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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增设有限合伙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并满足人们物质文化上的多种需要有限合伙大多为中小企业所采取的经营组织形式,且多从事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营业。

三、立法增设有限合伙的积极作用

(一)符合市场经济对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要求

市场经济得以运行和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必备条件就在于各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尤其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行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事实上有限合伙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大量存在,其程序简便运营成本低,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其业已存在,需要法律提供保护和保障,但在立法上我国没有确认其法律地位。这种立法上的欠缺,显现出我国市场经济微观基础欠缺的局面,法律是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因此,在立法上增设有限合伙的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投资途径并相应地使社会资源有了增值的机会,在现有的经济法律环境下,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且风险小,投资人出资后,不参加合伙经营,其所参加的其它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不受影响,出资就有回报,这种拾遗补阙的作用可更好地激发人们的投资欲望,满足人们对利润最大化的需求。

(二)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并满足人们物质文化上的多种需要

有限合伙大多为中小企业所采取的经营组织形式,且多从事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营业。与国家所倡导和保护的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市场经济相吻合,也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出现的多层次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满足人们就业需要,发展和壮大第三产业,保持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用明显。这也符合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要求第三产业同步发展的经济规律,另一方面,有一种经营形式就能够增加一份吸收就业人员或劳动力的能力。目前,恰逢我国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减员增效,大量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同时国家着手进行机构改革,实行裁员分流,因而有限伙的增设恰似雪中送炭,它可以为下岗人员提供自谋职业与再就业的机会,这对于谋求下岗人员的安置出路,减轻政府的负担和压力,稳定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企业形式的互补性,保持合伙具有的稳定与持久性,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有限合伙较普通合伙的稳定与持久性,前已述及,此处不赘,笔者欲指出的是,在立法增设有限合伙而与已有的普通合伙并存的情形下,当事人有了择其一而设立的自由,并且为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与合伙人主观情况的变化,在不中断合伙的存续及经营前提下,可实现两种合伙形式的互相变更,从而促进合伙的稳定、持续和健康发展。

(四)对国有企业参与合伙经营,发展壮大自己十分有利

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在法律上对合伙的身份是不设限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虽规定了合伙型法人联营,允许联营成员约定责任形式,这种带有时代特点的立法规定,这与民法公平、平等的原则相违背,体现的是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为合伙型联营逃避责任提供了便利与机会,这种法内“特权”不符合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增设有限合伙,至少可以使法人尤其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由于法人合伙后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它合伙人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不仅会消除法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累及法人本身的顾虑,还可以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要求,为各类企业提供扩展经营空问的机会并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与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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