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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组成第一审法院现由25名法官组成,每一个成员国均有一名本国国籍的法官。第一审法院通常以分庭的方式受理案件,但重大案件必须与全体法官一起来审理。此外,如果上述诉讼涉及补偿,第一审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三)上诉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25条,对于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对于欧洲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第一审法院和上诉方均应遵守。

二、第一审法院

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审理负担,缩短诉讼程序,促进个人权益有效、及时地得到司法保护,同时使欧洲法院能集中精力行使其最基本的职责——保证欧共体法的统一解释和统一实施,欧共体于1989年设立了一个新的司法机关——第一审法院,或称之为初审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建立初审法院的设想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提出来了。在德国的建议下,1974年11月,理事会原则上同意设立这一新的司法机关来受理欧共体与其公务员之间的诉讼,并责成委员会作出正式提案。1978年,委员会正式动议建立一个欧洲共同体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但是,这一立法提案在理事会被搁置起来,尽管它只需要修改原来的公务员条例即可。直到80年代中期,在欧洲法院的再次请求下,《单一欧洲文件》才正式授权理事会设立第一审法院。(70)1988年10月24日,理事会作出决定成立第一审法院。该法院于1989年10月31日正式开始工作。第一审法院附属于欧洲法院。

(一)组成

第一审法院现由25名法官组成,每一个成员国均有一名本国国籍的法官。法官必须从“其独立毫无疑问和具备任命担任司法职位所需之能力者”中挑选。如同欧洲法院法官一样,第一审法院法官由各成员国以共同协商一致的方式产生,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与欧洲法院不同的是,第一审法院不专门设立总顾问职位,但是,第一审法院法官在特定案件中可以被临时选作总顾问。至于哪些案件可以临时指定总顾问,则由第一审法院的程序规则具体确定。第一审法院通常以分庭的方式受理案件,但重大案件必须与全体法官一起来审理。

(二)管辖权

在1994年3月7日以前,根据理事会1988年10月24日的决定,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只涉及特定类型的案件。所有这些管辖权均由原欧洲法院转交而来,不涉及新的领域。这些特定的案件是:(1)欧共体与其公务员之间的争端,依《欧共体条约》第236条(原第179条)提交的公务员案件;(2)企业或企业联合会依《煤钢共同体条约》起诉委员会的案件,即有关煤钢领域的税款、生产、价格和竞争的争端;(3)自然人或法人依《欧共体条约》第230条和第232条(原第173条和第175条)就有关执行竞争规则的争端而起诉欧共体机构的案件。

此外,如果上述诉讼涉及补偿,第一审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但是,与上述诉讼无直接关系的补偿案件仍由欧洲法院受理。对于下列案件,第一审法院无管辖权:(1)自然人或法人依照《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提出的诉讼;(2)成员国或欧共体机构提交的诉讼;(3)任何初步裁决的请求。

可见,在《欧盟条约》之前,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很有限,即只能受理个人在竞争政策领域、煤钢领域和公务员领域及其相关的补偿案件。新修订的《欧共体条约》规定,经欧洲法院请求,理事会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应以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重新分配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71)结果,从1994年3月7日起,该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在欧共体的所有领域提出的诉讼,如反倾销反补贴诉讼。而且,依照《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而提出的诉讼也转交第一审法院管辖。“尽管如此,第一审法院的初步裁决管辖权是很有限的。《尼斯条约》生效后,《欧共体条约》第225(3)条虽然规定:第一审法院在《欧洲法院规约》规定的特定领域可以受理依照《欧共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而提出的初步裁决案件,但与此同时,又规定在影响欧共体法的统一性或一致性时,欧洲法院仍然是最终的裁决者。”

最近,又新成立了欧洲公务员法庭(European Civil Service Tribunal)。该法庭由7名法官组成,附属于初审法院,专门审理和裁决欧盟与其公务员之间的争端。

(三)上诉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25(1)条,对于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上诉的范围仅限于案件的法律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欧洲法院规约》规定,上诉应在第一审法院判决通知发出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上诉的权利不局限于作为当事人的个人,非当事人的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也享有这种上诉权利。上诉的理由应基于下列之一:(1)第一审法院缺乏权能;(2)违反程序,从而对申诉者的权益产生有害影响;(3)第一审法院违反欧共体法。

如果欧洲法院确认上诉的理由成立,它可以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然后就有关事项作出最终的裁决。欧洲法院也可以决定将上诉的案件发还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种案件通常是由于事实极为复杂而需要认真核实。对于欧洲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第一审法院和上诉方均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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