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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咨询文件编号怎么查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招投标法律制度招投标是典型的竞争性缔约方式,是招标人通过向数人或社会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条件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法律规定。因此,为避免行政权力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干预,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节 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投标是典型的竞争性缔约方式,是招标人通过向数人或社会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条件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因此,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 招标

(一)招标的概念和种类

招标是行为人采取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投标邀请的民事行为,其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谓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又称为随意招标、公募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所谓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故又称为指名招标。邀请招标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具体来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见图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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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招标的分类

(二)招标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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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谓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谓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招标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在我国,招标人应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法律要求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较之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在财力、物力以及相关经营资质方面均有所欠缺,所以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

鉴于招标活动中存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大量规范性和技术性要求,而难以为一般招标人所熟悉和掌握,因此法律允许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当然,招标人具有上述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例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而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为避免行政权力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干预,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招标阶段

具体实施招标活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工作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相同。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有:①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④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⑤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⑥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⑦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 投标

(一)投标的概念和性质

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行为人称为投标人。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证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投标书制好并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地点、期限投入标箱。

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应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包括自然人。但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自然人个人可以投标,并适用招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从投标人的行为能力来看,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人的权利

1.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权利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联合共同投标的权利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四)投标人的义务

1.编制投标文件的义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遵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义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分包说明义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公平竞争的义务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 投标人之间为牟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①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牟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法律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①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 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

开标是依法公开投标文件的过程。开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开标时间、地点规则。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程序。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

评标是根据投标文件依法公平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1.评标机构——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在此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中标

1.中标的概念

中标,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通常,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标的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标通知书及其效力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四、 合同转让、分包的限制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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