000米比赛,但这个请求又遭到了ICF的拒绝,ICF认为其没有义务来分配这4个空缺席位。而且,如果将其中两个名额给法国的话,也会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随之,法国国家奥委会代表其皮划艇联合会起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AHD)。

仲裁庭认为:如果ICF在重新分配空缺名额的过程中存在错误,那么该两名法国选手就有资格在重新分配名额中获得参赛资格。但是,法国奥委会没有及时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是在8月21日以另外一个理由——空缺4个名额对皮划艇运动的发展不利——提出重新分配给其名额,这大大超出了奥运会所允许的时间限制(AHD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案件),因而驳回了上诉。

以上两个案件都涉及了奥运会参赛名额的问题,前者是直接根据FEI的替补方案提出的上诉请求,后者则是以名额空缺对皮划艇运动发展不利为由,提出上诉。根据《仲裁规则》第16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有完全的权力认定申请书所基于的事实,即仲裁庭只会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作出裁决,而不会去考察其他原因。显然,后者的诉因就很难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可见,在向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时,合适的诉因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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