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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与培训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一、教师的考核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为教师的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提供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七章则对奖励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其成为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政府对教师进行奖励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 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一、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为教师的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提供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和《教师法》第五章分别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并对教师考核内容、机构、原则、意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这里规定了教师考核的具体内容,即: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项。

1.政治思想

政治思想是教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道德观念两个方面。政治态度主要指教师要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主张。道德观念主要强调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2.业务水平

业务水平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两方面要与所任职务相称。专业知识包括教师的学历、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科研探索能力等。业务能力主要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表达讲解能力、组织辅导能力、改革创造能力等。教育教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从教学效果上反映出来。

3.工作态度

工作态度主要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有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态度主要通过教师的治学态度、履行职责程度及创新精神来表现。只有热心于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踏实刻苦,负有钻研精神的教师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

4.工作成绩

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本职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它是上述三个方面的综合反映和教师工作的价值所在。对工作成绩的考核可以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学生的成绩状况、学生运用知识状况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学术论著成果等。

(二)教师考核的实施

1.实施机构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考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教师考核的主要机构为聘任教师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时,为了考核能够公正、客观、顺利,教育行政部门要执行监督和指导职能。

2.考核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里规定了客观、公正、准确作为教师考核的指导原则以及将广泛听取意见作为原则保障的民主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具体指教师的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对教师成绩作出合理评价。考核制度要严格、公正、无偏私,对教师一视同仁,不徇私情。用发展辩证的眼光看问题,防止将优点或缺点扩大化。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是考核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准确的保证。

(三)教师考核的意义

1.教师考核有利于确定客观的教师任教晋职标准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教师的考核关系到教师受聘、晋升、奖励等切身利益,使教师受聘晋职等有法可依。教师考核具有导向作用,通过考核,能够使教师遵循教育规律,这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教师考核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与职务薪金挂钩的教师考核,只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3.教师考核有利于学校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通过长时间的一系列的考核,学校可以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教师思想业务档案,对教师的情况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教师队伍中出现的常规性问题,提高学校整体工作效率,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

二、教师的奖惩

教师的奖励与惩罚,是我国教育法体系里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师队伍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保障,它有效地维护了教师工作质和量上的人际公平,并标识了教师的行为底线。

(一)教师的奖励

教师的奖励主要是指由政府、社会和学校依法提供给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物质奖赏和精神鼓励。《教师法》第七章则对奖励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其成为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政府对教师进行奖励的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教师奖励项目的设定体现在多个方面,多种形式。《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无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还是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只要是有突出贡献,都给予表彰和奖励。于此,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也设立了多个方面的教师奖项。国家对教师所设立的奖项主要有:“教学成果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151号颁发《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给予奖励。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具备的条件是:国内首创的;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1998年1月8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条例》,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这使教师无论在全国各地的哪个级别的学校,或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哪种职务,都会得到比较公正的认可。此外教师奖项的内容还体现在物质和精神多种形式的结合上。物质奖主要包括奖金或实物,如工资晋升、住房条件的改善、学习和进修机会的提供等。精神奖主要是授予荣誉称号、宣传优秀事迹、发放奖励证书等。

《教师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指出了教师奖励的三种来源,即政府、社会和学校。在保证各级政府和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国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关心教育事业,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我国现有的来自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项有:“霍英东青年教师奖励基金”,曾宪梓“师范院校优秀教师教育基金”等。

(二)教师的惩罚

教师的惩罚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实行的对教师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精神、物质以及法律上的惩处。主要分为违反教师道德、违反职业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惩处措施和办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其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身心发展状况,为此,教师应当恪守其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其职业道德是受全社会监督的,违反职业道德主要受到的是精神上的指责和舆论的惩罚。

教师应遵循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并且应遵照所在学校要求的规章制度,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应当以违反教师义务受到学校以及职业范围内的惩罚。如《教师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即教师必须在国家所规定的教育方针范围内授课,按时完成教学计划。另外,教师有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等职责。

教师违法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教师已违反了最基本的做教师的要求和法定义务,对受教育者本人和教学工作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教师中的违法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培训

教师的培训,是指专门的教育机构为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在知识更新换代迅速提升,网络教学成为可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新一轮探索期的信息社会,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知识理论,才能摆脱人类面对实践倍感乏力的困境。这也是终身教育理念对教师教育提出的要求。《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和《教师法》第四章都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一)教师培训的责任

教师培训是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教师本人以及全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这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在教师培训工作中的权责。它要求各级政府把组织教师进修当做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保证经费的拨付,使各级各类教师在职培训机构形成网络,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并能够从实际出发,有规划、有组织、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同时,接受教育培训也是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法》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负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提升教育教学素养是每个教师应当负起的责任,也是对教师职业水平提升的保障。最后,教师素质的提升离不开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教师的科研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活动所涉及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部门都应给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二)教师培训的内容

《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这规定了教师培训的具体内容。首先是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培训,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形式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和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等。其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其次是对教师的业务培训。主要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和教育理念的更新两部分。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最基本能力,是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而教育理念则是支配一个教师教育行为和教育改革的灵魂,先进的教育理念是教育创新和教育革新的动力源泉。

(三)教师培训的途径

教师培训的途径主要有:(1)入职培训。帮助刚刚入职的教师掌握所教科目的教材内容和体系,使他们能够正确传授科学知识。(2)职后学历补偿性培训。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通过离职培训或函授培训等方式进行补偿学历的教育。(3)继续教育培训。这是对已达学历要求的教师进行的提升教育教学素养的教育,以提高知识水平和层次,加强教育教学探索和改革能力,与新知识和新教育方法接轨。主要有骨干教师培训、知识更新与新技术应用培训、教育科研能力培训等形式。教师培训主要由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其他综合性、师范性大学,按照国家规定来承担。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进行校本培训。

案例

体罚学生致其自杀该由谁承担责任[1]

9岁的张某是就读于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1998年6月1日,张某来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某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某老师丢了100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被李老师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都陆续回到教室,只有张某被李老师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老师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得允许。后来张某自行走进来,李老师发现后,怒斥到:“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于仍是李老师上课,李老师仍然安排张某在教室最后面站着听课。下课后,李老师又将张某带到其办公室单独问话。等到张某从办公室出来时,已是泪流满面。随后,她背上书包,脚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里后,父母还未回来,张某就找到瓶久效磷农药喝下去,接着就从家中走出来,但没走出多远就因药性发作,摇摇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发现后,立即告诉了其父母。两人闻讯立即从地里赶回家中,并火速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张某终因中毒太深,医治无效,丧失了幼小的生命。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教师体罚学生而造成不可收拾恶果的教育法律案例。李老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张某自杀的主要原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履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的规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了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反映了教师队伍中法制观念淡薄和职业素质低下的问题。

9岁的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发生不仅触及和违反了《教师法》,还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李老师出于个人利益对学生惩罚,但同时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李君与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在振兴民族、振兴教育的整体事业中,教师负有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师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专业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以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教师的聘任、考核、培训制度,同样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机制,有效实施这些制度,有利于依法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思考题

1.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2.我国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3.结合实际论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4.试述教师聘任制度的运行机制。

【注释】

[1]吴金宣主编.校园事故案例点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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