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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一、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不是完全统一的,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而发生变化。实证学派提出的刑事政策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采取,西方学者认为刑事政策从此进入科学的阶段。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策略的总称。总之,从我国客观存在的犯罪情况出发,制定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

一、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

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不是完全统一的,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而发生变化。

(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初期的刑事政策以启蒙思想为指导

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伴随资本主义的出现,产生了启蒙思想,它主张理性至上,认为“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1)主张个人”应当从传统和权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建立符合‘永恒真理’、‘永恒正义’的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2)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等,提出了一些人道主义的、合乎理性的刑事政策思想,即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残酷的刑罚,强调犯罪的一般预防等,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在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特别是1810年的拿破仑法典中得到适当的体现。

(二)19世纪末期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政策转而以实证主义为指导思想

在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逐渐由实证主义取代启蒙思想。实证主义者标榜自己是“科学的哲学家”,只承认“实证的”(确实的)事实,实际上是只承认主观经验。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加剧,犯罪日益增加。为了解决抑制犯罪问题,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意大利的龙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等,用实证的方法对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进行考察,提出了一系列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思想,又称为实证学派。他们从生物学的角度探求犯罪的原因,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主张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实行不同的处遇方法。由于他们的犯罪原因论的反科学性,即使在他们学派内部也遭到激烈的反对。菲利后期就转向刑事社会学派,主张从个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方面探求犯罪的原因,刑事社会学派也是以“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亦属实证学派。属于这一学派的李斯特等提出教育刑主义、目的刑主义,从此,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他们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倡导对罪犯或者有犯罪危险者的新处遇方法——保安处分或不定期刑。这些对策随后在1897年瑞士刑法草案中得到反映。以后不少国家在自己的刑法典中都规定了保安处分。实证学派提出的刑事政策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采取,西方学者认为刑事政策从此进入科学的阶段。刑事社会学派对刑事政策的发展,确实起了促进作用。

二、我国刑事政策指导思想的具体内容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认识路线和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也是制定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刑事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从适用对象、确定目标到它所采用的策略、手段各方面,都同其他各种政策有所不同。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策略的总称。因此,在研究刑事政策如何从实际出发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现象存在的长期性。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的和个体的多种原因,犯罪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而是时起时伏,长期存在。只有正确认识同犯罪斗争的长期性,才能制定出正确的刑事政策。

2.客观存在的犯罪态势。犯罪态势,包括现状即当前犯罪发生状况和将来犯罪发展趋势。犯罪态势如何,是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只有科学的分析态势,才能明确重点打击以及争取的对象,才能制定出界限分明的政策。

3.犯罪人的实际情况。犯罪人是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只有针对各种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的手段,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4.犯罪产生的原因。只有科学地认识我国存在犯罪的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有效的对策,逐步清除产生犯罪的土壤,减少以至最终消灭犯罪。

总之,从我国客观存在的犯罪情况出发,制定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概排斥中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刑事政策。相反,对于人类所创造的一切刑法文化,包括刑事政策思想和制度,我们都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精神,加以借鉴和吸收。

(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体现这一政策的一些具体刑事政策,正是以上述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来的。犯罪情况是复杂的,犯罪分子的情况也是复杂的。就犯罪而言,有的非常严重,有的属于一般,有的则比较轻微;就犯罪分子而言,有的属于首恶,有的属于胁从;有的犯罪后能坦白交代,有的则顽固抗拒,有的有立功表现甚至立了大功。党中央分析了犯罪分子的这些具体情况,据以制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初叫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后来这一政策发展成为对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1956年9月19日,在中共“八大”第一次会议上,罗瑞卿同志在题为《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的发言中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这个政策的制定是根据反革命分子的各种具体情况而提出的……”,这清楚地说明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思想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所起的指导作用。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性质各异,不仅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而且各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其表现形式更是千态万状,各种不同犯罪的升降率也经常在变化。因此,我们在斗争策略上,不能一成不变,应当因时、因地而异,明确打击重点,利用犯罪分子内部的矛盾,争取多数,最大限度地孤立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予以打击。

