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涉及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件

涉及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定,两案的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安装盗版软件用于经营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从而明确确认软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人民法院追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民事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的问题,没有涉及软件最终用户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并不排除对其他软件侵权行为的依法追究。

涉及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03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了其中的两件。

在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浩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auto 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两案的被告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安装盗版软件,用于各自的经营活动。法院认定,两案的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安装盗版软件用于经营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对于被告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应以著作权人正常许可使用、销售正版软件的合理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来予以确定。

争议焦点

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构成侵权,应以何种价格为基础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在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浩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法院根据原告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在7万元到14万元及被告使用原告软件的情况,判决被告赔偿7万元;在auto 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法院基本是根据原告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0,000元。

分 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关于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使用侵权复制品法律责任、第八条关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及第十六条关于合理使用等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应有之义。但由于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最终用户的概念和具体规定,故理论上对上述规定的意思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从而明确确认软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该条规定的字面上推断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不是侵权行为的结论是错误的。本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人民法院追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民事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的问题,没有涉及软件最终用户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并不排除对其他软件侵权行为的依法追究。

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额三种计算方式。应当说,以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损失进行赔偿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额只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推定,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额来确定具体赔偿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中,同样应坚持以权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依此原则,侵权人使用一定数量的盗版软件,就意味着相同数量正版软件市场份额的丧失、相同数量正版软件许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乘以权利人许可、销售正版软件的价格来确定。当然,权利人许可、销售正版软件的价格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同时这种价格还应是正常的市场合理价格。另外,在确定赔偿额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在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浩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中,法院即考虑到被告虽然使用原告的方正世纪2.1软件为非法,但其为方正世纪1.5软件的合法用户这一因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