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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调控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产业技术调控的综合性部门法,该法共8章75条,内容涉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节 产业技术调控法

一、 产业技术调控法概述

1.产业技术调控法的概念

产业技术调控法又称产业技术调节法,是规定与产业结构转换相适应的产业技术发展目标、途径、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范围包括产业技术选择和技术发展法、促进技术引进和开发法、基础技术研究资助法等。[8]这一定义为学界通说,但目前来看这一定义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1)各国产业技术调控法是否仅限于在该国产业结构转化或者优化的特定历史时期所订立的特别法律?若是,则意味着产业技术调控法本身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且与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的长期稳定性有一定的抵触和冲突。

(2)将产业技术调控法的范围圈定为包括产业技术发展目标、途径、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否合理?作为产业调控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产业技术调控法是否有必要重述产业调控法的相关内容?实际上,有关产业技术发展目标、途径部分的内容往往在上位法律中多有述及,似不必再于部门法中加以重述,以免相应立法与理论出现多处的交叉重复。

(3)产业技术调控法的核心价值何在?我们认为,产业技术调控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在于:在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符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国产业中的推广应用,产业技术调控法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首先应当强调其引导性的作用,否则便为有关行政机关的滥权提供了可能。

因此,产业技术调控法可定义为:产业技术调控法是调整一国在产业技术推广更新过程中,发生在政府(产业技术调控者)与相应产业(产业技术调控对象)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业技术调控法的法律特征

产业技术调控法本质上是一种产业技术进步促导法。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调控对象具有广泛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技术进步,因此产业技术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便包含了国民经济各行业。

(2)调控目标具有阶段性。任何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相应地产业技术调控法的调控目标也往往随着相应产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出现阶段性的调整。这一特点在IT产业、互联网网络商务产业的发展中尤为突出。

(3)调控手段主要以引导为主,以强制为辅。这是由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技术的更新、发展都涉及各个产业生产成本、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而产业更新或者说产业调控的社会成本若仅由各市场主体承担,则有悖公平原则,因此产业技术调控法不应突出其强制性调控手段,而应以市场引导、优惠补偿等调控措施作为其主要调控手段。

(4)调控目的具有公益性。产业技术调控法的目的是在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符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国产业中的推广应用,并以此提升本国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二、 产业技术调控法的内容和体系

1.产业技术调控法的内容

通说认为,产业技术调控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业技术结构的选择和技术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由国家通过制定合理的推动技术进步的政策,促进技术进步;二是促进资源向技术开发领域投入的制度,即国家为了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通过立法引导资源向技术开发领域流动,并使投资者得到因投资技术开发而应获得的利益,以逐步实现以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三是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与组织制度,即国家从整体发展的高度担当起组织和资助基础性研究的职责,从而提升本国在世界科技领域里的领先地位。[9]

本书认为,上述三方面内容并不全是产业技术调控法的主要内容。应当明确,产业技术调控法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规范本国政府实施产业技术宏观调控措施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因此,产业技术调控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如何动用公共资源鼓励、引导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的产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例如,美国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96年修订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共15章62条,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它对于提高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10]

(2)政府如何运用公权力保护先进产业技术在本国的运用,并防止他人、他国对本国先进产业技术的侵害。例如,韩国制定了《防止产业技术外流及保护产业技术法》、《尖端技术产业技术保护法》等法律来强化对本国产业技术的保护。

(3)政府如何对不符合产业技术发展趋势的落后产业采取公平合理的限制措施,并将限制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失业问题、行业衰落、传统文化保护等),通过合理的补偿机制降低到最小。例如,各国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落后技术淘汰的法律法规等。

2.产业技术调控法的体系

一般认为,产业技术调控法应该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产业技术创新法、落后技术淘汰法、技术成果转化制度、技术引进法等。还有的观点认为,产业技术法的体系还应该包括产业技术保护法、信息技术促进法和技术设备更新与改造制度。[11]

三、 我国产业技术调控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制定了多部有关产业技术调控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产业技术调控法律制度体系。

(一)科技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是我国产业技术调控的综合性部门法,该法共8章75条,内容涉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该法主要涉及以下具体制度:

1.科技进步鼓励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17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①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2]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③ 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④ 法律、国家有关规定②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2.科技进步金融扶持与政府采购扶持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该法第21条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此外,该法第25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对于企业技术进步,该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3.农业科技鼓励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23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4.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① 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② 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③ 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④ 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⑤ 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⑥ 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①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② 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5.科技进步保障措施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① 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② 基础研究;③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④ 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⑤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⑥ 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我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所谓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并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是行为人的自愿行为,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当然,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讲,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制度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① 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② 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③ 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④ 促进高产、优产、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⑤ 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3)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①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③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④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① 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② 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③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④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2.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

(1)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2)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3)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3.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制度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① 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② 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③ 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4.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保密责任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5.职务成果转让制度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2)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3)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三)产业技术引进法

我国虽未制定专门的产业技术引进法,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技术引进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产业技术引进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我国技术进出口的目标、原则、范围、操作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鼓励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科技进步法》第22条规定:“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具体的技术引进方式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等。

1.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对于限制进口技术,我国施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在我国,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简称“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2)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3)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自由进口技术的合同登记管理制度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以及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若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3.技术进口合同特别规定

(1)技术进口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2)技术改进成果归属。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3)合同期满后的处置。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4)技术进口合同条款的限制。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① 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②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③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④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⑤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来源;⑥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⑦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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