同任何事物一样,犯罪分子内部也不是铁板一块。其中,既有怙恶不悛的惯犯和罪恶累累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主犯,也有偶犯和犯有一般罪行的从犯;既有主观恶性很深、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有受胁迫参加犯罪、罪行较轻的胁从犯;既有顽抗到底、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死硬分子,也有主动自首、彻底坦白交代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如此等等。根据犯罪分子本身客观存在的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政策策略,实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起了重大作用。即使是罪该处死的死刑犯,也有不同的情况,对他们也应该有所区别。我国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提出的“死缓”政策,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毛泽东同志指出:“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总之,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对犯罪分子不加以区别,也就没有刑事政策可言。

(三)打击和预防犯罪相结合

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打击犯罪,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依照国家法律进行惩治。它不仅对犯罪有压制作用,对犯罪分子本人有惩罚、教育的作用,而且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一般预防作用,即警戒、恫吓作用。预防犯罪,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而言,动员社会上的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多样手段,从各个方面抑制、削弱以至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防止或减少犯罪的发生。如果说打击犯罪是“治标”,那么预防犯罪就是“治本”。只有在“治标”的同时,大力进行“治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近些年来,我国提出的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把预防犯罪提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进一步丰富、发展了我国的刑事政策思想和理论。惩罚是古老的、效果不佳的犯罪对策,而预防才是现代犯罪对策的核心和本质。

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到以预防为主,这是西方刑事政策演变的基本路径。对犯罪进行预防是刑事政策(或者明确地称之为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基本标志。如果说惩罚犯罪是基于报复的心理需求而不是针对犯罪产生原因而作出的非理性的选择,那么,预防则是基于减少犯罪的社会效果需求而直接针对犯罪产生原因的理性选择。从惩罚犯罪到预防犯罪的转变,是刑事政策从非理性到理性迈进的一步,是从无知向科学迈进的一步。然而,这一步却是艰难的。因为预防犯罪不仅包括犯罪前的社会预防,而且包括犯罪后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罪犯的处理,主要不是根据罪行处以相应的刑罚,而是如何防止其下次再犯罪。它包含着对罪犯的宽容。

以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来源于犯罪学理论的推动,更确切地说是来源于犯罪不断增加的客观事实。西方国家在19世纪中后期,犯罪现象不断增加,人们把解决犯罪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刑法,而刑法却无能为力。人们就不得不在刑法之外另辟蹊径,尤其是从减少犯罪出发,开始了对犯罪产生原因的探讨,于是犯罪学便应运而生。犯罪学理论最初的重大贡献是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刑罚针对的是罪行,并不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所以刑罚只解决犯罪人与被害人(包括社会)的矛盾冲突问题,而不直接解决犯罪减少的问题。犯罪的减少要靠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和犯罪发生后对犯罪人再犯罪的预防,于是,现代的刑事政策产生了。

落实以预防为主的现代刑事政策,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社会预防,在制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包括犯罪预防的内容,对犯罪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的预防;另一个就是刑法的预防,制定预防刑法。

(四)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犯罪与刑罚是一对孪生兄弟,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阶级斗争,产生国家以来,他们一同来到世间,形影不离。如果说,犯罪是一种“文明社会中的野蛮”现象,那么,刑罚到底是什么呢?对此,人们有各种不同的回答。有的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同态报复或等价报应,是对犯罪恶害的制裁;有的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以保卫社会为目的,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就是说,前者片面强调刑罚对犯罪的惩罚作用,而后者则片面强调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作用。

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兼备惩罚与教育两种机能。对犯罪人依法定罪判刑,不仅是对其在政治上、道义上作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而且对其造成一定的痛苦,即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等。这些都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是刑罚的自然属性。除此之外,刑罚还有教育作用:一方面,对于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依法对他们的行为定罪判刑,可以使其从中受到教育,不再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又可以警告、教育其他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犯罪。因此,不应忽视刑罚的教育作用。但是,对犯罪进行惩罚是前提,是基础。如果对犯罪分子应该惩罚而没有惩罚,那么惩罚的教育作用也就体现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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